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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技术转让政策”的强制性及其法理分析
——从2018年美国对华《301调查报告》切入

南北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严重不平衡使得技术转让政策的南北差异必然存在,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争端。虽然中美之间某些领域技术水平对比的反转使中美技术转让政策立场发生某些调整,但总体而言,其仍然符合技术转让政策南北差异的一般规律。因此,中美技术转让政策争议乃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生是必然的;且在两国整体技术水平存在差距的现状下,对于争议的解决也只能是阶段性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就当前阶段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而言,中国技术转让政策所具有的促进技术转让的附带效果不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强制性”。但是随着国家以及本国企业经济实力与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发达国家对平等待遇的追求,中国技术转让政策背后蕴含的依赖外国技术转让以提升本国技术水平的理念应当会有所改变。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关系当中一个长期重要的议题,也是2018年上半年开始的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议题之一。美国政府特别强调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而技术是国家经济安全中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 从2017年8月18日起,经过7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于2018年3月22日联合发布《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规、政策和实践进行调查的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301调查报告》), 指责中国强迫技术转让、实施限制性技术许可、以对外投资牟取技术以及入侵网络盗取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美国总统特朗普据此指示有关部门采取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并购等措施,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程序就中国四项技术转让法律条款提出磋商请求(DS542)。

2019年4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特别301报告》, 依然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并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6条持续观察。报告正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述USTR在督促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进展;第二部分则针对36个“优先观察国”和“观察国”进行国别分析。中国一章作为第二部分的开篇被重点叙述,重点关注商业秘密、假冒产品、电子商务市场盗版等新议题。

在美国2017年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于2018年发布《301调查报告》后,我国法学界已经对该问题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出发点和所持意见各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对中国技术转让政策违反国民待遇的主张能够部分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技术转让政策并不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美国在《301调查报告》中的主张不能够成立。

鉴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不断发展,本章主要讨论和分析技术转让政策南北差异的必然性,以及由技术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争端阶段性发展的特征,并在论述过程中就美国指控中国“强制性技术转让”(forced technology transfer)等相关议题加以法理分析。 cVxNrzIZiiyY4QtOKkIJzK0bOMt0wMaFEXipNL7imYp/qbJOSlNDJ56uisKFl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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