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甲)通过如附件所载关于语文之议事规则;
(乙)建议联合国其他各机关实行如附件所载关于语文之议事规则;
(丙)建议秘书长对设置电信翻译制度问题作详尽之研讨,如属可能,并筹备于第一届第二期大会中设置此项制度。
(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第二十一次全会)
一、联合国之所有机关,除国际法院外,应以中、法、英、俄、西班牙五文为正式语文;以英、法文为应用语文。
二、凡作任何一应用语言之演讲应译成另一应用语文。
三、以任何其他三种正式语文之演讲应以两种应用语文译出。
四、代表可用正式语文以外之其他语文演讲。于此种情形中,该代表应准备任何一种应用语文之翻译,秘书处译员将根据其所送第一应用语文译本再以另一应用语文译出之。
五、速记纪录应以应用语文制成之。倘经任何代表团之请求,速记纪录之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应译成任何一正式语文。
六、简要纪录应尽速以各正式语文制成之。
七、联合国各机关之日刊应用两种应用语文刊行。
八、所有决议案及其他重要文件应译成各正式语文本。经任何代表之请求,其他文件应以任一或所有正式语文译出。
九、联合国各机关之文件,如经该机关决定,得以正式语文以外任何语文刊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