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七十六条
按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
(寅)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