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为安全理事会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四十二条
以安全理事会六种语文中的任何一种语文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他五种语文。
第四十四条
任何代表可用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一种语文发言。在此情况下,他应自行安排,译成安全理事会语文之一。秘书处口译人员可根据最先译出的安全理事会语文,将发言译成其他的安全理事会语文。
第四十五条
安全理事会会议的逐字记录,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写成。
第四十六条
所有决议和其他文件,都应以安全理事会的各种语文印发。
第四十七条
安全理事会的文件,如经安全理事会决定,可以安全理事会语文以外的任何语文印发。
第五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公开会议的正式记录以及所附文件应尽速以正式语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