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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港澳台地区保险业发展状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9年,香港的地区生产总值(以当时市价计算)达28657亿港元,同比上升1.1%,人口(年底临时数字)为750.7万,同比增加0.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381714港元。整体保险毛保费录得5802亿港元,同比上升9.1%。

(一)经营主体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底,香港共有163家保险公司,获授权经营一般保险业务(91家)、长期保险业务(51家)和综合保险业务(21家)。其中,92家在香港地区注册成立;71家在21个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在百慕大、英国和美国注册成立的为数最多。保险中介人方面,获登记保险代理(包括其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和获授权保险经纪(包括其行政总裁及业务代表)分别有11119名及10664名。

(二)保险市场业务概况

根据保险业的临时统计数字,2019年一般保险业务的毛保费及净保费同比分别增加3.9%至557亿港元及增加6.8%至377亿港元;整体承保表现由6亿港元的利润大幅度增至11亿港元的利润。直接业务方面,2019年毛保费同比增加10.5%至424亿港元,净保费同比增加16.7%至295亿港元。增长主要是由意外及健康业务(包括医疗业务)、一般法律责任业务(包括雇员补偿业务)及财产损坏业务所带动,其毛保费分别同比上升9.0%至172亿港元,上升14.0%至108亿港元及上升12.4%至49亿港元。随着数家新获授权海运保险公司加入市场,船舶业务的毛保费同比上升21.2%至21亿港元。再保险业务方面,2019年毛保费同比减少12.5%至13亿港元,净保费同比减少18.4%至82亿港元。毛保费减少主要受累于一般法律责任业务(包括雇员补偿业务)表现,相关业务的毛保费按年下跌48%至19亿港元,但部分跌幅由财产损坏业务的毛保费上升所抵销,有关毛保费同比上升85%至53亿港元。

长期保险业务方面,2019年的有效保单保费收入为5246亿港元,同比上升9.7%。其中,个人人寿及年金(非投资相连)业务同比上升15.3%至4571亿港元,个人人寿及年金(投资相连)业务同比下跌20.5%至277亿港元,而退休计划业务同比下跌19.0%至338亿港元。2019年新造长期业务(不包括退休计划业务)的保单保费同比上升6.5%至1727亿港元。其中,个人人寿及年金(非投资相连)业务的新造保单保费同比上升11.3%至1604亿港元,而个人人寿及年金(投资相连)业务的新造保单保费同比下跌32.4%至118亿港元。

(三)新的发展

1.香港保监局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直接规管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以下简称“香港保监局”)自2019年9月23日起接替三个自律规管机构(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成为规管所有保险中介人的唯一机构,直接规管逾12万名香港保险中介人,并拥有发牌、查察、调查及纪律处分的监管权力。

因应规管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新制度,香港保监局于2019年发布了一系列与中介人相关的操守守则和指引,其中包括与冷静期权益、利益说明文件,销售投资相连寿险产品,财务需要分析,送赠礼品及保单转保等规范及标准等相关的指引。此外,保监局建立了全新的信息科技系统,以确保自律规管机构的数据和记录顺利移交香港保监局,并设有保险中介人电子服务站“保险中介一站通”,以方便中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牌照申请。

根据香港保监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19年7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香港金融管理局将负责处理与银行作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行为有关的投诉。香港保监局开始负责处理与保险中介人操守有关的投诉,调查怀疑违规个案,以及根据法例和既定规例、守则和指引开展执法行动。自实施直接监管起,香港保监局从自律规管机构接收共280宗未完成的调查、纪律处分及上诉个案。截至2020年3月,99宗已结案,等终结该等个案时,保监局已对有关保险中介人采取多项监管行动,包括发出合规意见函。

