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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可持续金融进展

一、可持续金融的中国实践

2021年3月,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报告《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历程、经验及展望》,梳理了我国近年来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取得的进展,并研究了帮助绿色金融市场建设取得成功的主要因素,包括标准体系、信息披露、激励机制、产品设计以及国际合作等。

我国最早的绿色金融产品是绿色贷款,可追溯到2012年,绿色债券市场则从2016年开始蓬勃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超过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1.1万亿元;截至2021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累计发行的绿色债券超过2.2万亿元。

(1)在顶层设计方面,我国是全球绿色金融政策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总体目标。2016年,《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为绿色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政策保障。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发展绿色金融”。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为做好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在法律法规方面,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政策框架。2021年11月5日,工信部和“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政策框架。

(3)在标准体系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三套绿色标准,涵盖绿色贷款、绿色债券和绿色产业,分别为中国银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核准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于2019年3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202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成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4)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正逐步建立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强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所圈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则实行“遵守或解释”政策。

(5)在激励机制方面,我国逐渐发展出了由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创新性的一系列激励机制,包括绿色再贷款、贴息、增信、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将绿色信贷绩效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的项目和企业。2021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优化了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6)在产品体系方面,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外,还发展出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PPP等结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7)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深度参与绿色金融议题,2016—2018年担任了二十国集团(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联合主席,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和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并与英国、法国建立了双边合作机制;2021年起与美国共同主持G20可持续金融工作小组。与此同时,中国还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绿色金融的知识和实践展开交流。

二、可持续金融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积极健全可持续金融政策体系,发展可持续金融市场,通过二十国集团(G20)等多双边渠道加强国际交流,并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多边平台,逐渐推进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利用2016年中国担任G20主席国的契机,推动形成了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共识。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将绿色金融引入G20议题,牵头成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与英格兰银行共同担任小组主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担任秘书处,识别绿色金融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动员社会资金用于绿色投资。2016—2018年,研究小组连续三年完成《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有关政策建议被纳入G20峰会成果,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国际共识。2021年2月26日,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第1次会议同意恢复设立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担任研究小组联合主席,研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支持绿色转型。10月13日,G20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核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共同牵头起草的《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

二是共同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推动央行和监管机构间绿色金融合作。NGFS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荷兰央行、法国央行和宏观审慎与处置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德国央行、瑞典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以及墨西哥央行等8家央行和监管机构于2017年12月共同发起。该网络已成为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研究合作的重要平台。

三是发起成立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共同发布《“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Green Investment Principles for the Belt and Road ,GIP)。2016年11月10日,第8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提出两国共同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市场发展,随后中英双方共同发起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2018年11月30日,中英绿色金融工作组第3次会议在伦敦举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绿色金融倡议”在会议期间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在现有责任投资倡议基础上,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以提升投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水平,进而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作为一套鼓励投资企业自愿参加和签署的行为准则,该原则从战略、运营和创新三个层面制定了七条原则性倡议,包括公司治理、战略制定、项目管理、对外沟通以及绿色金融工具运用等,供参与“一带一路”投资的全球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纳和实施。

四是中国与欧盟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国际趋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与欧盟牵头研究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异同,2021年11月4日,IPSF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6)期间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气候变化减缓》,即《共同分类目录》。

三、可持续金融的发展阶段

从可持续金融在中国的实践以及国际合作来看,中国可持续金融大概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政策酝酿期(2007—201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原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等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形成了绿色金融三大支柱产品的基本运行规则。

(2)生态建设期(2011—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13〕185号),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与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统计体系的建立,以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的推进等,使绿色金融发展的生态逐步形成。2014年5月8日,中国发行了首只绿色债券;201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中国绿色金融工作小组,并提出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14条建议”,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政策完善期(2015—2017年)。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对绿色金融企业债券进行规范的同时,梳理了绿色金融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2016年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

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将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纳入绿色金融产品范围。

(4)国际合作期(2018年至今)。随着绿色金融转向可持续金融,中国积极参与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参与发起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和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联合发布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联合推进G20可持续金融研究小组工作。

同时,中国积极深化国内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2021年相继发布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进一步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遵循;二是不断完善可持续金融政策体系,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框架下,2021年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等,进一步丰富了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三是可持续金融产品体系不断优化,除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各类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以及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之外,中国人民银行还相继推出了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及专项再贷款;四是建立绿色金融试验区,中国先后在六省的九个市(州、区)建立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在绿色金融政策架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功经验。 o2oxDF2+FpEIjv/QldDb3tx6KWRLbBAme12BCsrOPjyHUbirUCKuQdHHaH29dk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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