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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什么重要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21世纪初以来在中国学术界兴起的一个热点和前沿领域。研究者们在这个领域内所进行的不懈探索及其所取得的成果,为丰富和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及政治哲学的研究,做出了独特甚至是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从这个领域开始确立直到现在,始终存在一种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合法性进行质疑甚至彻底否定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以唯物史观为内核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经济生产关系认定为世界的本源,把政治问题认定为次生问题。而政治哲学则是将政治抽象成一种独立自生的东西,并认为它具有本体性的意义,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特质大相径庭,与唯物史观风马牛不相及,因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之间,并不存在可以相互打通的有效桥梁。这种观点看似理据充分、无懈可击,但实质上犯了简单化的错误。本引论则力图阐明,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不能被粗暴地化约为政治哲学,但不管从实然来看还是从应然来看,政治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来阐释和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不会必然性地疏离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特质,相反,正是“回到马克思”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马克思对近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推进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中国学术界得以兴起的一个重要理论背景,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以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分配为主题的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面复兴。事实上,人们通常就是以这种政治哲学为模型,来阐释和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仅从字面来看,政治哲学似乎就是关于上层建筑层面的“政治”的哲学,而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也不外乎此。但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理解。就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而言,其最根本的立论前提和价值基点,其实不是政治权力,而是从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在很大意义上就是在为每一个人的权利做辩护。就此来说,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与其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于“政治”的哲学,不如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关于“权利”的哲学。这种关于“权利”的哲学虽然承担起了为宪法以及各种法律的制定提供价值前提和理论指导的政治功能,但从“权利”本身来看,我们则不能将这种哲学放在纯粹上层建筑的层面来予以理解。如果将这个问题追溯到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源头和前身——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那么真实的情形就会一目了然。

事实上,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是在霍布斯、洛克开启的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前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后者的一个当代复活和延展。以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为模型来阐释和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本身就蕴含着一条从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来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史线索。进一步说,在思想史的链环上,考察马克思有没有政治哲学,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就是考察马克思有没有实质性地介入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域。

更为具体地说,这里所讲的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是指17—19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英国得到充分发展的一种政治哲学传统,霍布斯、洛克、休谟、亚当·斯密、约翰·穆勒(又译为约翰·密尔)是这一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作为一种特定政治哲学传统的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中,的确也包含了上层建筑层面的政治性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或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比如,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和穆勒的《论自由》,都直接涉及了这个问题。不过,在霍布斯、洛克、穆勒等人的立论逻辑中,政府或政治国家并不具有始源性的地位,而真正具有始源性地位的是表征人的福祉或自由的权利。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按霍布斯、洛克、穆勒等人的解说,政府或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不在于其自身,而在于个体权利和个人价值,即以他们之见,只有能够有效地守护个体权利和个人价值的政府或政治国家,才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或政治国家。透过这个立论逻辑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如同当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根本主题其实也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权利。可以说,对于权利的证成和辩护,构成了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最关键的一条主线。

在对权利的证成和辩护上,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采用的最主要概念框架,是具有先验形式的自然法。但自然法只是洛克等人为权利提供强力辩护(强调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确立的一个手法,这并不意味着其所辩护的权利具有先验性和超历史性的特点,也不意味着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是一种与历史无关的纯先验化的哲学。事实上,我们只有将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放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情境下而不是将之从历史中孤立出来,才能够透彻地把握其所证成和辩护的权利。概括地说,作为一种政治哲学传统,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近代西方社会所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这种社会转型的实质,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逐步确立,也就是黑格尔所说的作为需要和劳动之体系的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从这个历史背景来看,为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着力辩护的权利与其说是一种先验的自然法,倒不如说是一种来自现实市民社会的“法”。这种来自现实市民社会的“法”的最根本形式,就是财产权或所有权,因为显而易见,在一个需要和劳动的体系中,最能确证人的存在的东西,正是财产权或所有权;同时,一种经济关系只有建立在财产权或所有权的基础上,才可能成为一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对于财产权或所有权的辩护,尤为鲜明地体现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在这本政治哲学的经典作品中,洛克的确没有为一种抽象一般的权利提供规范性的证成和辩护,毋宁说其所证成和辩护的,正是人们基于劳动的财产权或所有权。洛克固然是将财产权或所有权说成是人生而具有的、先验的、跨越一切时代的法权,但其辩护性的工作,却既顺应了正在形成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在实质上起到了为市民社会确立内在法则、为商品社会的发展鸣锣开道的历史作用。这就告诉我们,以洛克为重要代言人的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关于“权利”的哲学,归根结底乃是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哲学。这种政治哲学固然要求将其价值主张运送和转化到实定法的制定与政治制度的构建当中,但这并没有改变市民社会作为其生成基础的基本事实以及其为市民社会立法的基本功能,亦即没有改变其作为关于“市民社会”的哲学的基本底色。

