在两次会议的前后,我有几点思考,我们经营社会组织,对于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管理者会有一些参考的意义,所以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大家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像这样的在民政局注册的社会民间团体,是属于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呢?对于这个答案,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社会组织肯定是属于集体的了。按照章程,理事会与监事会候选人由会员选举产生,会长与副会长都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所以它实际上是集体性质的。但是我们又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社会组织,如学会、协会等,它们的运作主要靠会长在主导,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作用不太大,这又有个人性质。一个社会非营利的组织,本来是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全体拥有的,结果最后演变成个人独有,这存在着很大的偏差。
社会组织的运营为什么会出现偏差呢?主要原因在于成立社会组织时,需要有一个法人担保,这个法人是具体个人,不是集体法人,会长一般也是法人担任的。当然在一些社会组织中,如果会长不是由法人担任,那么当会长和法人发生矛盾时,基本上都是会长妥协,毕竟这个组织是法人注册的。
社会组织不像股份制的大公司,股东有决策权,有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力,虽然社会组织有理事会,有会员,但更多的事却是无实权的,大家在这里得不到更大的利益。所以社会组织的很多成员都是兼职的,都是利用业余时间来做事。既然是兼职,就无法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时间长了自然而然就回到了个人层面。最后社会组织还是由会长等几个主导者来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