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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精神性的物与价值发现

在中国传统艺术品家族中,以玉为媒材的各类型艺术品具有独特性。无论是极简的表现形式,还是巧工繁缛的纹饰题材,都有其双重价值性,这是由材质本体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玉”作为一种具有非凡共识性的精神价值代表物,早在8000年前就已注入华夏文明的基因内,历经数千年,帝王将相、皇室贵胄、文人士大夫、社会精英阶层不断对其内在精神性进行建构,使其本体价值不断充实与飞跃,当下的人们对其也是宠爱有加。

因此,玉的材质属性本身就体现了相应的文化内涵。这与承载书法、绘画的宣纸或绢有非常大的差异。人们在主观认知上都觉得一块玉原石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宣纸、绢以及陶土这些媒材自身的价值就相当微弱。换个角度讲,对于中国传统艺术品的诸多门类而言,“分类论质”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即便对具有同一共识性文化内涵的母题意象来讲,因承载这一母题意象的媒材有差异,其价值发现的关注维度也会发生转移,而在“分类论质”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艺术品本体的价值要素。如在以玉石、翡翠、青金石等为材料的雕刻艺术品中,“物”的自身价值所占艺术品整体价值的比例应该在60%以上。

然而,对于书法、绘画、陶瓷、竹雕这类艺术品来说,“物”的自身价值很难占到艺术品整体价值的10%以上。这种情形也从侧面反映出一个事实,那就是以玉石及各类稀有石材或木材为载体的传统艺术品,对其进行价值建构或价值评估相对容易,从“物”的角度就能方便地将其价值要素、投资风险结构化,进而也能相对容易地将其转换为艺术品资产,并释放艺术品本体价值的金融属性。

然而,那些不具备精神性本体的媒材就没那么幸运了,它们将面临各种情况的考验或追溯,由于承载母题的媒材具有弱价值性,其“物”的自身性质不能构成艺术品价值的直接呈现要素。比如,那些出窑前的各类型器物之胎土、未经书法家或文人士大夫们描画的各类宣纸和丝绢等,其媒材价值是比较低的,完全不同于金银、玉石、金丝楠、黄花梨、沉香等原始媒材。从客观上来讲,这也要求对艺术品“分类论质”。换个角度来讲,也就是承载艺术品母题的媒材因其“物”自身的价值差异,使得相应的艺术品在元初人文内涵方面就有不同。对于这一点,价值发现者需要积极关注。如果从艺术品角度去认识这些媒材,排除单纯“物”的认识,那么可以认为,中国传统艺术品的物质载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具有元初精神性,而另一类不具有元初精神性(比如,玉就具有元初精神性,而宣纸就不具有元初精神性)。这种情况在西方传统艺术品中是不多见的,但在中国传统艺术品中是常见的。这就对当下的艺术品价值发现、艺术品价值管理、艺术品价值投资、艺术金融风控等相关参与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做好艺术品价值文本诠释就是解决这一新要求的有效途径之一。从基础精神性、人文内涵性、媒材性质等方面,客观地提出了对中国传统艺术品价值发现的内在要求,即要立足自身文化性来发现艺术品本体内容。这样的价值发现才经得住时间沉淀,才能成为评估知识系统中丰富的有效信息。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价值内容与艺术品本体在艺术史中的个案分析内容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层级的重叠。由此可见,中国传统艺术品的价值发现维度远比西方传统艺术品复杂,对其价值要素进行结构化考察具有极大的困难,并非撰写几篇价值发现文本就能解决的。相对中国艺术品的“物”而言,西方艺术品的“物”极为单一,且其自身不像中国传统艺术品那样具有丰富的元初精神性要素。

换句话说,也就是中国传统艺术品本体的“物”与西方传统艺术品本体的“物”有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性所承载的母题意象在人文价值方面是非常不同的。因此,作为拥有元初人文精神的传统媒材,是价值发现者有必要关注的对象,同时也是艺术品投资者必须考虑的对象。西方传统艺术品的“物”大多不具备元初人文内涵,其价值文本源自艺术家及其母题自身的精神性(主要还是与宗教人文关联),他们没有以宣纸、绢本、玉器、瓷器、黄花梨、沉香等媒材为依托的元初艺术品。同时,他们以追求逼真的再现为目标,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中国传统艺术品的建构存在巨大差异。西方艺术品的母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相应的元初文本或者故事(主要是圣经故事),具有纯正的文学叙事性。相反,中国传统艺术品脱离了文本叙事,并赋予母题或者“物”一种人文精神性,是开放性的、延展性的。如在玉石这个传统媒材范畴内,因玉石的自然属性与古代圣人所倡导的高洁品质“暗合”,创作者就会选择与此高洁品质相匹配的母题意象来为其叠加人文内涵,创造出各种类型的玉器雕件,由此建构了中国传统中独特的玉文化体系。这是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质之一,而这些都是西方传统艺术品所不具备的。

由此不难明白,在“分类论质”中,因媒材不同,艺术品的价值发现及其价值要素结构化也不同。对任何媒材的艺术品而言,其“物”的自然特性以及艺术家的个性不同,所形成的艺术品本体在元初信息上就存在差异,而此类差异造成艺术品具有非标特性,这也就是价值管理者、价值发现者所应关注的对象。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位艺术家的艺术技法、艺术表现形式或艺术精神性思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西方“文艺复兴三杰”(达·芬奇、米开朗基罗、拉斐尔),中国的“元四家”(黄公望、吴镇、倪瓒、王蒙)、“明四家”(沈周、文徴明、唐寅、仇英)、清初“四王”(王时敏、王鉴、王翚、王原祈)以及近现代的“三石两鸿一大千”(吴昌硕、齐白石、傅抱石,徐悲鸿、黄宾虹,张大千)等无一例外。他们的作品在内容、形式、风格上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他们所处时代的社会综合环境。因此,其艺术创作在人文内涵的呈现上具有时代诉求,能够体现出他们对所处时代的反思,体现在价值观方面,就是一种内在同一性。

因此,对艺术品非标特性的考察,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一是计量经济学的角度:与普通商品相比较,艺术品在市场流通中必然存在非标特性,是难以量化的,因此,不建议采用计量经济学标准衡量艺术品本体价值。二是统计学角度:可以采用“分类论质”的方法,立足艺术品人文精神内涵的要素化建构,也就是在价值发现的基础上,将非标准形态下的元素结构化,达到统计学模型框架内的计算要求,取得带有共识的倾向值分析统计结果(即绕开计量经济学的计量要求、标准化分析模式,进而采用统计学的倾向值分析,以此来衡量艺术品的价值,为价值评估输送客观数据)。换个角度讲,从统计学角度分析艺术品本体的隐性部分或人文内涵,既可以将艺术品的价值要素结构化、区块化,又可以突破艺术品价值管理的瓶颈。在此之前,这些价值要素时隐时现,在不同类型的价值文本中都有所涉及,只是没有人把它们作为一种方法来升华,而采用结构化、数字化思维去建构艺术品价值,就能充分释放其效能。 W68bgbXZdujO024H4QzoXPCrRMsTzRA7hBCV+VSGr1sxV0N78v4s65XdmidHsV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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