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作为社会层面价值观的追求之一,有着丰富的内涵。平等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人格和机会等方面。
人们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平等地享有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这保障了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人们在经济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就保障了按劳动取得报酬的平等权利,保障了在经济上实现平等。考虑到个体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以及智力上的差异,经济上实现的平等是相对的,绝对平等是很难实现的。如果一味追求经济上的绝对平等将会扼杀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表示着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人虽然在生理、心理以及家庭出身方面有差异,但是人格是一律平等的。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刘少奇同志也曾经说过,虽然人在社会上有分工的不同,但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
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教育、就业、医疗、福利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使人人都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的机会。
平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邓小平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只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摆脱贫穷,才能为人的平等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平等价值观实现的前提。只有“消灭剥削”才能消除政治上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现象,进而实现政治上的平等;只有“消除两极分化”才能消除经济上的贫富悬殊,实现经济上的平等,这是平等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只有“达到共同富裕”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完全平等,这是平等的价值理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表现是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这四个价值观也是相互统一的。其中自由蕴含着平等,平等不仅构成了自由的基础,而且也是对自由的有效维护;公正意味着平等权利的实现;法治作为一种正义,崇尚的也是平等的精神。
追求平等,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实诉求。几千年来,我国奉行严格等级序列的不平等制度,缺乏权利平等的理念和制度。但现在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必须要消灭阶级,使广大人民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如果人民不能平等地参与社会事务、政治生活,那就谈不上真正的平等。如果社会还是把人分为三六九等,那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变成了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