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决议修正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如下:
第四十四条
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为大会及其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之正式语文。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为应用语文。
注:关于采用西班牙文为应用语文之决议案二四七(三)通过后,大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一七四次全体会议中将大会议事规则相应修改之问题,发送第六委员会审查并待提交报告。
第四十五条
以一种应用语文发表之演词应译成另两种应用语文。
第四十六条
以其他两种正式语文之一发表之演词应译成三种应用语文。
第四十七条
代表可用正式语文以外之任何语文发表演词,但须自备传译员,译成一种应用语文。秘书处传译员将演词译成另两种应用语文时,得忠于第一种应用语文之译本。
第四十八条
速记纪录应以应用语文制成之。如经任何代表团之请求应将速记纪录之全部或一部分译成任何其他一种正式语文。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百八十六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