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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银行汇票业务的核算

一、银行汇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3)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到期日遇法定公休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说明有关内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6)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正联即第二联和解讫通知联即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

(7)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二、三联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其实际结算金额应在出票金额以内,并不得更改。

(8)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9)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二、三联,并在汇票背面签章。持票人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查。转账支付的,不得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10)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11)持票人或申请人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付款或退款时,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将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如缺乏解讫通知,出票银行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才能办理。

(12)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银行汇票的核算程序

银行汇票的核算主要通过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汇票结算凭证、进账单和联行凭证来完成。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由各行自行印制,第一联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由出票银行作借方凭证(或作贷方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出票银行作贷方凭证。银行汇票结算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联,由出票银行结清汇票时作开出汇票的借方凭证;第二联正联,由代理付款行付款后作联行往来账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解迄通知联,由代理付款行兑付后随报单寄出票行,出票行作多余款贷方凭证;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其核算程序如图4-6所示。

图4-6 银行汇票的核算程序

三、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异同

(1)相同:两者均为即期票据,都是信用支付证券,可用于商品交易和非商品交易,其签发、兑付和结清时的核算程序和会计分录基本相同。

(2)不同:①适用范围有所不同;②提示付款期不同;③结算凭证的联次不同;④前者可部分兑付,后者只能是全额兑付。

四、银行汇票的评价

(1)优点:①使用范围广;②通汇性强;③灵活方便;④信誉度高;⑤不留尾欠。

(2)缺点:①兑现困难,退汇较多;②解付烦琐,使用麻烦;③通用性差,管理有待改进。

五、凭证自带与银行汇票的区别

凭证自带是农商行使用的一种结算方法,它和银行汇票两者在核算程序、资金划转和会计分录上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结算凭证的联次不同:前者一式三联,后者一式四联。

(2)前者使用密押即可;后者必须使用压数机。

(3)前者兑付时,必须向清算中心索取“授权码”;后者只要要素齐全、条件具备即可。

(4)前者按规定时间通过清算中心传递;而后者是双方行直接划报单。 gcmaNkFqw93mRzvLBOu4SV2fCfl5mhG5J/NuOHrnXZF/hrT6cHVbcpANn/Rqtp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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