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一、本盟约缔约国承允尊重并确保所有境内受其管辖之人;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等,一律享受本盟约所确认之权利。
第四条
一、如经当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危及国本,本盟约缔约国得在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采取措施,减免履行其依本盟约所负之义务,但此种措施不得抵触其依国际法所负之其他义务,亦不得引起纯粹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为根据之歧视。
第十四条
三、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一律有权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子)迅即以其通晓之语言,详细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巳)如不通晓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语言,应免费为备通译协助之;
第十九条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第二十四条
一、所有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及国家为其未成年身份给予之必需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或出生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生之歧视。
第二十七条
凡有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团体之国家,属于此类少数团体之人,与团体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语言之权利,不得剥夺之。
第五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