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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留守儿童的概念及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历史(现实)背景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的概念首先由上官子木(1993) [4] 提出,那些由于父母出国留学而被托付给亲戚朋友进行照顾,留在国内生活的儿童被称为“留守儿童”。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大量知识分子出国留学,其配偶往往跟随外出,使得子女被迫留在国内只能交由其他亲友抚养。当时该留守儿童群体较少,并没有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直到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政策开始松动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民工潮”的涌现才产生了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而后来关于这一群体的一系列恶性事件被报道出来,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才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因此,目前对于“留守儿童”概念的界定更多的是基于农村父母外出务工而将子女留在农村这一背景。尽管在城市中,也存在着父母外出而与子女长期分离生活的城市留守儿童,但是这一群体相较于农村来说是比较少的,因此,一般而言,“留守儿童”特指在农村留守的儿童。

学术界对于“留守儿童”的定义还存在争议。吴霓(2004) [5] 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农村,需要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6—16岁儿童”。段成荣、周福林(2005) [6] 认为“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就是留守儿童”。叶敬忠等(2005) [7] 定义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农村儿童”。江荣华(2006) [8] 认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需要留守在家乡并被其他亲人所照顾的16周岁以下的儿童”。在一些报告和文件中,对留守儿童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全国妇联课题组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报告》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地区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而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17年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发布了《2015年中国儿童人口状况:事实与数据》,其中定义留守儿童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被留在原籍而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0—17周岁儿童”

综上所述,尽管“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还未统一,但“父母外出导致的亲子分离”以及“儿童”这两个特征是确定的,对“留守儿童”概念界定的争议也是围绕这两个特征来进行的。

第一,父母外出。父母外出是留守儿童产生的前提条件,也是“留守儿童”概念的核心,因此,“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导致子女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一特征基本没有争议。但是,关于外出的时长、事由、地点等更加具体的特征存在诸多定义,有的学者界定了父母外出的事由是“务工”,而有的仅概括为“外出”“流动”;关于外出的具体地点,有的定义为“到其他地区”,有的定义为“从农村到城市”;关于父母外出的时长,多数学者都模糊地概括为“长期在外务工”,但在一些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中,有学者对外出时长做了不同的定义,如吕绍清(2005) [9] 限定父母外出时长为每年在外半年以上,叶敬忠(2005) [10] 则限定为每年在外4个月以上。在大部分非实证性的研究中,学者一般不对父母每年在外的时间作具体说明。

第二,儿童。一是关于儿童留守地点的描述,目前的概念中多是使用“留在户籍所在地”“留在农村”“留在家乡”等表述,以表现出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的状态;二是儿童的年龄界定问题。周福林、段成荣(2006) [11] 认为应该遵循《联合国儿童公约》,以18周岁为界。限于数据和研究需要,学者在不同的研究中,使用不同的年龄限定,段成荣、周福林(2005) [6] 所描述的留守儿童在14周岁及以下,但在段成荣、杨舸(2008) [1] 中,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抽样数据,他们规定留守儿童的年龄在17周岁及以下。还有其他的年龄界定包括不满16周岁、16周岁及以下、6—16周岁、18周岁以下等。关于年龄限定的争议直接造成了留守儿童群体数量的不确定性。

尽管目前“留守儿童”概念中的一些基本特征尚未达成统一,还存在许多争议,留守儿童的范围被缩小或者被扩大,但是关于“父母外出务工导致亲子分离”的含义是确定的,囿于数据限制和研究需要,其具体的概念界定必然有所调整。

二、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历史(现实)背景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早就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其产生于个人流动和家庭迁移的矛盾之中,我国当前的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就是新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过程中举家难迁的结果,因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产生了一系列关乎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留守儿童由此备受关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是留守儿童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阻碍以及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生存困境则导致了农村流动人口的举家难迁问题,进一步促使留守儿童规模不断扩大,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教育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

自改革开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产量逐年递增,农产品供给状况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源源不断释放出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急需在农业以外另谋出路。1985年以后,我国的城乡人口流动政策开始松动,《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第一条就是以农产品合同订购制度代替以往实施的统购统销制度,农民可以在完成合同订购任务后自由购销,这进一步促进了农民的流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国家政策开始肯定和推动农村人口的流动,城市和农村的开放与包容性也在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到城市务工逐渐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贾勇宏,2013) [12]

