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 大会 ,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89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六届会议,
认识到这些民族希望在其所居住国家的结构之内,自主管理本民族各类机构、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以及保持并发扬本民族的特点、语言和宗教的愿望,
第二十八条
1.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关民族的儿童应学习使用本民族的土著语言,或他们所属群体之最通用的语言进行阅读和写作。当这一考虑不现实时,主管当局应与这些民族进行磋商,以期采取某些措施来达到这一目的。
2.应采取充分的措施,保证这些民族有机会流利地掌握所在国的语言或该国的一种官方语言。
3.应采取措施,保留并推动有关民族土著语言的发展和使用。
第三十条
2.必要时,可以采用笔译的方法或通过使用这些民族的语言进行群众交流的方式来进行这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