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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性质

结算是经济法人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由于结算是随着商品、货币、信用的发展而发展并借助货币来实现的,因此又称作“货币结算”。当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发挥职能作用时,就发生了现金结算,即使用现金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当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发挥职能作用时,就发生转账结算和票据流通,即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来完成货币收付行为。因此,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是货币结算的两种形式,它既是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进行的一项经济活动,也是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所以,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只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各种结算款项的收付和清算,在资金清算的实现中起中间服务作用,而不承担包收(付)款的保证责任和强制作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任务

支付结算作为一项服务性工作,为广大客户提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同时,支付结算也是企业自身的一项管理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密切相关。所以,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除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使用现金者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这对于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节约现金使用,稳定货币流通;集聚社会资源,扩大资金来源;加强货币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票据的主要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物权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本书论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法律特征为:①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②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命令;③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④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⑤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⑥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⑦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⑧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⑨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⑩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

(二)票据的基本制度

1.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权利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这些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无缺陷,含内在意思和外在表示;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均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是善意且给付对价。其取得方式或途径通常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3.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某些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如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拒绝付款:①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③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④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持票人;⑤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持票人;⑥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但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4.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占有的现象。持票人丧失票据并未丧失票据权利。为了补救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规定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对允许挂失的票据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最后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来确定是否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允许挂失的票据,是指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5.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引起票据权利消灭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长期持有票据,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票据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三)票据的具体制度

1.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出票人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出票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必须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出票人为银行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票据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开户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汇票的出票,由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由于出票人为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支票的出票,由于银行是付款人,出票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

2.背书制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加条件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应当连续。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以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3.承兑制度

承兑为商业汇票所特有,它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其程序包括持票人的提示承兑和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两个方面。持票人必须在承兑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承兑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只对部分金额承兑或改变汇票文义,否则均为拒绝承兑。

4.保证制度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一种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保证必须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和记载方式在票据上作成并交付,才能产生保证的效力。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或被保证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5.付款制度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时,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向持票人付款。持票人受领票据金额时,应当履行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付款人的义务。付款人依法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

6.追索权制度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票据到期前不获承兑、不获付款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致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在法定的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请求做出拒绝证明。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不具备第二个条件,持票人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程序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发出追索通知;二是确定追索对象;三是受领追索金额。

三、支付结算原则、纪律和责任

(一)支付结算原则

结算原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开展结算工作的出发点,是客观经济规律在结算业务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客观经济规律对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各经济法人之间在办理支付结算时,都应遵守、讲究信用。能钱货两清的,应及时结算。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应讲究信用,按约付款,不能拖延或无理拒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当事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以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文字记载为准,办理转账结算。不以票据和凭证以外的事实或合同、文件为转账依据。防止积压、截留或占用他人资金。

(3)银行不垫款。商业银行作为企业,也有自身的利益。如果任意垫付资金,一是容易打破银行的信贷资金使用计划;二是容易助长客户的依赖心理。所以,凡是企业性质的,都不可能无偿垫付资金,做亏本生意。

上述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单独发挥作用,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有序地进行。

(二)支付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算原则的具体化,是维护结算秩序、正确处理结算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保证。它包括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两个方面。

1.客户应遵守“七不准”的结算纪律

①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②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③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④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⑤不准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⑥不准拒绝或逃避与开户银行的资金往来对账;⑦不准擅自印制票据和结算凭证。

2.银行应遵守“十三不准”的结算纪律

①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②不准无理拒绝支付票据款项;③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④不准违规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他人资金;⑤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⑥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⑦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⑧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⑨不准放弃对开户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⑩不准逃避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开户单位和个人的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客户存款,不得停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不准违规印刷、使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不准在规定的项目之外收取邮电费、工本费、手续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三)支付结算责任

为了保证结算原则和纪律的执行,必须明确结算当事人各方的结算责任。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和邮电部门等。凡是未按票据法规的规定处理,而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支付结算种类

(一)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它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购货人签发,经购货人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三)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商人签发的本票,目前在我国暂缓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又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由中央银行发行,委托各商业银行代办发行和兑付;不定额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有“长城卡”“牡丹卡”“龙卡”“万事达卡”“太平洋卡”和“信通卡”等。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按其凭证寄送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用邮寄凭证的方式通知汇入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用拍发电报或网络传递的方式通知汇入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划两种。根据付款的情况不同,分为全额付款、提前付款、多承付、逾期付款、部分付款、全部拒绝付款和部分拒绝付款等七种情况。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根据付款的情况不同,分为全额付款、无款支付和拒绝付款三种情况。

总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各种结算合理配合,互相补充,可以适应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所谓交易方式是指采用一定的程序来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步骤和方法。结算方式是采用一定的程序来实现货币所有权转移的步骤和方法。而结算办法是用来反映债权债务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不一定能够实现货币所有权转移,如商业汇票只能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其货币所有权转移必须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解决。因此,不能将结算办法和结算方式混为一谈。 VYqvaoYIgboEScNB4jia1G0Bk8azhgUpmbu2B/k8+ne13MObZzDz5YWDCFJPq3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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