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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重点要求

2019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标准(以下简称“等保2.0”)正式发布,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三个部分,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等保2.0的正式启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上述要求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赋予了新的含义,重新调整和修订了等保1.0标准体系,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指导用户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最新要求,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等级保护对象已经从狭义的信息系统,扩展到网络基础设施、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基于新技术和新手段提出新的分等级的技术防护机制和完善的管理手段是网络安全等保2.0标准必须考虑的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基于等级保护提出的分等级的防护机制和管理手段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加强保护措施,确保等级保护标准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标准的顺利衔接也是等保2.0标准体系需要考虑的内容。

4.3.1 安全通用要求

等保2.0标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三个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见表4-3。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文件包括上位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1999)、安全保护总体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重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表4-3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

(1)等保2.0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

1)将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信息系统改为等级保护对象(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等),对象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广电网、电信网、专用通信网络等)、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

2)在等保1.0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同时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及大数据等新技术和新应用领域提出新要求,形成了由安全通用要求+新应用安全扩展要求构成的标准要求内容。

3)采用了“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防护理念和分类结构,强化了建立纵深防御和精细防御体系的思想。

4)强化了密码技术和可信计算技术的使用,把可信验证列入各个级别并逐级提出各个环节的主要可信验证要求,强调通过密码技术、可信验证、安全审计和态势感知等建立主动防御体系的期望。

(2)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的主要变化

1)名称由原来的《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级保护对象由原来的信息系统调整为基础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含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等。

2)将原来各个级别的安全要求分为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其中,安全扩展要求包括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以及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安全通用要求是不管等级保护对象形态如何,必须满足的要求。

3)基本要求中各级技术要求修订为“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和“安全管理中心”;各级管理要求修订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和“安全运维管理”。

4.3.2 安全扩展要求

在新版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体系中,取消了原来安全控制点的S、A、G标注,增加了附录A“关于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的选择和使用”,描述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结果和安全要求之间的关系,说明如何根据定级的S、A结果选择安全要求的相关条款,简化了标准正文部分的内容。增加了附录C描述等级保护安全框架和关键技术,增加了附录D描述云计算应用场景、附录E描述移动互联应用场景、附录F描述物联网应用场景、附录G描述工业控制系统应用场景、附录H描述大数据应用场景。

《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分级规范》(GB/T 36324—2018)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分级提出了行业规范。 ng11VdWdFpaAsxvpXO/J0iZa16LpQwqy+jkj8DJ3QffraoDF/A5d50foysaw7U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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