2.香港保险业施行以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

为配合偿付能力的最新标准,香港保监局正全力推动实施以风险为本的资本制度,希望通过多次量化影响研究,建构一套新的框架,既可促进审慎监管,又能保持香港的环球竞争力。

香港保监局在2019年8月进行了第三次量化影响研究后,于2020年4月与保险业界分享所得数据及分析结果,让香港保监局及业界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所产生的影响,并就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的政策决定确立全面观点。

香港保监局咨询及考虑风险为本资本制度质素方面的要求、持份者的意见后于2019年7月制定了《企业风险管理指引》(指引21),其中明确了企业风险管理架构及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的指引。有关指引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香港保监局计划在2021年就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的具体细则进行公众咨询,并准备在2022年实施新制度及设立适当的过渡期。制定风险为本资本制度第三支柱“资料披露”的准备工作展开后,保监局将与持份者紧密沟通,并计划于2021年进行业界咨询。

3.对保险集团实施集团监管

因应国际标准的最新发展,香港保监局正制定适用于跨国保险集团的新集团监管架构。新框架采用原则为本、成果为重的模式,使香港的规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及惯例更趋一致,直接提升香港地区在环球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巩固其作为区域保险枢纽的地位。

《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已于2020年7月获香港立法会通过。有关修订为保监局直接规管跨国保险集团的保险控权公司提供了清晰而坚实的法律基础,让保监局可继续执行效率与成效兼备的跨国集团监管工作。香港保监局与相关持份者合作制定集团监管架构,有关架构将以三大支柱为基础,分别为资本要求、风险与管治及披露要求。香港保监局于2019年10月就建议的架构发出讨论文件,向业界、专业团体及本地与海外金融监管机构等主要持份者征询意见。

4.保险相连证券

保险相连证券,如巨灾债券,是一种将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另类风险管理工具,其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同时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

香港特区政府在《2018年施政报告》及《2019—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支持通过在香港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发行保险相连证券。2019年11月,中央政府亦鼓励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此举令香港的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更加稳固,更能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及粤港澳大湾区的需求。香港保监局拟备了修订法例,为通过成立特殊目的保险公司发行保险相连证券订立精简的监管架构。该修例草案于2020年7月获得通过。为创造可持续及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香港保监局将邀请价值链上各持份者(如内地监管机构、再保险公司、保险相连证券专家、法律顾问、投资者及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工作小组,以征询业界对上述监管架构的意见,并拟定实施细节。

5.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设立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以期当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个安全网,并建议计划涵盖大部分直接人寿及非人寿保单,个人保单持有人、中小型企业和业主立案法团均受保障。若保险公司无力偿债,该计划会就赔偿金额之首10万港元提供全数补偿,而余额则会获八成补偿。每份保单、申索或投保事件(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补偿总额上限为100万港元。

香港保监局与特区政府就拟备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法例紧密合作。香港保监局亦委托顾问进行研究,就计划的关键规范(包括目标资金规模及征费率)做出最新评估。有关议案预计于2021年下半年提交立法会审议。

6.推动保险科技的发展及应用

为了鼓励业界应用保险科技,香港保监局于2017年推出了保险科技沙盒及快速通道两项计划。

保险科技沙盒容许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受控的环境中试行大致符合保监局现行监管规定的创新科技。截至2020年6月,香港保监局已批准13个先导计划的申请,其中5个与遥距销售保单有关的先导计划已开始试行。

快速通道将提供一支专队,为采用全数码分销渠道经营而不涉及任何保险中介人的新保险公司申请人加快处理有关的授权申请提供便利。继2018年发出首个授权后,保监局又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向三间虚拟保险公司发出授权。目前,共有两间经营长期业务及两间经营一般业务的虚拟保险公司拓展市面上较少触及的市场领域,以改善客户体验、提升价值定位。保险科技日后将有助于重新界定保险业、深化普及金融的发展。

7.《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框架协议下设四份协议,分别为《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及《货物贸易协议》。

