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盟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第2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第17条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第20条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29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第30条
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40条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
(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六)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译员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