工业化就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逐渐转向工业人口占多数,而工业发展一般在城镇地区,带来了城镇人口占比的不断增加,推动城镇化,因此工业化与城镇化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增强。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就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基于寻找更多的就业机会、获取更高的工资收入等目的,也不断涌向城市,因此,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为主要特征,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在加速推进。然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通常都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子女则被留在农村地区,很难做到举家迁移,使得子女长期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大量的农村留守儿童由此产生。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阻碍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社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把社会分成了城市和农村,把人群分成了“城里人”和“农村人”,使得他们在户籍、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对来说,农村人口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显著,它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使得我国的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面临着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尽管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经济社会获得了飞速发展,户籍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已经非常自由,但是户籍管理制度并没有实现根本性的改变,仍旧分割并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社会群体。概括来说,我国农村人口真正实现身份转变成为城市人口需要经历两个阶段:首先,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务工,成为城市里的农民工,这是第一阶段,已经没有诸多方面的限制;其次,从城市的农民工转变为城市里享受正常社会保障的产业工人,进而成为常住城市居民,这是第二阶段,目前还具有较大的阻碍,主要来自户籍管理制度的各种限制。由此,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居民的过程并不顺畅,也就无法享受较为优厚的市民待遇,进而难以在城市立足生活,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然而,即使农民工取得了城市居民户口,假如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不能得到有效提高和保障,也难以在城市长期生活下去,这仍然不是真正的“市民化”。可以看出,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非市民化待遇阻碍了家庭整体从农村迁移至城市地区,他们面临着城市的生存困境,因此将子女留在农村生活,而不将其带在身边前往城市共同生活是最佳的理性选择。此外,虽然一些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城市生活成本也越来越高,户籍歧视和限制也并未完全消除,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的生存空间和可能性仍旧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仍有大量的农民工选择将子女留在家乡。(康芳民,2008) [13]

(三)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生存困境

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受阻使得农民工长期处于流动而非迁移的状态,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归属感,还面临着收入较低、就业受限、教育不公等一系列问题,这一漂泊不定的状态和拮据的处境使得随迁子女跟随父母在城市立足更加艰难,不得不留守家乡。

首先,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水平普遍相对较低。限于文化水平和就业技能,农民工往往只能在城市从事一些非正式工作,比如维修工、建筑工、清洁工等,这些工作比较辛苦、繁重和危险,收入水平也不高。(王春光,2003) [14] 此外,有些农村人口还会选择到城市里自主创业,例如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小店铺、路边摊等,但是这些工作往往十分辛苦且回报较低,仍然不能强有力地保障家庭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将子女带在身边还需要额外支付生活、教育、医疗等更高的生活成本,因此迫于经济压力,农民工往往也无力承担子女或者整个家庭在城市生活的成本。

其次,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范围往往受到较大限制。无论是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寻求工作机会还是在城市自己创业谋生,农民工的就业岗位一般集中在服务业、建筑业等领域。(万向东,2009) [15] 在这些行业工作,通常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也较长,尤其对于自主创业者来说,经营商店、餐馆、路边摊位等经常需要早出晚归,无法保障规律作息,假如把孩子带在身边,恐怕也没有精力照顾到孩子的生活起居,反而不利于儿童的营养健康和学习教育,因此相对而言,还不如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让其他亲友来照顾更加合适。此外,一些农民工的工作并不固定,时常更换工作地点和居住场所,这种奔波劳碌的生活状态也不利于孩子在固定的学校接受教育、融入同龄人的生活圈子以及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因此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也成为一个更加理性的选择。

最后,即使农村父母将子女带进城市生活,儿童的教育问题也会面临诸多的难题和挑战,迫使儿童不得不返回家乡重新成为留守儿童。由于户籍制度、学区房等的限制,农民工子女很难进入教育水平较高的公立学校读书,并且城市里优质的教育资源本身就比较稀缺且竞争激烈,那么农民工子女就更难获得一席之地,而不得不就读于打工子弟学校。然而,打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学校甚至没有被当地纳入正规的教育系统之中,在这里接受教育很难保证儿童能够获得足够的教育资源,达到所要求的水平。部分农民工子女可以通过缴纳一笔借读费获得城市公立学校或较好私立学校的入学资格,然而,这笔借读费往往非常高昂而足以让很多家庭望而却步、无力承担。以上种种限制因素使得流动儿童并不能在城市正常接受良好教育,在学习中途或中高考前夕就被迫转学,重新回到农村成为留守儿童。

基于以上历史(现实)背景,当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城市务工,又无法做到举家迁移,即使子女随迁城市也面临一系列限制因素而可能会返回农村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儿童只能留守在农村。首先,留守在家的儿童长期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缺失了父爱或母爱的呵护,很容易产生自闭、自卑等心理问题;其次,托管人一般是家中的爷爷奶奶等老人,甚至是关系较远一些的亲属和邻居,限于精力和知识水平,很难做到对儿童生活起居的精心照料,不利于儿童的生长发育;再次,缺乏父母的监督指导,再加上托管人的疏于管教,儿童学习的自觉性和效率可能会降低,影响其学习成绩甚至是认知发展。因此,在现实的时代背景下,留守儿童群体不断扩张,并随之产生了一系列心理、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LF+BbNFZxHFZeZsOonmtOKo49BQwOI3vst8XLMYGFXI0hD86FKra9NihY3Cvum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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