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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事人不能证明司法拍卖是否损害其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其撤销拍卖的申请
——李某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执复62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万

被申请执行人:高某、何某芸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万与被执行人高某、何某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津0104执31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房产。在自2021年1月1日10时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的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前,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告知异议人李某万,直至2021年2月23日11:39:45第二次拍卖结束,异议人李某万均不知情。执行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异议人李某万认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应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结果,重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综上,异议人李某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津0104执314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高某名下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

【案件焦点】

未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万的情况下,司法拍卖案涉房屋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高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在案涉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发布前,未能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关于未通知当事人可否成为撤销司法拍卖事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并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在对案涉房屋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非优先购买权人,法院未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通知当事人,属于执行行为存在瑕疵。在执行程序中,异议人李某万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利益受损害为由,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李某万的异议请求。

【法官后语】

上述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某万对(2020)津0104执3141号案件案涉房屋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与该案相关联的另一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高某也对同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两个执异案件的当事人即同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均称法院在淘某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案涉房屋拍卖(二拍)的拍卖公告之前、之中和之后,均未通知双方当事人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求均为因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应撤销该网络司法拍卖结果,重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经当事人举证及法院调证,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法院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案涉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事宜通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综合考虑两个执异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情况,执行异议案件认定法院的执行行为确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规定,属于执行行为存在瑕疵。

关于没有通知当事人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是否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司法拍卖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前五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的具体情形都是严重失实、恶意串通等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形,比照前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应该是严重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行为存在瑕疵不属于严重违法的执行行为。第二,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应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拍卖房屋的起拍价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选取网络询价的方式以及选取最终的参考价,经过公开的网络司法拍卖,并没有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的情形。关于申请执行人,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申请执行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竞买,申请执行人有权和其他参与竞买者共同参与竞买,但是申请执行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法院在一拍流拍后曾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流买,申请执行人当时没有同意接受以物抵债,故在二拍中,申请执行人与其他参与竞拍者享有的是同样的竞买权利。法院没有通知申请执行人二拍的时间,申请人没有参与二拍,对于申请人的利益有一定影响,但是案涉房屋拍卖已经成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能够实现的,故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债权。第三,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已经是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是知晓的,在淘某网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经过查询是可以看到的,所以法院通知当事人二拍时间并不是当事人获知二拍事宜的唯一途径。第四,案涉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交,目前在淘某网平台上公开对案涉房屋进行的二拍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买受人经过公开报名、交纳保证金、公开竞价到竞拍成功,买受人对案涉房屋也有合法的权益。在本案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为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网络司法拍卖时间而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综上,结合执行案件中案涉房屋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经成交和比例原则,执行异议案件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利益受损害为由,要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因此依法驳回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

编写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陈伟航 h8BWqupNDgjp2nVrbs9VPco6TMt5jRS+njVMGg5elEjQO1lR12q7hdebY2JT19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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