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法治”,相信大家肯定会想到“依法治国”四个大字。的确,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也是我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和实践总结。为此,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之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法制”到“法治”绝不是文字的简单变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意味着我国已不再拘于形式上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呼吁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价值追求。
追求法治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一定要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国情相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党在新时期的一种执政方式。具体表现为依法执政,不允许有法外特权,同时法治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的体现,是人民参政议政、实现民主的具体途径和形式。
另外,“法治”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儒家文化历来注重道德教化,而实际上德治和法治并不相互排斥,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精神文明,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法治不能取代德治的作用,两者的有机结合,表明我党在法治思想上的创新与发展。
法治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内容,与自由、平等、公正共同构成了社会价值追求。他们既有独自的内涵,又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中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可靠保证。没有法治做保证,是不可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同样没有法治做依托,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些个人层面的价值追求也会偏离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