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政策整体朝着低负债、去杠杆方向转变,许多行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导致债务违约,尤以传统上就是高杠杆运营的房地产企业为甚。多家房地产龙头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逾期事件频出,商票纠纷往往覆盖整个房地产行业上下游,由此成为一大类诉讼案件。
我们代理了多家公司的系列商票追索权诉讼,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理解应当如何操作票据,很多法官、律师对票据问题缺乏系统理解和深入认识。在此背景下,我们系统研究了上万份裁判文书,提炼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裁判观点,并结合诉讼实战中积累的大量实务经验,形成本书。
自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DCS)正式上线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这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进入电票时代。但是,很遗憾的是很多企业至今仍未掌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规范操作,仍沿用纸票时代的操作习惯,以至于丧失追索权。
例如,在纸票时代,持票人基本都会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这是因为纸质票据的传递需要时间,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送向承兑人,承兑人于到期日后签收票据,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电票时代,持票人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操作的同时即可完成送达,如仍在期前发起提示付款,就必然会面临效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未明确承认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且未于法定提示付款期间内被承兑人拒付的,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前手的追索权。
再如,追索权须于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纸票条件下,持票人通常通过委托开户银行向被追索人进行追索、委托律师向被追索人寄送追索函、到被追索人住所地进行追索、直接起诉被追索人等多种途径行使追索权,该等线下行权方式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纸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但在电票时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票据的全部交易行为集中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持票人被承兑人拒付后理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追索。据此,如果持票人仍沿用纸票时代的操作习惯,通过直接起诉或线下发函的方式行使追索权,则可能会面临丧失追索权的重大风险。冲破纸票规则的桎梏,掌握电票操作规范,对保证电票持票人享有无瑕疵的追索权至关重要。我们真诚地希望,本书能让读者朋友们认识到电票规则与纸票规则的区别,指引依据电票规则实施票据行为,为可能发生的票据追索权之诉创设良好的诉讼条件。
票据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看似简单,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丧失票据权利。本书围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这一话题,总结提炼了70个话题,均是实务中常见多发、容易出错的重要问题,本书既全面总结了裁判规则,又注重揭示裁判规则背后所隐含的法理精神,尤其针对不同意见的裁判规则作出评析,并从律师办理该类诉讼案件经验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相信可以作为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有力武器。
我们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包括法官、律师、企业法务、法律研究者和当事人的诸多诚挚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同时,因我们都是在高强度的律师业务和办案之余从事写作,即使精益求精,错误或遗留之处可能还是在所难免,欢迎读者予以批评指正。也欢迎各界朋友与我们联系商票票据领域的重大疑难问题,我们的邮箱是:libin@yunti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