2019年11月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在《服务贸易协议》下,除了部分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内地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对香港保险界别的服务提供商实行国民待遇,包括放宽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放宽香港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分别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和独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条件。修订内容亦包括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和将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对符合资格的香港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纳入《安排》框架等。

这些措施充分反映了香港作为环球风险管理中心和区域保险枢纽,可以为内地企业提供全面多元的专业支持,促进两地市场加速融合及可持续发展。

8.“一带一路”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12月签署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支持香港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安排》,特别提及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保险及再保险等专业服务,推动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为其海外业务安排保险,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

香港拥有在岸市场的离岸地位,是内地企业设立风险管理中心以及专属自保公司的理想地点。香港已为专属自保保险公司提供特定的规管框架及税务框架,包括降低最低股本及偿付准备金的规定,豁免须在香港维持资产的规定,同时亦豁免根据法定估值基准评估资产及负债的规定。目前,香港有四间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为所属集团旗下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作用,香港保监局早前草拟修订法例草案,以扩大香港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可承保风险范围,该修例草案已于2020年7月获得通过。

2020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再一次延长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给予香港的优惠措施一年,当内地保险公司分出业务予香港符合要求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时,该内地保险公司的资本额要求将可获降低。该安排促进了两地保险业紧密及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内地保险风险更好地进行全球范围分散,并为香港持续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奠定了稳固根基。

为协助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及商业活动的企业交流意见,识别及制定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香港保监局于2018年12月成立“一带一路保险交流促进平台”,会聚主要持份者,促进其交流合作。截至2020年7月,该平台成员增至41家公司和行业组织,包括保险及再保险公司、专属自保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国际航运保险联盟亚洲区中心等。该平台与香港金管局基建融资促进办公室合作,于2019年12月发表文章,探讨保险及担保在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供持份者在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参考。

9.粤港澳大湾区

除了2019年2月公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于2019年11月召开第三次会议后,推出16项普及惠民和便利港澳专业界别到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有3项关乎保险的措施,包括增强港澳再保险公司承保内地分出业务的竞争力、降低港澳公估机构在内地设立公估机构的条件和支持内地保险公司及企业在港澳发行巨灾债券。

中央政府随后于2020年5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人流、物流及资金流互联互通。有关保险业的倡议包括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跨境医疗保险产品,通过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支持香港保险公司在大湾区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等。这些措施涵盖范围广泛,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2018年10月,港珠澳大桥通车后,香港保监局与粤港澳相关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希望方便香港车主和司机在内地、香港和澳门三地不同监管制度下购买法定汽车保险。2019年5月,香港保监局与香港保险业联会及7家提供港珠澳大桥机动车保险的香港保险公司会面,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港珠澳大桥机动车保险产品创新的可行性,以更加便利使用者。

香港自2019年下半年起接连受到社会运动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沉重打击,而且国际形势日趋复杂,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虽然外围环境变幻不定,但是香港保监局仍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密切留意市场变化,并于年内完成多项工作,包括接替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实施直接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新制度,制定跨国保险集团监管框架及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建设等。表2-8为2018—2019年香港保险业务情况统计。

表2-8 2018—2019年香港保险业务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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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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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年鉴2020》。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一)保险市场主体

截至2019年年底,澳门特别行政区获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25家,其中,12家为寿险公司,其他为一般保险公司。12家寿险公司中有7家同时经营私人退休基金管理业务,另外,尚有2家专属的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按其原属地区分,12家获许可的保险公司及私人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属本地公司,其他为外资保险公司在澳门开设的分公司,分别来自中国内地、葡萄牙、美国、加拿大、百慕大及中国香港。

截至2019年年底,受聘于保险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总数为638人,同比增长6.0%。另有6725名获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中介人,同比增长4.1%,其中包括个人代理人5072名、推销员1559名、法人保险代理人82名及保险经纪人12名。

