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讲,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跨境物流完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交付货物和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也经常被称为“在线国际贸易”,特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达成交易并完成跨境支付(cross-border payment)结算、办理跨境物流运输等一系列流程的国际或地区间新型商品交换活动。
跨境电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①交易双方分属不同的经济体(国家或地区);
②通过电子商务手段达成交易;
③完成在线支付、运输办理等一系列基本流程;
④从事商品交换活动。
其中,②和③是跨境电子商务在广义和狭义上的关键区别。如果不满足②和③,那就是广义的跨境电子商务的范畴。能实现②和③的目前只有跨境网络零售。因此,后文提到的跨境电子商务均为广义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是一个由网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深刻影响着跨境电子商务,使其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呈现出自己的特色。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网络是无国界的中介,具有全球化和去中心化的特点。跨境电子商务依赖互联网,因此具有全球化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电子商务是无国界的交易,摆脱了传统交易的地域约束。网民可以向市场提交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而无须考虑跨越国界。全球性的积极影响是信息的最大共享,而消极影响是用户必须面临文化、政治和法律差异带来的风险。任何具备一定技术手段的人,都可以让信息随时随地进入网络,实现相互交流,进行交易。
网络的发展促进了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传输。数字传输是通过将不同类型的媒体集中在全球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这些媒体是无形的,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以发送电子邮件为例,这个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分解成数百万个数据包,然后按照TCP/IP协议通过各种网络路径发送到目的服务器,重新组织起来转发给接收者,整个过程在网络中瞬间完成。电子商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数字传输活动,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特征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必然是无形的。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电子商务则允许无形产品代替实物作为交易对象。以一本书为例,传统纸质书籍的排版、印刷、销售和采购均被视为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了使用在线数据的权利,就可以使用图书的知识和信息。
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分散性和全球性,电子商务用户的身份和地理位置难以识别,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也往往不会透露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在虚拟社会中,隐匿身份的便利会很快导致自由与责任的不对称。
对网络来说,传输时间与地理距离无关。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采用信件、电报、传真等信息交换方式,发送和接收之间存在不同长度的时间差。电子商务使信息交换中的时空不再是问题,一方发送信息,另一方能够迅速收到信息,就像面对面交谈一样。交易可以即时清算,下单、付款、发货都可以在瞬间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的即时性提高了人们交流和交易的效率,减少了传统交易的中间环节,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无纸化操作是电子商务形式交易的主要特点。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计算机通信记录取代了一系列纸质交易文件,电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传输,用户发送或接收电子消息。无纸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是摆脱了纸张对信息传递的限制。但是,由于传统法律的很多规定是对“纸质交易”的规定,无纸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法律上的混乱。
互联网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不可预测的方式发展。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也处于快速变化的过程中。短短几十年,电子交易经历了由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向电商零售兴起的转变,数字产品和服务也在不断变化,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总体来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各国都会注重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就会造成互联网飞速发展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将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和变化的网络交易纳入法律规范,是法治领域的难题。跨境电子商务有很多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点,传统的税法体系是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产生的,应用于电子商务贸易难免漏洞百出。互联网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给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包含了较多的要素,如交易对象、交易渠道、货物流通、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按照这些要素的不同,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交易对象划分,可以分为B2B、B2C、C2C、B2G几类。
B2B,即企业对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企业之间的采购与进出口贸易等,通过互联网传递跨境商品与服务等数据信息而后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线下物流配送等流程的国际商业活动。B2B跨境电商的卖家一般为大中型企业,最终客户为企业或集团客户。目前,在中国跨境电商市场交易中,B2B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占总规模的近90%。
