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研发和服务网络。制定鼓励社会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意见,探索非营利性运行模式。
201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提出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发展多种形式的先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机构。
2019年9月9日,科技部发布《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二是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三是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四是拥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五是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到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
2020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0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发展社会研发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020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优先支持。
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提出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型大学、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推动创新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
2018年1月,北京市政府发布实施《北京市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公益性定位,突出与国际接轨的体制机制创新,突出国际一流的科研水平,突出稳定的资金支持,突出“放管服”改革。《实施办法》在政府放权、财政资金支持与使用、绩效评价、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五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是新的运行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将传统院所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
二是新的财政支持政策。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给予稳定的资金支持,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新的评价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将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四是新的知识产权激励与转化安排。市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成果在京实施转化的,由北京市设立的300亿元规模的科技创新基金提供支持。
五是新的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市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使用,推进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政策的支持推动下,北京市相继组建北京量子信息科学研究院、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等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2019年4月,上海市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旨在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阐明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的功能、支持形式以及绩效评价方式。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是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行机制高效、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一是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二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三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2)新型研发机构注册程序。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市、区科技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登记开办时其国有资产份额可提高到不超过总资产的2/3,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按照竞争中立、公平普惠原则,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项目、人才计划、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企事业法人同等待遇;研发服务类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科技类社会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3)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情况。通过第三方绩效评价,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于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原则予以支持。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的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广东省在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引导、扶持等方面,探索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发展模式。
(1)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标准和办法。制定认定标准和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在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在制度上,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等政策文件,广东省科技厅、经信委、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2017年6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和办法,确定了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以省政府名义授牌。
(2)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情况。从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到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在新型研发机构引育方面,广东省科技厅设立了每年1.5亿元的专项资金,对于创办不超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优秀的,省财政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同时,还从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上年研发经费支出补助、创办企业补助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3)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情况。创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价标准,保证新型研发机构的持续稳定发展。广东省不断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评审认定等相关制度的建设,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指标体系,从研发条件、体制机制、研发团队、创新活动和创新效益五个维度设立评价指标,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完善认定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后续发展实行跟踪问效,及时掌握其科研方向和科研力量等动态情况。对于优秀机构给予持续经费支持,对于不合格的机构及时整改甚至摘牌,这些举措推动形成了新型研发机构良性发展的工作机制。例如,2019年广东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了对2016年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动态评估,只有通过评估的单位才能继续持有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牌匾,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
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建设,通过财政支持、绩效评价等方式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1)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情况。江苏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对于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1亿元的财政支持,承担国家级平台建设任务或引进的研发总部,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支持。南京市《关于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将8月定为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月,持续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产业联盟发挥作用,线上线下广泛组织专题沙龙、圆桌会议等活动,开展政策宣讲、法务财务培训、业务交流,加快提升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企业孵化、经营管理三大能力。
(2)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不再按项目分配固定的科研经费,而是根据所服务企业的科研绩效决定支持经费,科研绩效从横向科研绩效、纵向科研绩效、衍生孵化企业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计算。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2020年8月浙江省发布《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指明,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特征,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并指出了新型研发机构的标准条件、建设方式、工作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等。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省内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区)聚焦地方新旧动能转换、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制定。
(2)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式。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按照引进共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重点打造一批的方式,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一流创新人才的吸引力,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产业发展带动力,打通基础研究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引进共建一批。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浙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到2022年引进共建新型研发机构100家,到2025年达到150家。
优化提升一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到2022年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180家,2025年达到300家。
整合组建一批。以学科融合发展、产业链补链强链、区域协同联动为着力点,以重大科研项目为牵引,对全省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资源相对集中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优势企业或科研机构牵头,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联合体。到2022年整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20家,2025年达到50家。
重点打造一批。围绕浙江省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打造一批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平台,集聚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到2022年打造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10家,2025年达到20家。
(3)新型研发机构工作任务。构建多元创新投入体系。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化投入和产权组合机制,在创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集聚一流创新人才团队。坚持人才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流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
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坚持需求导向,紧扣浙江省万亿产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415”产业集群培育及传统产业升级的创新需求,强化原始创新能力,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努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掌握创新和发展的主动权。
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坚持协同导向,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跨领域、跨单位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科创联盟,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协同创新,打造优势互补的创新共同体,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坚持成果导向,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和原创性技术突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所得税延期缴纳等政策措施,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坚持开放导向,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通过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和资源对接。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和创新孵化中心,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积极参与大科学计划与工程,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生态。
(4)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情况。深化管理创新。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属科研院所管理序列,享受各类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区)政府组织建设,经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布。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加大财政支持。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由省、市、县联动支持。鼓励省外中央企业、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来浙江省设立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从事竞争前技术研发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对第三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已有专门支持政策的不再享受。鼓励重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择优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
激发创新活力。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各地应为当地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停居留、落户、医疗、社会保险、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扩大基金支持。各类政府基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产业化或孵化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
强化要素保障。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由市、县(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创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研发总部,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按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
(5)新型研发机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统等指导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区)政府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相关地方和部门优势,统等布局、汇聚资源,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绩效评价优秀等级,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连续2年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各地政府负责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管理。