(二)保险市场业务概况

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经济保持平稳发展,保险业毛保费收益为285亿澳门元,同比增长34.5%。其中,人寿保险的市场份额远超一般保险业务,全年人寿保险毛保费收入为256亿澳门元,同比增长37.0%,占市场份额的89.9%。而一般保险业务的毛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5.5%至29亿澳门元,其市场占有率较2018年的11.8%轻微下降1.7个百分点至10.1%。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保险公司持续提升及优化保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和客户服务手段,以满足消费者对风险管理及财富传承的需求。2019年,共有43项人寿保险产品、5项人寿附加契约及15项一般保险产品获批准推向市场。而私人退休基金管理业务方面,已登记的开放式退休基金共有56个,封闭式退休基金共有3个。

而一般保险业务的保费结构显示,2019年的保费结构与上年相比,居于首位的仍为火险,其毛保险费收入超过10亿澳门元,占整体市场的36.5%;杂项保险毛保费超过9亿澳门元,以32.7%的市场份额居第二位。劳工保险、汽车保险及海运保险的毛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9.5%、10.8%及0.5%。在各项分类中,以杂项保险的增长最为理想,毛保费升幅达28.1%;其次是劳工保险,以13.7%的升幅居第二位。

至于毛赔偿方面,保险业2019年度总支出由2018年的56亿澳门元上升至84亿澳门元,同比增加50.0%,其中,寿险业务占99.0%,赔偿金额达83亿澳门元,较2018年上升48.8%。寿险业务中,支付保单到期价值占总赔偿的595%,达49亿澳门元,而一般保险业务只占余下的1.0%;赔偿金额为0.8亿澳门元,同比增加49.3%,包括已付赔偿及赔偿准备金共20.7亿澳门元及扣除赔偿准备金回拨19.9亿澳门元。

2019年,保险业整体的赔损率同比有所上升,由2018年的26.5%上升至2019年的29.3%。其中,寿险赔损率上升2.6个百分点至32.3%,一般保险的赔损率微升0.6个百分点至2.8%。在一般保险业务毛赔偿的组成部分中,杂项保险及火险都录得负增长。就杂项保险而言,毛赔偿下调至112.5%,而火险下调至297.8%,其主要是赔偿准备金调整所致。而海运保险、汽车保险及劳工保险分别录得176.2%、72.9%及9.6%的升幅。

至于保险业资产值方面,2019年年末的总资产值为1499亿澳门元,较2018年的1245亿澳门元增加约20.4%,增幅主要来自“资产”及“杂项债权人”项目(合计共增加255%,达到1323亿澳门元)。总负债随着资产的增加而上升至1370亿澳门元,同比增加21.6%。其中,“技术准备金”增加最为显著(增加20.6%,达到932亿澳门元)。另外,行业资产净值增长9.1%,2019年度损益转盈为亏,亏损2亿澳门元。

退休基金市场业务方面,非强制中央公积金制度于2018年实施,企业及个人相继加入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计划。截至2019年年底,由基金管理实体所管理之退休基金总资产已达到302亿澳门元,同比增长24.3%,主要来自非强制中央公积金个人供款计划的政府账户资产转入。已设立的退休基金计划方面,以个人方式参与的私人退休基金计划及非强制中央公积金个人计划超过5.4万个,其中非强制中央公积金个人计划占比超过98%;而以企业机构方式设立的私人退休基金集体加入计划及非强制中央公积金共同计划接近1300个,其中私人退休基金集体加入计划占83.3%。就整体劳动市场人口而言,受退休基金制度保障的雇员人口达到15.9万人,覆盖率已达40.9%。

(三)监管与法规

澳门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澳金管局”)一直严控保险业的风险,并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采取与风险水平相称的监管方式,通过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对保险业务的运作进行监察及审查。另外,澳金管局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合作,建立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除监察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外,澳金管局持续加强监控保险公司的企业管治及市场行为,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健发展。