B2C,即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企业直接销售或消费者全球购活动。它的上端卖方是企业,面向的终端消费者是个人。目前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占整体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比重正在逐步攀升。
C2C,即消费者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卖方对个人买方在线销售产品和服务。个人卖家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发布产品和服务的各种信息,个人买方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并进行支付,之后卖方利用跨境物流将商品送到买家手里,完成交易。C2C跨境电商市场一直存在,虽然仍属小众,但其发展意义重大。
B2G,即企业对政府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应用于政府采购,但受到诸多法规的限制。跨境电商政府采购即政府机构在网上进行产品、服务的招标和采购。这种运作模式的优势是投标费用较低,供货商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书,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回招标书。同时,供货商可以得到更大范围甚至世界范围内的投标。由于是通过网络进行投标,即使规模较小的公司也能获得投标的机会。
按照交易渠道划分,当前主要分为EDI、互联网两种方式。
EDI,即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一直在推动有关数据传输标准和安全等技术的发展,至今已经较为成熟,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由于EDI对企业数据标准化程度及软硬件的要求较高,必须租用专线进行。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特网(Internet)迅速普及,因费用低廉、覆盖面广、功能更加齐全、使用更加方便逐步成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中。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欧盟28国中有33%的企业采用EDI方式进行跨境交易,80%的企业采用互联网方式。
按照货物流通方向划分,可以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目前我国以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子商务,顾名思义,主体是我国的出口企业。这些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实现商品的展示,与买方达成交易,并利用线下的跨境物流渠道将商品出口到国外。
进口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将境外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到我国境内市场的贸易活动。一般都是利用自营平台,通过海外买手采购商品并将商品运送至国内保税仓,在平台上展示商品、促成交易,买方一般为国内的终端消费者。
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主要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保税跨境电子商务。
一般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用于一般货物进出口,大多是小额货物进出口。保税跨境电子商务主要用于保税货物进出口。二者在通关手续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按照经营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平台型、自营型、混合型(平台+自营)。
平台型模式,即邀请国内外商家入驻的模式。通过线上搭建商城,整合物流、支付、运营等服务资源,吸引品牌商、制造商等商家及经销商等买家入驻,为其提供跨境电商交易服务。平台以收取商家佣金及增值服务佣金为主要的盈利模式,并不从事商品的购买与销售。一般而言,平台上商品种类较为丰富,网站流量较大,各项服务方便快捷,但不能很好地保障商品的质量。
自营型电商,通过在线上搭建平台,平台方整合供应商资源,以较低的进价采购商品,然后以较高的售价出售商品,以赚取商品的差价作为主要盈利模式。由于商品基本是平台自营的,商品品质有保障,货源稳定,且配套服务便捷,可信度高。但其总体运营成本较高,平台需要面对退换货、商品滞销等问题,相比第三方开放型平台,存在较高的运营风险。
按销售品类划分,跨境电商可以分为垂直型跨境电商和综合型跨境电商。
垂直型跨境电商包括产品类垂直跨境电商和地域性垂直跨境电商。产品类垂直跨境电商是指平台上所售商品只涉及某个行业或某个细分市场,并在这一领域做大做深,如母婴类、建材类;地域性垂直跨境电商则专注销往某个地域或区域。
综合型跨境电商和垂直型跨境电商最大的区别是,综合型跨境电商所售商品的品类比较全面与综合,涉及的行业也更多。
按盈利模式划分,可以分为传统跨境大宗交易平台、综合门户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垂直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代运营)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传统跨境大宗交易平台,又称“大宗B2B”,为境内外会员商户提供网络营销平台,传递供应商或采购商等合作伙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最终帮助双方完成交易。这种平台主要依靠收取会员费和营销推广费盈利。
综合门户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又称“小宗B2B”或“C2C”,为独立的第三方销售平台,不参与物流、支付等交易环节。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交易佣金,此外还包括会员费、广告费等增值服务费。
垂直类跨境小额批发零售平台,又称“独立B2C”,为批发零售平台,同时自建B2C平台(含物流、支付、客服体系),将产品销往海外。销售收入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不直接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过程,而是为行业不同、模式各异的从事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司提供通用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后台的支付、物流、客户服务及涉外法律顾问等服务模块。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商家提供外贸出口“一条龙”服务,如一达通。国外也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提法。
按服务类型或交易流程划分,可以分为交易前的信息服务平台、交易中的在线交易平台、交易后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交易前的信息服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用于展示信息的,主要作用就是给境外的会员提供一个依托网络的销售平台。平台上有各种供应商展示的商品信息,采购商和供应商在平台上达成交易。
交易中的在线交易平台,不仅提供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信息,还提供搜索、咨询、比较、下单、支付、物流、评价的整个交易链条。在线交易平台模式正逐渐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流模式。
交易后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在线交易双方完成了信息服务与在线交易等环节之后,为商户提供物流、通关等流程或全流程“一条龙”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