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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综述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组织

在地缘政治和经济合作的双重驱动下,区域经济合作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主要模式,围绕区域经济合作产生了诸多旨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区域经济合作集团。所谓区域经济集团,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地理位置邻近的若干国家通过一系列协议和条约建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在维持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活动也是构成国际经济组织活动的一部分,但区域性国际组织独立于任何国际组织,它具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和活动程序,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只是在维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与国际经济组织保持合作而已。此外,这些区域性经济组织还具有其独有的特点:一是地理性,因其成员国基本上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二是成员国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政治背景,因它们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上有共同关心的问题,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三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不仅具有调整区域内社会、经济的职能,而且具有维持和平与解决争端的职能,并具有促进其他领域关系发展的职能。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已形成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三大经济板块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合作总体格局。当前世界区域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澳新自由贸易区;黑海经济合作区;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合作委员会;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南方共同市场;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等。

1.北美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于1992年8月12日,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成员国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在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中,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借以消除贸易障碍。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

2.阿拉伯国家联盟(阿盟)

1944年9月,阿拉伯各国外长在亚历山大举行会议决定成立阿拉伯国家联盟。1945年3月,叙利亚、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黎巴嫩、埃及、也门7国代表在开罗举行会议,签订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总部原在开罗,1979年3月巴格达会议后迁往突尼斯,2017年6月5日,以沙特阿拉伯为首的阿拉伯联盟发表声明,宣布将卡塔尔排除出该组织,当前有成员国21个。联盟宗旨为:密切成员国间的合作关系,协调彼此间的政治活动,捍卫阿拉伯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促进阿拉伯国家的整体利益,推动各成员国在经济、财政、交通、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国籍、护照、签证、司法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3.欧洲联盟(欧盟)

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7年3月,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后来人们称这两个条约为《罗马条约》);1967年7月,6国决定将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并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统称为欧洲共同体。《罗马条约》生效后,欧洲共同体又先后建立了关税同盟,实施了共同农业政策。1995年11月1日,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现有成员国28个,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4.非洲联盟(非盟)

1963年5月,非洲31个国家在埃塞俄比亚举行会议,通过了《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宣告了非洲统一组织的成立。“非盟”是当前国际区域合作中成员国最多的跨国组织,目前该组织成员国已有53个,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非盟”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发展及稳固非洲的民主、人权、能永续发展的经济,以及减少非洲内部的武装战乱、创造一个有效的共同市场。“非盟”成立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捍卫各成员国国家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的重要决议。

5.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外交部部长在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在1961年7月泰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组织的东南亚联盟的基础上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组织的宗旨包括:以平等与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科学等问题的合作与相互支援;在教育、职业和技术及行政训练和研究设施方面互相支援;在充分利用农业和工业扩大贸易、改善交通运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同具有相似宗旨和目标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保持紧密和互利的合作,探寻与其更紧密的合作途径。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后,成员国彼此加强区域合作,在政治、外交、贸易、生产、航运和金融诸方面的合作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6.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上合组织前身是上海五国会晤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0日在俄罗斯乌法举行,乌法峰会通过了关于启动接收印度、巴基斯坦加入上合组织程序的决议,上合组织扩员的“大门”正式打开。上合组织已从最初的上海五国会晤机制,发展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型区域性国际组织,为本地区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更开创了区域合作以及国家关系、国际关系的新模式。

上合组织创立的以“上海精神”为核心的新安全观、新合作观、新发展观、新文明观,顺应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也为组织自身带来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吸引力。

7.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Pat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立于1989年11月,总部位于新加坡,成员体有21个,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韩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秘鲁、智利。

亚太经合组织是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也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其宗旨为保持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以及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

8.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成立于1985年12月,总部位于印度的加德满都,成员国包括孟加拉国、不丹、尼泊尔、巴基斯坦、印度、斯里兰卡、马尔代夫。联盟宗旨为在尊重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进行区域互助协作,以增进成员国间的相互了解,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本地区人民生活。