澳金管局一直严格要求保险业界恪守“待客公平”的原则,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保险市场得以稳健发展。为强化风险为本监管及完善制度建设,澳金管局制定规管保险业的有效措施,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及指引,并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修订,以提升监管的要求及成效。澳金管局完成修改生效多年的《保险业务法律制度》,有助于完善对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最终可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该法案已于2019年开始在立法会上进行审议。

澳金管局于2019年已委任专业精算公司对《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性保险》法规内不同车辆类别的最低保额及保费标准进行精算研究。这次研究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港珠澳大桥通车及大湾区政策等,评估现行保费和保额的足够性,并优化现时汽车保险制度和增加市民保障。研究工作亦会参考邻近地区做法来改善澳门车保市场状况。

此外,根据《核准对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之损害之弥补之法律制度》中相关法律规定,澳金管局及劳工事务局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通货膨胀率等相关指标做出考量,共同就特定损害赔偿的限额进行分析及检讨。

保障客户方面,《以保费融资方式投购人寿保险产品(类别C产品除外)的重要资料声明书及利益说明指引》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指引的目的为确保客户可理解以保费融资方式投购人寿保险产品所构成的潜在风险,明确区分信用机构和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促使信用机构向客户提供清晰的资料披露。

为配合《网络安全法》(简称“澳门网安法”),澳金管局已于2019年年底发出《保险业网络安全管理指引》,为保险业订明网络安全的管控措施,以应对网络风险带来的挑战。该指引涵盖管治、识别、保护、侦测、回应与恢复、测试、对情况的辨识,以及学习与发展等领域的网络安全框架的一般原则,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开发及落实有效的网络安全管理,并确保执行与其相关的监控。

就监管私人退休基金而言,澳金管局主要通过规范退休基金进行设立和运作。除保持恒常监管外,为增加退休基金费用比率的透明度及可比性,澳金管局于2019年年初还要求各基金管理实体使用新的退休基金收费披露方式。另外,随着私人退休金计划及非强制央积金计划的整体参与人数持续上升,澳金管局亦计划对整体退休基金投资回报做出计算及披露,以增加退休基金制度的资讯。

保险中介业务监管方面,澳金管局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持续合规监控审查、保险中介人行为操守监管,以及打击非法保险中介活动等。为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及受益人的权益,澳金管局于2017年公布了《保险中介人持续专业培训计划》,以持续提升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水平。自2019年起,计划规范个人保险中介人每年须满足专业培训时数要求,具备足够专业培训时数方可续牌。计划实施一年,大部分保险中介人已完成培训获得续期。

为配合社会发展及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澳金管局持续优化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强制性保险。同时,澳金管局将逐步加强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架构及资本制度规范,以更切合现时国际监管需求及有效实施审慎监管原则。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央政府就金融建设方面提供多项支持政策,尤其是有关跨境汽车保险的“等效先认”政策、横琴深度合作及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的设立等,为澳门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更多机遇。澳金管局将继续推动业界把握机遇,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建设,在不断研究产品创新的同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与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将可享有更多便捷的跨境保险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亦加强合作沟通,有力深化跨境金融监管,促进三地协同发展。表2-9为2018—2019年澳门保险业务情况统计。

表2-9 2018—2019年澳门保险业务情况统计单位: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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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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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地区

(一)产物保险业与人寿保险业运营情况

1.保险主体情况

2019年,台湾保险业有本土财产保险公司14家,人寿保险公司19家,保险合作社1家,专业再保险公司3家。另有外商财产保险分公司6家,外商人寿保险分公司3家(见表2-10)。

表2-10 截至2019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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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寿险保费收入概况

2019年,台湾财产保险业直接签单保险费收入为1771.3亿元新台币,较上年度的1656.1亿元增加115.2亿元,增长率为7.0%。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1717.7亿元新台币,占比为97.0%;外商分公司保费收入为53.6亿元新台币,占比为3.0%。

