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就是一个小社会,关押着形形色色的罪犯。监狱的职能是惩罚与矫正,通过惩罚与矫正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如何矫正罪犯,矫正罪犯什么,是监狱学研究的重要命题。研究表明,矫正罪犯主要是矫正引起罪犯犯罪的犯因性问题,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等要素。从理论上说,不同的犯罪个体,其犯因性问题是各不相同的,最理想的矫正模式应该是个案矫正模式,即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因性问题,通过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来实施矫正。然而,在现行监狱管理模式下,受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以及监狱民警矫正技能的限制,无法对每一个罪犯个体采取个案矫正模式,因而罪犯的分类矫正被提上议事日程。
对罪犯的分类矫正并不是当下的新话语,其实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监狱系统就已经提出并探索了罪犯的“三分”工作。所谓“三分”,即分押、分管、分教。分押是在原有的按性别、年龄、刑种、刑期实施分押的基础上,进一步以犯罪性质为主予以分类关押。分管包括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即根据不同类型罪犯具有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遇,发挥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分教,即分类教育。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同时考虑罪犯的恶习程度和接受教育能力,类中分层,分级编班,分类施教;注意发挥监区环境对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功能,强化行为矫治和养成教育。“三分”工作在当时是对我国监管改造工作的一项带有整体性的改革,对促进监管改造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转变,提高改造质量,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改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监狱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罪犯的分类矫正需要以监狱的分类建设为基础。进入新的世纪以来,监狱布局调整是监狱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一个“关键词”,通过关押布局调整,监狱的监管警戒设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监狱安全防范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新建、改建的监狱均按照《监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改造,而监狱建设主要依据“关押规模”和“戒备等级”来进行设计,因而罪犯的分类关押总体上还是按照性别、刑期、刑种和类型来划分。尽管近年来各地也新建了一些功能性监狱,但监狱的分类建设还是粗放的,与罪犯矫正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监狱建设的过程中没有从总体上把握罪犯分类矫正的需求。例如,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虽然有规划,但推进力度缓慢,已经建成的高度戒备监狱如何管理、如何评估和矫正高度危险罪犯,还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体系,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从罪犯分类矫正的视角来看,在监狱规划建设之前就应该将罪犯分类矫正纳入监狱的设计理念,综合考虑押犯构成、矫正需要和监狱选址等。如果不考虑监狱的分类建设,分类矫正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罪犯分类矫正必须以罪犯的科学分类为重点。如何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一直是监狱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罪犯分类矫治绕不过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在推进罪犯“三分”过程中主要采取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财产型、暴力型、性犯罪等)进行分类,并实施“类中分层”,以解决关押纯度问题,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其科学性,为分类矫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在缺少专业化矫正队伍的情况下,无法避免“深度感染”的问题,这也是“三分”工作无法继续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就罪犯矫正的目的来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乃是监狱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因而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筛查出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罪犯群体,并予以分类矫正,应该成为未来罪犯分类矫正的发展方向。但这一部分罪犯群体,犯罪类别、刑期、年龄以及犯因性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初次分类的基础上,尚需要做进一步的二次分类甚至三次分类。基于目前的监狱工作运行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在部分监狱进行探索研究,来解决罪犯的分类矫正问题。如按照犯罪类型(职务犯、毒品犯、诈骗犯等)、危险类别(高度危险、低度危险)、恶习程度(初犯、惯累犯等)等进行分类。无论采取哪种分类标准,目的是提高罪犯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探索和研究始终不能偏离这一目标。
罪犯的分类矫正需要以监狱民警队伍分类管理做保障。近年来,我们在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以及职业准入等方面做了改革和探索,但在基层监狱尤其在基层监区,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分工不足,“万金油”式的民警普遍存在。一名民警受其学历、阅历以及个性心理特征的影响,其适合自己的岗位可能并不多,发挥每一名民警的特长和潜能,是警力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民警队伍的管理过程中,亟待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强分类管理。就罪犯的分类矫正而言,即需要打造专业化的矫正团队实施分类矫正。比如,在对职务犯的分类矫正中,必须选择政治素质高、社会阅历深、文化程度高、语言表达能力强的民警团队从事职务犯的矫正,要常态化地对矫正团队开展矫正业务的培训,否则就无法胜任职务犯的矫正工作。
罪犯分类矫正需要监狱分类建设、罪犯分类关押和民警队伍分类管理“三管齐下”,可以简称为“新三分”,三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面对监狱工作形势的新变化、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监狱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罪犯矫正的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通过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全面提升罪犯矫正质量,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杨木高
2022年2月22日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