9.澳新自由贸易区

1982年12月14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了“进一步密切澳、新经济关系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规定从1983年至1995年逐步取消两国间的出口奖励制度和关税保护,促使两国经济互相靠拢,最终结成完全的自由贸易区。1990年7月自贸区正式成立。

10.黑海经济合作区

1992年6月25日,土耳其、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希腊、摩尔多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俄罗斯、乌克兰和阿尔巴尼亚11个黑海沿岸国家的总统或总理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签署了关于建立黑海经济合作计划的协议。1998年6月,11国领导人在雅尔塔签署了《黑海经济合作组织章程》,随着该章程于1999年5月1日起生效,黑海经济合作组织正式诞生,总部设在伊斯坦布尔,该组织旨在建立黑海地区国家间的睦邻关系,发展经济和加强社会合作。

11.海湾合作委员会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成立于1981年5月25日,总部设在利雅得,成员体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2001年12月也门被批准加入海合会。海合会作为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旨在加强成员体之间在一切领域内的协调、合作和一体化,以实现它们的统一;加强和密切成员国人民间的联系、交往与合作;推动6国发展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研究中心,兴建联合项目,鼓励私营企业间的经贸合作。

自成立以来,海合会各成员体充分发挥语言和宗教相同、经济结构相似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12.阿拉伯合作委员会

阿拉伯合作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2月,总部设在安曼,成员国有埃及、约旦、伊朗、也门。1989年4月,阿拉伯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决定建立一个特别经济和法律委员会来协调4国经济合作和处理相互关系中的法律方面的问题。阿拉伯合作委员会在成立初期,主要是继续执行双边协议,然后逐步把双边关系扩大到多边,再逐步创造条件在将来成立阿拉伯经济共同体。

该组织旨在根据情况、潜力和经验,特别是在经济、财政、海关、工业、农业、贸易、资金的转移和使用,在运输、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和科研等方面实现成员国之间最高水平的协调、合作、一体化和联合,并提高这种水平。

13.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马盟)

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马盟)成立于1989年2月,总部设在摩洛哥的拉巴特,成员国有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该组织旨在尊重各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协调经济、社会方面的立场、观点和政策,大力发展经济互补合作。在外交和国际领域协调立场、进行合作,并优先实现经济一体化。

14.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

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成立于1993年2月,总部设在圣萨尔瓦多,成员国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2005年10月20日,美国与中美洲5国(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以及加勒比地区的多米尼加共和国签署了关于7国间全面贸易的协议,目的是在中美洲地区建立一个类似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由贸易区,消除美国和7国之间的贸易关税,以扩大美国产品的出口,加强中美洲国家民主与经济改革,推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程。

15.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

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成立于1991年3月26日,总部设在蒙得维的亚,成员国有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南方共同市场是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共同市场。1991年3月26日,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4国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署《亚松森条约》,宣布建立南方共同市场。此后,南共市先后接纳智利(1996年)、玻利维亚(1997年)、秘鲁(2003年)、厄瓜多尔(2004年)和哥伦比亚(2004年)等国为其联系国。该组织旨在通过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加强经济互补,促进成员国科技进步,最终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

16.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立于1981年3月,前身为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是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总部设在蒙得维的亚,成员国包括阿根廷、巴西、巴拉圭、乌拉圭、智利、玻利维亚、秘鲁、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墨西哥。

该组织旨在促进和协调成员国相互间的贸易,扩大出口市场和经济合作。在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经济一体化,并最终建立拉美共同市场。其基本职能则是为拉美地区一体化组织和拉美国家双边协定提供保护,为双边和多边贸易提供便利和咨询。

17.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75年5月28日,总部位于阿布贾,截至2010年12月27日,该组织正式成员国有贝宁、布基纳法索、多哥、佛得角、冈比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利比里亚、马里、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

作为非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旨在促进成员国在所有经济部门的合作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持经济稳定,为非洲大陆的进步和发展作出贡献。

1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立于1992年8月17日,总部设在哈博罗内,其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南部非洲发展协调会议。成员国包括安哥拉、刚果(金)、赞比亚、坦桑尼亚、马拉维、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莫桑比克、莱索托、斯威士兰、毛里求斯、塞舌尔。组织在平等、互利和均衡的基础上建立开放型经济,打破关税壁垒,促进成员国相互贸易和投资,推动实行人员、货物和劳务的自由往来,逐步统一关税和货币,最终实现地区经济一体化。