2019年,台湾人寿保险业的保险费收入为34666.9亿元新台币,较上年度的35115.6亿元减少448.7亿元,负增长率为1.3%。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33450.5亿元新台币,占比为96.5%;外商分公司保费收入为1216.4亿元新台币,占比为3.5%。

3.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及其所占比率

2019年,在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1771.3亿元新台币中,汽车保险为946.5亿元,占53.4%;火灾保险为258.8亿元,占14.6%;海上保险(含货物运输险)为71.2亿元,占4.0%;航空保险为7.1亿元,占0.4%;其他保险(含工程保险)为487.7亿元,占27.5%。

2019年,在人寿保险业务全部保费收入346.9亿元新台币中,个人保险保费收入为34434.4亿元,占99.3%;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232.5亿元,占0.7%。其中,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3159.0亿元,占9.1%,较上年度的3460.7亿元,负增长8.7%。

4.台湾保险市场发展的各项指标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除以人口数,即平均每人的保费支出。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除以国内生产总值(GDP),即衡量保险活动在当地经济体系中所占的比重。

人寿保险投保率: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有效契约件数与人口数之比率。

人寿保险普及率: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有效契约保额与国民所得(NI)之比率。表示人民由投保寿险所得到的保障相对于国民所得的倍数。

(二)台湾保险业实施的重要措施与事项

1.有条件开放保险业之异业合作范畴

2019年7月31日,“保险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异业合作推广附属性保险商品业务应注意事项”签订。开放保险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两项异业合作项目,保险业可以通过销售旅游商品的网络通路或App,合作推广旅游相关保险,即寿险、产险公司未来可通过旅行社网站、订房或订机票App 页面,销售旅平险、旅游不便险等第二项开放即行动装置制造商的网页、直营店及经销商,可以与保险业合作推广行动装置保单。

2.鼓励保险业创新,提供创新保险商品或服务

2019年8月13日,“保险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签订。鼓励保险业创新,使其提供创新保险商品或服务,以提升竞争力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使“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保险业申请业务试办,为规范管理,订立“保险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在该“要点”中,保险业的申请试办之业务项目有四种。

(1)试办业务须为保险业依现行法令所得经营之业务项目范围,即为保险业已获核准业务项目之扩展,或在法令所定业务项目列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者。

(2)试办业务之交易及经营模式,系其他保险业尚未申请试办,或其他保险业已申请试办但尚未正式开办者。

(3)试办业务,于未触及法令禁止事项时,得与“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同意办理之实验项目相同;即金融业务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进入创新实验者,如未涉及法令禁止事项,其他保险业仍可就相同业务申请试办。

(4)业务项目涉及法令禁止者,不得申请试办,而应依“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创新实验于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商其他机构同意后得排除相关法令之适用。

3.调整保险业投资台币计价外债ETF之应计提资本

2019年11月25日,“保险业计算自有资本及风险资本之范围及计算公式”修正。台币计价债券ETF所投资区域为岛外者,依投资地区分已开发或新兴市场适用不同系数,并计汇率风险资本,合理反映业者承担之风险。

4.将净值比率纳入资本适足指标

2019年12月4日,“保险业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修正。将保险业净值比率(业主权益/不含分离账户之总资产)纳入监管指标,若保险业最近两期(半年一期)该比率均未达3%,则面临增资压力、被限制保险商品开办或资金运用范围等。

5.规范寿险死亡给付对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账户价值)之最低比率

2019年12月24日,订立“人寿保险商品死亡给付对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账户价值)之最低比率规范”。为健全保险业之发展及接轨IFRS17,订立人寿保险商品死亡给付对保单价值准备金(保单账户价值)之最低比率,因应不同年龄,至少给付100%~190%,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表2-11为台湾保险业务情况统计。

表2-11 台湾地区保险业务情况统计 IrGUcpBpqf3Bl8nVfq2tpX+M8sxzSwp2q7XMmaSYW+W+2Io/uemBWkxNG5vEuX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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