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了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与特征后,我们再来比较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不同,进一步明确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内涵,认识企业创新生态系统自生长、自组织、自循环三大特征。
在数字时代之前,创新生态系统是个政策研究的概念,国家创新生态系统是中央政府及其部门的创新政策立足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是地方政府的创新政策施力点;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是产业主管部门、领导企业和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权威组织的创新政策关注点,这些系统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好核心企业的行为与企业间的关系,研究核心主体的治理行为以及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关系(Rasiah and Shan, 2016; Leydesdorff and Porto-Gomez, 2019)。比如,在国家创新生态系统和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企业对其他参与者不具备科层式权威,无法利用强有力的政策颁布、法律治理和数字经济建设,而是利用像行业协会颁布行业规范和条例等传统手段来促进系统内创新。
过去20年以来,由于产业组织形态和结构的颠覆性变迁,企业生态化成为全新的趋势,于是,出现了以各类平台企业为核心的创新生态系统,平台企业这类产业组织者是开发的主体,也是生态治理的主体。区别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社区。由于核心主体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系统结构、核心主体、主体身份等也发生较大变化。企业创新生态系统通常存在一个核心主体,该主体一般也是生态系统的建造者、规则和布局的制定者、运营维护执行者,利用独有的竞争优势与其他创新主体建立不同层次的合作关系。核心主体的目标、行为以及参与生态活动得到的反馈,将会对创新生态系统的运行和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吕平,2015;孙聪、魏江,2019)。核心主体对整合和分享系统内部资源有着高优先级的话语权。它们处在系统的核心位置,对系统边界的开放进行把控,在提高系统创新价值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发展(Zahra and Nambisan, 2011)。
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核心主体有着三个特征:唯一性、协调性和身份转化性。唯一性是指核心主体处于系统的核心位置,作为系统建造者在系统内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一个创新生态系统可以更换任何参与者,但不可能替换核心主体(梅亮等,2014)。协调性是指核心主体负责系统内资源和关系的协同运行,通过合作和协同机制的设计,领导系统内成员企业接受创新激励,解决创新冲突,实现全系统的良好运行和发展。身份转化性是指尽管核心主体的关键位置不可替代,但是随着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生态系统核心主体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也会随之改变。核心主体既可以借助自己的中心位置干预成员组织的创新活动,也可以退居幕后让其他创新主体决定系统的发展方向(Wareham et al., 2014)。
主动且深度嵌入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企业、平台企业,通过自己对产业技术发展的理解以及商业合作关系的建立,以共同的利益追求、资源共享、价值实现为手段吸引创新参与者的加入,使系统内部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市场逻辑,这种新模式能够更加精确地实现企业技术需求和供给的精细化匹配,减少资源浪费,最大化系统内创新的价值,核心企业有序把握了核心数字资源,会主导设计整个系统运行的基本规则,因此,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系统结构、核心主体地位、核心主体身份、参与者合作关系四方面会有所变化。
在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创新主体都是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个体,都是作为封闭节点参与生态运作中的(Adner,2016;吕一博等,2015),即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随着生态演化扮演一个或多个角色。以杭州云栖小镇为例,云栖小镇是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的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系统内个体如创业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者均具备独立法人身份,具有同一层级的特点。
系统结构的多层次性是指由不同层次的平台企业作为行动者,外部生态系统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企业,这些独立的企业也有部分会成为整个系统的次级核心,依靠其独特资源、能力和位置,构建了次级生态系统,由此就产生了系统结构的多层次性。多层次性就是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结构的多层嵌套,如外部和内部两层结构。一个系统内的节点企业既可以与内部其他参与者直接建立联系,也可以独立参与外部创新生态活动中。由于内部参与者与外部参与者并不属于同级个体,二者之间涉及的生态活动和关系演化会更加复杂,在系统结构上呈现了多层次性。
以海尔为例进一步解释。海尔通过平台化和小微化改革,在成立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后,内部小微组织可以作为独立个体与生态系统的外部参与者建立联系,因而呈现出一种嵌套式结构的现象。所谓嵌套,就是指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基于结构上的多层次性,由内部和外部两层系统构成,内部生态系统就是海尔本身,主要参与者是企业自身小微化的职能部门和小微企业,外部生态系统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用户、技术提供商和以海尔为核心的各类平台。在这个结构中,有三种产生价值的途径:一是用户和技术等提供商通过海尔搭建的平台生态系统直接联系来创造价值;二是用户、技术提供商和海尔三方共同合作来创造价值,具体活动的执行者是海尔内部的职能部门;三是内部生态系统中的参与者(以小微组织为主)基于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直接和用户或供应商合作来产生价值。
