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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思路

随着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性地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农村贫困问题进入了一个以相对贫困为特点的新阶段。在“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应将重心放在防返贫和乡村振兴中,探索建立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返贫群体、临界贫困群体的机制,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确保脱贫成效;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在机制、政策、投入、方式上的衔接,为“十四五”时期的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好基础。

(一)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

对于返贫人口的及时有效识别,是确保脱贫人口不返贫的重要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应基于《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区脱贫攻坚实际,坚持事前监测与事后帮扶相结合、开发式帮扶与保障性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市场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外部帮扶与群众主体相结合,围绕监测对象、监测程序、监测范围和监测主体,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监测的方式,对监测对象的家庭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监测对象的致贫返贫风险点变化情况,防止脱贫户返贫和边缘户致贫。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已在61个旗县实施“防贫保”,覆盖64万贫困人口、2.6万边缘易致贫人口;30个旗县投入了5738万元建立防贫保障基金,为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及时发放救助金,有效防止监测对象致贫返贫。

(二)聚焦脱贫短板,进一步加强社会兜底保障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也要求“兜底救助类政策要继续保持稳定”,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应基于《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聚焦保持过渡期内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低保渐退期政策,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切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要切实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历史检验。把防止区域性、系统性返贫风险作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的重中之重,坚持“四不摘”,保持脱贫政策总体稳定。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应基于已出台的《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致贫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防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致贫的八项措施》,多措并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现有的帮扶政策、现有的资金支持和帮扶力量稳定性连续性;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确保问题清仓见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确保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继续开展消费帮扶工作,依托北京扶贫双创中心、广东内蒙古馆和重庆内蒙古馆等载体,推动帮扶产品“走出去”;坚持和完善京蒙帮扶和社会帮扶,研究制订新一轮中央单位帮扶计划,组织实施“万企帮万村”行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协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推进产业梯度转移。

(四)推进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巩固脱贫成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要做好衔接。2020年前,自治区乡村振兴的优先任务就是脱贫攻坚,“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脱贫摘帽地区仍要把巩固脱贫成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点,确保脱贫人口和摘帽地区在乡村振兴中不掉队。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应指导脱贫旗县因地制宜编制好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集群建设等优先向脱贫旗县布局;建立脱贫劳动力需求数据库和就业培训服务平台,拓宽就近就业渠道;有序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加大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基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持续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衔接资金发放。鼓励引导人才扎根基层,组织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等培养培训项目;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驻村工作制度等。 6U2IyrwY3H7olZnMcYmXO5mWKSCUK7VNOUn3AG/cAQRcGSkvqNKXnII1pxd4n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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