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1.本公约,除此后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念、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裔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份地位等任何区别。
第16条
5.被逮捕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被逮捕之时尽可能以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并应以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被迅速告知对他们提出的任何指控。
8.因遭逮捕或拘禁而被剥夺自由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向法庭提出诉讼,以期该法庭可毫不拖延地就其拘禁合法与否作出判决,并在拘禁不合法时下令予以释放。他们出庭时,如不懂或不会说庭上所用语言,应于必要时获得无需他们支付费用的译员的协助。
第18条
3.在审判对他们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证:
(a)迅速以一种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详细告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性质和案由;
(f)如他们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语言,可免费获得译员的协助;
第22条
3.应以他们所了解的语言将判决传达给他们。如果没有另外的强制性规定,经他们要求,应以书面方式将判决传达给他们,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外,应说明判决的理由。在作出判决之前或至迟在作出判决之时,应把这些权利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