国家创新生态系统和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是政府,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是行业协会和政府(Koenig, 2012),这些系统是建立在主体的制度权威和身份地位基础上的,核心主体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控制和优化生态系统的发展方向。例如针对系统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减少创新抄袭、提高创新意愿、降低商业化过程中知识泄露风险等),政府作为核心主体拥有很高的地位和强大的权力,可以通过颁布法令、规范、规制来惩罚抄袭行为并鼓励创新,集中高效地解决问题,保证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持续性参与,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很难持续运作下去。因此传统情境下对核心主体角色和行为的研究大多数基于制度理论,关注他们如何建立系统内的正式制度并维系系统发展。如朱秀梅等(2020)对杭州云栖小镇的研究中,政府在云栖小镇这一区域创新生态系统的各个阶段始终发挥着总领全局的作用,通过确定杭州为云计算创新发展试点城市、贯彻工信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颁布《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等,对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提供政策支持和战略引领。
而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是焦点企业,不具备政府这样的行政权威性,而且,在创新生态系统发展过程中,企业的身份也可能会发生转变(Wareham et al., 2014)。因此,随着外部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核心主体的地位也在不断变化,而不一定处于系统的核心位置。以海尔为例,在其创新生态系统成立初期,由于缺乏别国经验,也没有参与政策论坛活动,此前,少有企业涉足这种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又不以提升自身创新绩效为目标的创新生态系统实践。海尔基于此前的全球研发网络打造线上线下互通的创新生态系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引导系统早期的成长。但随着规模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创新资源点被接入海尔创新生态系统,系统内的创新合作体系也相对完善,海尔便开始不断弱化自身地位,扮演的角色从核心权威转为幕后的服务者,完善各创新主体在生态内开展创新活动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再处于系统的绝对核心地位,只对海尔企业内部参与者的活动进行管控。换言之,对于目前的海尔创新生态系统,海尔是否参与创新活动、对创新活动是否进行管控,是否持续性投入大量资源以引导系统发展都不会对系统运行造成很大冲击,整个生态系统能形成自我发展的良好循环。
在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核心主体与参与者之间是基于权威的管控关系,核心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活动,而是通过对创新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治理来保障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例如在杭州云栖小镇中,政府通过推出系列政策和规则给予制度设计和战略支持,引导区域创新生态系统内的创业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有效配合,而自身并不直接参与创造价值。
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焦点企业作为核心主体,其自身以及内部的次级参与者都可以成为创新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包括技术提供、需求拆解、供需匹配、样品生产、批量生产、商业化等。因此,作为核心企业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存在身份和关系的双重性,既要负责系统运行的维持,又会直接参与创新生态活动,即同时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这种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关系的二元性导致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如何建立公信度,让其他参与者放心地贡献出自己的创新资源而不用担心核心主体的侵占和“搭便车”行为。比如海尔在参与生态活动时建立了海尔HOPE平台,收集了大量企业的技术资源。海尔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要与相关企业签署合同并协商好利益分配。
但对海尔来说,由于平台是自建的,要使用这些资源为自己创造价值易如反掌,因此如何处理好核心主体身份的双重属性将直接决定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潜力。这种身份的二元性也使得生态系统中创新资源和关系的协同机制变得更加复杂,焦点企业既无法像政府等机构一样采用政策颁布、权威治理等传统手段来促进系统内创新,也不能单纯地从市场角度出发,通过扮演“运动员”的身份来带动创新(Oh, 2016; Jacobides et al., 2018)。
承接“系统结构上呈现多层次性”,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由于嵌套结构的存在,参与者根据其不同的属性被划分成外部企业参与者和内部部门参与者,内部部门参与者可以独立参与外部生态活动,这种结构加剧了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参与者关系的复杂性。系统核心主体对于同级参与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协同与跨级参与者合作关系的协同是不同的。比如海尔下属的冰箱产业线小微组织可以选择内部采购技术,也可以利用总部的平台和外部的技术供应商直接建立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海尔对于内部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内外的合作关系的管理和协同要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手段促进合作。
总体来看,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由于核心主体的改变导致其在系统结构、核心主体地位、核心主体身份、参与者合作关系四个维度产生了变化,很多现象和研究话题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有所不同(见表1-3),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进行独立分析。
表1-3 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与其他创新生态系统的对比
资料来源:孙聪.平台型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协同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21.