由上不难推知,马克思有没有介入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域,关键的一点,就是他有没有对这种政治哲学所由以生成的历史基础——市民社会做出实质性的探察。众所周知,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文本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从1843年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直到《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写作,马克思始终都没有离开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和批判(《资本论》及其手稿是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的一个推进和完成)。如果这个情况可以表明,马克思虽然没有像洛克那样构建一个在逻辑上自洽的政治哲学体系,但他介入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域,却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基本事实,那么进一步说,马克思介入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域,既不意味着他像洛克、斯密那样,在自然法的框架下,对权利、自由、平等、正义之类的价值做出规范性的证成和辩护,也不意味着他像休谟以及后来的罗尔斯那样,通过激发人们的正义感,来建立一种有利于良序社会之构建的道德心理学模型。毋宁说,马克思的工作,主要在于对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一种具有宏大历史感的“再”探析。这个“再”探析代表了一种理论上的重大推进。概括地说,这种以理论上的重大推进为实质的“再”探析的关键,是对包藏于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证成和辩护的价值与规范中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予以揭示和考察。

如果说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证成和辩护的主要价值与规范,是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那么洛克、斯密等人,实际上是本着一种“建构主义”的原则而非“反躬自问”的原则,来对待这一价值与规范的。这就决定了,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不仅不会把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视为一种有矛盾的价值与规范,而且必定会将之认定为一个良序社会和文明社会之构建的必要前提与重要基石。具体言之,在洛克、斯密等人看来,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在现实社会层面上的实现,在让每一个个体获得利益、自由以及尊严的同时,也塑造了一个“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只为他而存在”的,亦即“既利己又利他”的和谐共同体。这个“既利己又利他”的和谐共同体,实质上就是洛克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在“建构主义”的原则下所描绘的市民社会。然而,根据马克思的审理,在现代市民社会的结构下,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只具有形式上的规范性意义,在其实际的展开中,却带来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这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二是由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由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在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中,权利所造就的,是一个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价值统一体。但黑格尔深刻地看到,作为市民社会根本标识物的权利,在其本来的意义上,代表的是一种私人利益和为我主义。从个体权利中,并不可能自行地生长出一种达到普遍利益的逻辑,相反,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的实现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相冲突的过程。而这一点,正是现代市民社会的一个真实写照。黑格尔的这个看法,对马克思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以充分吸收黑格尔的观点为基础,对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在现代市民社会的界面上发生冲突的事实,同样做出了深刻的指认和剖析。马克思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 私有财产 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 son gré)、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 实现 ,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 限制 。……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 如果说马克思在这里讲到的权利,正是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证成和辩护的权利,那么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权利归根到底,就是一种脱离共同体和普遍利益结构的、以私人利益的达成为结果的权利。事实上,马克思对这种权利之本质的检视,也就是对现代市民社会中由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的检视。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由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在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中,权利是属于每一个平等的个体的,因而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实现,意味着传统社会中以出身、等级来定命运的先在歧视性和强制性社会结构的土崩瓦解,从而也意味着一个平等而公正的社会制度的真正到来。然而,马克思看到的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平等的权利的确是在实定法中得到保护的价值与规范;作为最重要的权利形式,财产权或所有权的确是在商品生产关系中起维系作用的东西。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与资本的分离,却使得平等的权利和所有权原则,只具有局部意义和形式意义。具体一点说,平等的权利和所有权原则,至多只是体现在工人和资本家就劳动力相交换的环节——在这个环节,工人得到与其劳动力相对等的价值,而资本家付出了用以购买劳动力的价值。在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来说起决定作用的生产环节,平等的权利和所有权原则的实现,则走向了其反面。这是因为,作为劳动者的工人并不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从而也不真正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这个情况下,资本家相当于是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占有了他人的所有权,而工人则相当于是丧失了自己的所有权。这个以平等的权利为出发点的社会关系结构,事实上代表的是一种最不平等、最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结构。这种社会制度结构的实质,就在于利用平等的权利和所有权原则来剥削他人。这是一种充斥在现代市民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占有关系,而这种占有关系也代表着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深层次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实质上正是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在商品生产关系中得到贯彻的一个结果,从而也是从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证成和辩护的价值与规范中所引申出来的东西。

