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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高度危险罪犯的关押与管理

对罪犯进行危险性评估不是目的,主要是通过评估筛查出罪犯群体中的危险个体,加以控制和管理,进而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促进社会管理。因而,从监狱管理的角度而言,对高度危险罪犯必须建设专门的关押场所,实施有别于其他罪犯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一、高度危险罪犯的关押场所:高度戒备监狱

高度危险罪犯经过评估认定以后,为了维护监狱安全,确保不发生监管安全事故,必须对高度危险罪犯进行有效的管控。在关押场所方面,必须建设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对高度危险罪犯实施分类关押。

2010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了《监狱建设标准》,为高度戒备监狱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依据。高度戒备监狱建设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关押规模。依据该监狱建设标准,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 000~3 000人为宜。(2)监狱的总平面布置。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离围墙不应小于15米。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米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3)高度戒备监狱建筑标准。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等分别按照小型、中型高度戒备监狱确定设计面积。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至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高度戒备监狱供电电力负荷应为一级,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4)安全警戒设施。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7米,墙体应达到0.3米厚钢筋混凝土的安全防护要求,上部应设置武装巡逻道。围墙地基必须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钢筋混凝土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米,当围墙基础埋深超过2米时,可用围墙基础代替挡板,如遇软土等特殊地基时,围墙基础埋深应适当加深。围墙内侧10米、外侧12米为警戒隔离带,隔离带内应无障碍。围墙内侧5米及10米处、围墙外侧5米及12米处均应各设一道不低于4米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上均应设监控、报警装置。围墙外侧的两道隔离网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设施。高度戒备监狱罪犯室外活动区域宜设置必要的防航空器劫持的设施。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使用的玻璃,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性能。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坚持以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监狱资源进行改扩建为主;坚持区分轻重缓急、分步组织实施;坚持以布局调整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为主和优先;坚持先审批、后建设,先验收、后关押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2010—139)对高度戒备监狱只有原则性的要求和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各省在建设过程中在建筑物布局、功能性用房等方面各有特色。

二、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收押对象

从理论上讲,高度戒备监狱应该收押高度危险的罪犯。但是一个省份到底有多少高度危险的罪犯,是一个不确定的数量,需要依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2010—139)》的规定,高度戒备监狱关押罪犯的人数为1 000~3 000人。如果一个监狱纯粹关押高度危险的罪犯,给监狱安全可能造成更大的压力,如果一个省份高度危险的罪犯数量较少,很可能造成关押资源的浪费。所以部分省份没有建设高度戒备监狱,而是建设高度戒备监区。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收押对象主要包括两类罪犯:(1)高度危险罪犯。高度危险罪犯由各监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结论,由省级监狱管理局认定,并经过省级监狱管理局决定调入高度戒备监狱。对新入监罪犯,符合确定为高度危险罪犯的,由新收犯监狱(或者监狱的入监监区)在入监教育完成后,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转调高度戒备监狱(监区)。(2)其他罪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除了高度危险罪犯以外,还需要收押改造表现较好的罪犯,承担监督岗、文化教员以及从事伙食制作等岗位劳动的罪犯。这部分罪犯应该经过危险性评估,认定为中度危险或者低度危险的罪犯。这部分罪犯的数量根据监狱的设计容量和高度危险罪犯改造的实际需求确定。

三、高度危险罪犯的安全管理

高度危险罪犯是监狱的高危人群,控制好高度危险罪犯,监狱安全就有了保障,因此加强高度危险罪犯的管理是高度戒备监狱(监区)最重要的工作。

(一)落实民警直接管理

高度危险罪犯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不能因为危险性大而放松民警的直接管理。要细化罪犯一日改造行为,以项目化、流程化实行定时定点管理。尤其是对实施单独关押的罪犯,相应加大直接管理力度,充实管理内容、细化流程,不能一关了之。要以民警一日值勤规范为基准,项目化分解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等直接管理内容和职责,从空间和时间上确保直接管理的“零距离”。强调民警直接管理,不是要求民警单独一个人去管理高度危险罪犯,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在视频能够监控的范围内,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在现场,负责管理的民警要佩戴防卫设备,遇有突发情况,其他民警能够在短时间内增援,平息事态。

(二)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运用智能监控、高清监控、红外幕帘等技防手段,以及射频识别技术、定位系统等网络联动,实现罪犯识别、定位和运动轨迹的动态管控。要建立和完善与高度戒备监狱相匹配以物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现代化安防系统,通过推进门禁一体化改造、罪犯‘一卡通’工程,运用智能监控、高清监控、红外幕帘等技防手段,对所有罪犯、围墙周界、重点部位和安防设施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时段监控,实现对异常苗头、突发事件的提前性感知和精确性预警,实现对高度危险罪犯的精准识别、定位和轨迹掌握。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设想,今后用机器人管理监狱,并不是天方夜谭。将人工智能运用于高度危险罪犯的管理,尤其是现场巡查、夜间巡更,甚至通过对高度危险罪犯行为、语言的数据计算,来预判其现实危险性都将成为可能。

(三)实施分级处遇制度

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具体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高度危险的罪犯显然是从严管理的等级,因此,要通过制度设计,落实其处遇。

(四)高度危险罪犯关押模式的动态调整

高度危险罪犯在罪犯群体中,毕竟是少数人,通过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严格管控,加上民警通过各种措施的教育矫正,绝大多数高度危险的罪犯其危险程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对高度危险罪犯的关押模式必须实行动态的调整。对高度危险罪犯进行关押模式的调整包括居住房间的调整和处遇等级的调整,前提是要对高度危险的罪犯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原先是高度危险的罪犯既有可能升级为极高度危险罪犯,也与可能降为中度危险罪犯,这就需要评估部门根据一定时间内罪犯的现实表现,通过个别访谈、量表测试等途径,再次做出危险等级和危险类型的评估。 7TCNXKKpjClffYvym/GUgpbPlHfrK7e8X+zI8NUbS8c5uc2HIweD41OK4mpqYX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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