从以上主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地理和数量分布来看:中—北美2个,拉美2个,大洋洲1个,东欧1个,非洲3个,亚洲3个,中东4个,欧洲1个,泛亚太地区1个。这一方面反映出区域合作组织众多、合作机制繁杂,但相对碎片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通过地区经济合作推动本国经济发展。这其中固然与发达国家高度一体化的发展阶段有关,然而从借鉴发达国家一体化发展趋势来看,广大后发国家必然将通过深入合作实现经济发展。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同一地区的多个成员国家或地区必须逐步让渡部分乃至所有的经济主权,在成员国内部采取共同的经济政策并形成排他性的区域经济组织。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1964)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将其进程由低到高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表现为贸易一体化,在这个阶段,成员国彼此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第二阶段表现为要素一体化,成员国要放开要素市场,实行生产要素在组织内的自由流动;第三阶段表现为政策一体化,要求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国必须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一致性;第四阶段表现为完全一体化,此时成员国的财政与货币等相关政策均要实现在集团内部的高度统一。

与这四个发展阶段相对应,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具体形式如下(见表2-1):

(1)优惠贸易安排。在成员体间通过签署贸易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彼此的商品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措施,这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如WTO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最惠国贸易措施。

(2)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共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组成一个贸易区,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彼此废除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区域内商品能够完全地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体各自仍保留对其他非成员体的贸易壁垒和关税措施。目前,这类区域合作形式比较普遍,具有代表性的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

(3)关税同盟。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式不仅要求各成员体彼此完全取消关税或其他壁垒,还要求各成员体能够协调相互之间的贸易政策,建立对其他非成员体的统一关税措施,与自由贸易区合作组织相比,关税同盟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更深入了一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属性,具有代表性的如中东地区的“海合会”。

(4)共同市场。成员体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要求成员体之间不仅要实现商品贸易自由化,而且要进一步实现技术、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体内部的自由流动,以形成区域内的统一市场。代表性组织如拉美地区国家组建的南方共同市场。

(5)经济同盟。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之间不但实现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建立起对外的共同关税措施,更重要的是,共同制定且执行了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成员体内部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性,在统一政策的作用下在成员体内部形成一个规模显著的统一市场。具有代表性的如亚洲地区的东盟。

(6)完全经济一体化。该组织形式是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区域内各国和地区间已经完全实现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成员体不仅要保持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完全一致,在国家经济决策选择方面也要求具有同一立场以及共同货币的使用。目前,全球范围内,欧盟是唯一的完全经济一体化区域组织。

表2-1 区域一体化组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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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所实行的政策。

综合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是在成员体之间逐渐消除贸易壁垒和建立相关合作关系进程。在此进程中,消除贸易壁垒意味着各国或地区必须向其他国家开放市场,从而容易引发本国市场受到其他成员体的冲击,因此被看作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消极因素。而合作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成员体彼此需要相互合作,在成员体内部的生产、要素、政策、技术等方面协调发展,故而被看作区域一体化的积极因素。然而,区域合作过程中往往要求成员体改变各自已有的相关制度以适应一体化市场的协调需要,这就需要相关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相应的国家利益以保证合作组织的效率要求。在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合作形式中,以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初级合作形式主要表现出一体化合作中的消极因素,而以经济同盟为代表的较高级的形式则更多地体现了一体化合作中的积极因素。这是因为在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各国或地区在历经长期的对外贸易发展后关税水平已经逐渐下降,所以消除关税和取消贸易配额限制对各国或地区而言相对容易实现。而在更高级的合作形式中,除了消除关税壁垒,还要求成员体采取某种形式的共同措施,导致成员体必须在涉及国家主权等更深层次的内容方面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WlrCUupNJs8EU+s//R6U8bSVD2ViBXqG5Iit5H8Ybt9Odi55EakyUqeq0IBes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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