无论是就由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而言,还是就由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来说,马克思所处理的问题,依然还是近现代政治哲学所涉及和链接到的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从近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直接探讨的问题中进一步发展起来的问题。后一类问题往往已经超出了以洛克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的视野,但它们依然需要放到近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问题链上来加以把握。这实质上也是马克思和近现代规范政治哲学之间的真实关系之所在。根据这种关系将马克思哲学阐释和建构为一种“政治哲学”,不仅没有疏远和背离唯物史观,相反,唯物史观是在这种阐释和建构中占据主线的理论原则。之所以这么说,原因不仅仅在于,作为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哲学,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从内容上来看本就不是纯粹抽象的政治问题,而是孕育着重大社会变动和时代法则的历史性问题,原因更在于,马克思对此历史性问题的考察和分析,始终是在一条与自然法判然有别的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路径上进行的,而这在彰显唯物史观之原则的同时,也使这种考察和分析,切实地成为把握现代历史的切入口。

二、马克思建构新世界的主线

要全面地理解、阐释和建构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需要看到两个不同的语境。这两个不同的语境,分别是指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语境和对共产主义进行勾绘的语境。这两个不同的语境,对应的是两个不同的历史位阶。如果说马克思在第一个语境和位阶下的主要工作是历史批判,那么他在第二个语境和位阶下的主要工作,则是理论建构,这两者有显而易见的差异。而如果说在第一个语境和位阶下考察马克思有没有政治哲学,关键是要看他有没有批判性地介入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所关涉和链接到的问题域,那么在第二个语境和位阶下考察马克思有没有政治哲学,关键则是要看他有没有形成一种以建构性为根本问题意识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思想。

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的一段论述,对于我们把握上述问题具有重要启示。在《政治哲学史讲义》的“马克思讲座”中,罗尔斯追问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时说道:“对我而言,正义的逐渐消失既是不值得欲求的,也是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我认为,正义的制度不会自发地就产生,而是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当然不是仅仅只依赖于——具有某种正义感的公民;这些公民是通过正义的制度背景来习得这种正义感的。对正义的关注的缺失之所以是不值得欲求的,乃是由于,具有某种正义感以及具有与正义感相关的各种理念是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是理解其他人、承认其他人的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总是随着我们自己的心愿去行动,从不担心或意识不到他人的权利——这种生活将会是这样一种生活,它完全意识不到体面的人类社会所必需的根本条件。” 在这段论述中,罗尔斯对正义和权利等价值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他的观点是,正义和权利乃是构建一种体面的人类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即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需要保持对正义理念和正义问题的持续关注。罗尔斯的这个观点未必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理解马克思上,这个观点给我们提出了如下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如果正如上述,马克思没有像洛克、斯密等人那样,对在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中得到系统证成和辩护的价值予以再辩护,同时,他从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表征的权利的展开中审理出了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那么,这些情况是否意味着,对于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价值,马克思采取了一种断然决然的批判和拒绝态度?在对共产主义的规划和设计上,马克思究竟有没有提出一种基于这些价值的规范性思考和建构?

