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商业汇票的承兑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承兑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同时要使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
(8)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1年)。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9)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5天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0)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行收到通过托收凭证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日内未通知付款的,视同承诺付款。如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1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行。未能交足时,承兑行除凭票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5‰计收利息。
(12)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汇票退寄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汇票的核算是事先由赊购双方签订赊购合同,订立承兑协议,办理承兑。到期后通过托收凭证,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的结算过程。
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联,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正联,由持票人开户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其核算程序如图4-7所示。
图4-7 商业承兑汇票的核算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联,由承兑行留存备查,到期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正联,由收款人开户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其核算程序如图4-8所示。
图4-8 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程序
(1)相同:①基本关系人相同;②适用范围基本相同;③都是远期票据;④到期均通过托收凭证收回票款。
(2)不同:①信用关系不同;②银行充当的角色不同;③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④到期无款支付的处理不同。
(1)相同:两者都属于票据业务,可流通转让,到期无条件付款。
(2)不同:①适用范围不同;②出票人的信用关系不同;③前者为远期票据,后者为即期票据;④前者必须是全额支付,后者可以部分兑付。
(1)优点:①有利于搞活经济,发展横向经济联系;②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严格结算纪律和加强信用管理;③有利于保证再生产过程的正常运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2)缺点:①风险较大;②容易造成信用膨胀;③误导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