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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杜米兹和印欧宗教

一种相似的方法论上的困窘解释了为何乔治·杜米兹关于印欧宗教制度和神话的出色研究也会遭到抵制。 [44] 例如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可用凯尔特人或者意大利人的社会—宗教概念同伊朗或者《吠陀》的概念进行比较,即使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在多元的、不同的各种外来影响之下仍可以辨别出存在一种共同的印欧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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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的是,对杜米兹研究路径的抵制如今在许多国家都已经销声匿迹,这种抵制可能主要出于三大原因:(1)比较印欧神话学这门学科因为麦克斯·缪勒及其弟子们的滥用而声名狼藉;(2)在20世纪最初的二十五年间有一种普遍倾向,就是按照那些被认为是“原始民族”的特征来解释原历史民族(protohistorical peoples)的精神生活,例如,杜米兹所归类的早期印欧民族精心构造的神话,尤其是其中暗含的意识形态体系,对于一种原历史的社会而言似乎太有条理、太“深奥”了;(3)尤其是印欧语言学专家都深信,单靠一个学者不可能掌握印欧研究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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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理由都是基于诸多误解:(1)杜米兹并没有运用麦克斯·缪勒的语言学的亦即语源学的方法,而是采用历史学的方法;他就相互关联的社会—宗教现象(也就是说,从同一个民族、语言和文化机体上流传下来的若干民族的风俗、神话和神学)进行了比较,并且最终证明,相似性存在于一个原始的体系而不是一些偶然留下的异质元素。(2)现代研究已经摧毁了进化论的谬误,即认为“原始人”没有理性和“系统”思考的能力;此外,原始印欧文化绝非“原始人”,而是通过连续不断地,尽管是间接地接受了来自古代近东更高级的都市文明的影响而充实了自己。(3)认为“不可能”掌握如此之多的语言,乃是一种基于个人经验或统计信息,但最终是有失偏颇的错误推论;唯一令人信服的论证,只是表明杜米兹对于某份梵语、凯尔特语或高加索语文献的解释透露出他对相关语言的知识有所欠缺而已。

1940年至1950年间,在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作品和专著中,乔治·杜米兹探讨了他所称的印欧社会三元分殊的概念,亦即划分出三个叠加的阶层,与三种功能相对应:统治、军事力量和经济繁荣。每种功能都构成一种社会—经济范畴(国王、武士、食物生产者)的责任,并且直接与某个特殊神灵相关联(例如在古罗马,便分别为朱庇特、马耳斯和基林努斯)。第一种功能划分成两个相互补充的部分或者方面,巫术的统治和司法的统治,在吠陀时代的印度表现为伐楼那和密多罗。这一原始印欧民族的基本意识形态结构在各印欧民族独立的历史进程中得到各自不同的发展和重新解释。例如,杜米兹令人信服地证明,印度的思想以宇宙结构的术语阐述了最初的范式,而罗马人则将神话学的材料加以“历史化”,因此,最古老的亦即最真实的罗马神话可以在提图斯·李维(Titus Livius)《历史》第一卷的“历史”人物和事件中得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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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若干关于印欧仪式与《吠陀》和拉丁女神的专著,以及刚刚付梓(1966年)的一部论罗马宗教的大部头著作中,杜米兹完成了他三元分殊的意识形态的研究。 [45] 越来越多的专家接受并且方便地利用杜米兹的方法和结论。除了其著述的重要性——现在还只是对于印欧宗教的认识的新的重大贡献——之外,杜米兹的例子对于宗教史这门学科也是极为重要的。它表明,如何用社会学和哲学的洞见来补充对于文本所作的细致的语言学和历史学的分析。它还表明,只有通过解读充当社会和宗教与习俗基础的意识形态体系,某个特定的神话人物、神话或者仪式方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 ELKJ2p0JoUf5uTo+5NfgOO+H7TFL1sIBCH011jIF/oV0gMvCRGfS2fi25UYiZ/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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