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坚决予以注销,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山西省发布的《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意见指出,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2)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条件。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3)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落实到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针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新型研发机构应自主进行年度创新绩效评估,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自评估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三年一期的创新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科研设施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进行评价分析。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省科技厅提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并将其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和年度报告等。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报告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4)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对于强力支撑“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支持。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对于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每3年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50万~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9〕5号)执行。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享受相应的资金奖励政策。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1)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重点支持对河南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牵头或参与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集群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项目。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项目单列申报指标。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如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以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2)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完善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激励制度。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支出等情况,可对单个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2020年9月,安徽省发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面向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定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科技管理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服务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引进、培育、组建、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2)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省,注册后运营2年以上。②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持有财政资金的单一主体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③具有以下研发条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当年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④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⑤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⑥用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⑦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⑧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3)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视情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有关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
2018年9月,四川省发布《四川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备案工作指引》。
(1)产业技术研究院内涵。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级产研院”)是为适应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于一身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新型研究机构。省级产研院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立足企业,服务行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地方产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依托省级产研院的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助推科技型企业孵化成长,孕育、培养科技型企业;依托省级产研院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面向全行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凝聚行业优秀人才,构建技术创新团队,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国际国内合作;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产学研互动的新模式和新业态,形成研发和产业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2)省级产研院认定条件。在四川省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省特色行业急需建设的,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由四川省产业龙头企业、基础条件较好的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产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且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供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人员的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多元化投入机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拥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机构,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导向;聚焦产业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区域内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能够有效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牵头承担国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1项(含)以上,服务20家以上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有1项(含)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或进入转化阶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1项。
(3)省级产研院日常管理。将省级产研院纳入全省科技创新基地进行管理。科技厅对省级产研院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支持。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在地区省级产研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省级产研院的日常业务指导与管理服务,科研厅与财务处负责省级产研院的统等规划与协调组织。省级产研院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连续两年未上报年度报告的,取消其省级产研院备案。科技厅对省级产研院绩效每三年评价一次,评价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价结果为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暂缓通过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为通过、不通过,评价不通过的取消其省级产研院备案。产研院对申请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省级产研院备案或绩效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产研院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省级产研院备案申请。已备案的省级产研院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省级产研院备案。
201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广西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科技厅择优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2)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在广西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团组织或机构,其主要办公和研发场所设在广西;以科研合同和科技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科研或科技服务收入(含技术转让、技术股权收益)占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符合广西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以研究开发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目标定位,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建有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等。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3)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由全国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项目的科学家、世界500强企业以产学研共建等形式在广西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优先予以经费支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自主选题科研活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从自治区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自主选题科研创新方面的开支。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享受自治区科研机构同等待遇。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所在市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4)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管理。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广西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新型研发机构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前须向受托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3年一期的考核评估。考核通过的,继续保留3年资格,考核不通过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每年3月底前,新型研发机构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等。新型研发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确保财政性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019年3月,陕西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陕西省构建全链条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旨在通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着力解决重点产业共性技术供给、骨干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四个层级的企业发展需求。主要的措施有:
建设10个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加强电子信息、高端装备、能源化工、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创新能力顶层设计和部署,持续推进技术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开发,引领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建设100个由龙头企业承载的“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研发课题,开展联合攻关,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实现“出成果”和“用成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陕西省科技厅制定并发布的《陕西省科技厅支持校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平台工作指引》和《推进“四主体一联合”新型研发平台建设方案》中提出的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平台,是指企业(转制院所)依托高校建立的“四主体一联合”(企业作为投资、管理、需求和市场主体)的新型研发平台。研发平台由企业牵头依托高校组建,充分利用高校各类创新资源,校企双方针对企业创新需求共同确定研发课题,企业、高校、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联合资(基)金给予支持,研发过程以企业模式全程管理。建设校企联合新型研发平台,有利于充实和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工程化环境,对提升学生质量和师资队伍工程化能力、支撑高校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高校科技供给与企业创新需求的有效对接,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企业创新能力。
2019年5月,辽宁省发布《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是由企业或高校院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辽宁省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辽宁省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②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围绕辽宁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③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④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科研课题成果来源。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⑤具有明显运营成效。能够主持或承担国家、省、市级技术攻关项目,年受理专利数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受理数不少于3项,每年至少有1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年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2家以上,或合同开发、科技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企业科技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30%。
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新型创新主体建设规范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备案和政策支持的依据。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和沈大自创区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及时总结新型创新主体建设的成功经验,塑造一批优质品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①大力支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省科技计划优先支持新型创新主体承担的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投入、关键技术攻关等内容。②支持全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集群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高新区要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用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对产业支撑作用明显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成果转化及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成效,给予奖补支持。③组织成立新型创新主体联盟,结合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需要,提供特定主题的培训服务,开展学习交流、金融对接等活动,组织参加国际性产业大会、境内外展会,引导瞪羚独角兽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国际化发展。
2018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1)新型研发机构内涵。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吉林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等区域,联合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2)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吉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等方式予以转化。
(3)资金支持及管理。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后补助额度依据相关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担保基金优先提供科技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其上市挂牌融资。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试行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报长春海关备案。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5)人才激励措施。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股权收益、期权确定等方式更多地享有对技术升级的收益,实现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地方园区、人才团队共同组建研发中心,探索各方共同出资、由研发团队控股的运营公司,增值收益按股权分配;新型研发机构在薪酬待遇上探索年薪制,加大对重大科研团队负责人和重点引进人才的薪酬奖励,对外聘的事业单位人员可采取市场化薪酬;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开通直接认定“绿色通道”;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及时兑现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人才计划;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