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术皆手法捷耳,然亦实有般运术(宋人书搬运皆作般)。忆小时在外祖雪峰先生家,一术士置杯酒于案,举掌拍之,杯陷入案中,口与案平。然扪案下,不见杯底。少顷取出,案如故。此或障目法也。
又举鱼脍一巨碗,抛掷空中不见。令其取回,则曰:
“不能矣,在书室画厨夹屉中,公等自取耳。”时以宾从杂遝,书室多古器,已严扃。且夹屉高仅二寸,碗高三四寸许,断不可入,疑其妄。姑呼钥启视,则碗置案上,换贮佛手五。原贮佛手之盘,乃换贮鱼脍,藏夹屉中,是非般运术乎?理所必无,事所或有,类如此,然实亦理之所有。
狐怪山魈,盗取人物不为异,能劾禁狐怪山魈者亦不为异。既能动禁,即可以役使;既能盗取人物,即可以代人盗取物。夫又何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