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小夹板难于固定的某些部位的骨折,如脊柱骨折。
(2)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后,创口尚未愈合,软组织不宜受压,不适合小夹板固定者。
(3)病理性骨折。
(4)某些骨关节术后,须较长时间固定于特定位置者,如关节融合术。
(5)为了维持畸形矫正术后的位置者,如成人马蹄内翻足行三关节融合术后。
(6)化脓性骨髓炎、关节炎,用以固定患肢,减轻疼痛,控制炎症。
(7)某些软组织损伤。
(8)韧带损伤者,如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需行外翻位石膏托或管型固定。
(1)三点固定原则:术者在肢体的两端用力塑形,第三个点则位于石膏定点的对侧。骨膜和其他软组织一般要求位于石膏夹板的凸侧来增加石膏的稳定性。
(2)水压原则:如果一桶水放在一个坚硬的容器里,容器可克服水自身的重力而保持水的高度不变。在胫骨骨折时,如果石膏强度足够的话,那么在复位固定后,利用水压原则,长度就不会丢失。
(1)内置薄层衬垫,保护骨突起部位。
(2)水温适宜,以25~30℃最佳。
(3)待气泡完全停止排逸再排水,手握石膏绷带两端向中间挤压,减少石膏丢失。
(4)石膏绷带贴着肢体向前推缠,边缠边抹,松紧适宜。
(5)100°~90°方法:如果欲将关节固定于90°屈曲位,则绑缠石膏时应屈曲100°,塑形前将其恢复至90°。
(6)石膏厚度根据石膏绷带质量和性能而定,应掌握厚薄适宜。
(7)石膏固定应包括邻近上下关节,避免过长或过短;如胫骨骨折后石膏固定,应包括踝关节。
(8)留出肢体末端观察血液循环。
(9)一般固定关节于功能位,个别骨折为了防止复位后再移位,需要将关节固定于非功能位,但在两周左右初步愈合后,需要及早改为功能位固定。
(10)石膏固定完毕,需在石膏上注明骨折情况和固定日期。
(11)交代患者注意事项,患肢抬高,锻炼未固定的关节、肌肉功能。如出现肢体肿胀、疼痛、麻木或感觉异常,及时就诊。
(安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