综上,我们把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定义为:焦点企业以自身为核心主体,利用数字技术,提供核心组件和边界资源,赋能各类参与者协同创新、价值共创共享的创新生态系统。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特征做以下概括:
(1)要素-关系-结构方面。焦点企业主导了创新生态系统核心组件和边界资源的构建,而企业、团队、个体等参与者凭借自身异质性资源,通过边界资源接入生态系统,利用焦点企业提供的核心组件进行互补式创新,在生态系统中占据特定的生态位。
(2)功能-治理方面。焦点企业利用数据、技术、资金、合法性资源,通过创新生态系统为参与者赋能,使参与者自发地面向顾客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使价值共创共享。在此过程中,参与者相互协调、共生演化,虽然个体呈现出自生长、自发展、自消亡的特征,但系统在一定时期内仍处于相对稳定的动态平衡状态。
由于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为企业自身,相较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在自生长性、自组织性、自循环性三个方面有更为独特的表征。
自生长性是组织的整体能力,它能产生由大量多样的受众所驱动的自发变化(Adner, 2016)。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自生长性是指它允许各类生态系统参与者在系统内自发地产生、发展、互动、协调。不同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主体是焦点企业,它不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机制来贯穿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思路,而是要通过共享价值主张与创新资源的吸引,使参与者更多地呈现出自下而上、自然而然生长的景象。焦点企业建立创新生态系统后,需要确立特定的进入门槛和基本运行规则,各种各样的参与者就会自主加入生态系统以寻找创新的机会,犹如各类植物、动物在自然界中自我生长起来。生态系统内的众多参与者在竞争合作过程中进入、退出、发展、重新进入,不断补充和扩展整个生态系统的功能,为更多参与者的生长创造了机会。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的产品、组织、业务边界逐渐变得模糊,使得各子系统可以在生态系统中不断地完善和扩充,逐步丰富和扩展创新生态系统的功能,也为各类衍生创新带来了大量的机会,不断催化参与者在生态系统中自我生长。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各生态位之间自发合作、联合行动,能够实现动态的自我维持和强化,促进参与者的自我生长与繁衍。
自组织性即场域内创新主体之间的交互和关系的演化发展有促使整个场域从无序到有序进化的趋势,这种方向上的倾向会促进协同效应的发展,反过来影响整个系统协同的自组织发展(Fusfeld and Haklisch, 1987)。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本身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演化,拥有一定的自组织能力(Luo, 2018)。由于不受政府等科层式组织的强行政力量限制,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参与者角色不确定,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内部参与者行为、参与者之间相互关系等都呈现自组织性。
首先,系统内企业对于资源的需求不再是围绕核心产品或技术的定向需求(Thomas et al., 2014),而是可以通过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理解,在系统内接触很多其他领域的潜力技术来巩固和获取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创新的来源、过程以及最终产出都会变得十分复杂,但也创造了有利于创新的多要素混合情景。
其次,焦点企业作为生态系统的构建者,其角色、地位和发挥的作用都有转型趋势。很多企业生态系统的核心企业,诸如海尔、小米都不再是系统的核心活动组织者,转而担当系统协调者来维护系统的稳定运作,只负责搭建成员交互的基础设施并提供资源。焦点企业无法像政府机构一样采用政策颁布、权威治理等来促进系统内创新,这使得传统命令式的协同机制无法生效,但在市场作用下,参与者会积极交互、自发创新。
最后,企业生态系统内部的结构随着环境变化也在不断演化,不需要依赖核心企业的专门组织。在创新平台中,企业往往作为独立个体参与平台上的创新价值活动,而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企业内的子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自发打破组织边界的约束,直接参与创新生态活动中。
自循环性是指场域内的创新主体随时间具有循环迭代的特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除了居于核心地位的平台领导者外,各生态位的参与者都有可能从诞生到消亡,由其他参与者填补这一生态位,总体呈现出循环的特点(Jacobides et al., 2018)。由于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者是焦点企业,它们的身份不同于国家创新生态系统、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区域创新生态系统中作为构建者的政府或行业协会,平台领导者不可能像政府那样对系统发展进行宏观方向的掌控和微观制度设计,不可能通过颁布政策等强硬手段来确立各个生态位的参与者,也不可能利用政策手段对特定类型的参与者提供扶持,因此,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的参与者只能像自然生态中的个体和群体一样接受自循环的命运。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是由一群具有共同目标、利益与资源分享目的而集聚在一起的参与者构成,平台领导者只能制定系统内公认的准则来维护系统的稳定和发展,无法完全控制每个生态位的参与者,不能决定特定参与者的生存或是灭亡。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既由系统内众多参与者决定,又取决于外部技术和市场环境变迁,例如技术的更新换代、用户需求的转变、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等都会导致生态系统发展方向的变化,这一动态过程也会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不同节点带来持续性影响:参与者需要协同演变,随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不断发展,否则就会被其他参与者替代,最终呈现出一个相对平衡、动态稳定的循环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