事实上,近现代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在为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提供规范性的证成和辩护时,其所依赖的制度载体,就是资本主义。在资本主义这个制度载体上,这些价值的实现形式,在一定意义上,成了与这些价值的精神意蕴相背离的东西,起到了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和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实质的剥削关系做辩护的实际作用。面对这个情况,马克思就不可能为这些价值提供一种直接性的、系统化的辩护,相反,他还要竭尽全力地去揭示和批判从这些价值的具体实现中生发出来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要去批判诸如“平等的权利”“公正的分配”之类的说法和语词。但需要看到的是,马克思的这些批判,并没有将矛头指向这些价值本身,而是重点指向了这些价值在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这个制度载体上的具体实现形式。对于这些价值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意蕴,马克思不仅在观念和思想深处予以认可,而且也切实地将之贯彻到对共产主义的规划、设计和描绘中。正是在基于这些价值来规划、设计和描绘共产主义的意义上,马克思阐发并确立起了一种以建构性为根本问题意识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思想。这种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就是关涉到平等的权利和公正的分配等问题的分配正义。

马克思最早从建构性的问题意识出发探讨分配正义问题,大概是在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如下论述中:“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 头脑 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 和肉体 需要 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 按需分配 ’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 差别 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 不平等 ,任何 特权 。” 一目了然的事实是,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提出了关于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如何进行分配的认识和主张。他的一个核心主张便是,人们在头脑和智力上的差异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或者说,劳动上的差别不应当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及任何特权。这个主张的深层目标指向是人的本性的实现,但在其中也包含了一个为平等予以立言的规范性判断,这说明马克思已经开始提出其建构性的分配正义思想。

在1875年为批判《德国工人党纲领》,特别是其中的拉萨尔主义观点而写成的光辉文献——《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众所周知,在这篇文献中,马克思对共产主义做出了两阶段的界划,亦即将共产主义界划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严格说来,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人们不需要思考如何按照正义原则来分配社会财富或者如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体现正义性这样的问题,因为按照马克思的界定,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一个物质财富无限涌流的社会发展阶段,而物质财富的无限涌流状态,将会从根基上消解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的规范性意义,用人们常说的话就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不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情形有很大不同。在这个阶段,基于正义的规范性思考和设计并非可有可无,相反,正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对于一种体现社会生活的建构和维系来说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之所以这么说,一方面是因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消除了那种通过对社会产品的占有而剥削他人的情况,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在具体实现形式上,不可能再具有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与剥削关系辩护和张目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物质财富在这个阶段并没有达到无限涌流的状态,而面对有限的资源和财富,则必须思考如何公正合理地进行分配这个重大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一个孕育和包含着重大规范性问题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关于这个阶段的理论规划和设计中,分配正义是一个根本无法绕开的重要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这个问题予以了慎重思考,从而推进了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以建构性为根本问题意识的分配正义思想,虽然他在前后两个文本中,始终都没有直截了当地使用“分配正义”这样的语词。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问题所提出的关键主张,就是按劳分配。“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如果说从质的规定性上说,按劳分配包含、体现和彰显了正义性,那么这个正义性,主要就在于权利的平等性。因为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和规则,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个基本要求和规则在精神实质上,就相当于根据人们的禀赋、抱负、贡献、资质进行分配,而平等的权利或权利的平等性在这种分配方式中得到了落实和体现。

不过,权利的平等性主张,只是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马克思还看重结果的平等性。在他看来,不同的人在体力或智力等禀赋方面以及家庭情况方面,都会存在差异,甚至存在不可同日而语的差异,所以,根据“平等的权利”或“权利的平等性”,亦即根据劳动量进行分配时,也必然会存在结果上的不平等,也就是会存在“有人多得、有人少得”“有人富些、有人穷些”的弊端。要克服这个弊端,就需要在一定意义上弱化权利的平等性主张。“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的这个观点,与他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提出的核心主张——劳动上的差别不应当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及任何特权——是完全一致的,其在正义上的精神实质,就是主张结果的平等性。

在这里,我们需要看到两点:第一,马克思虽然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哥达纲领批判》始终都看重结果的平等性,但他也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完全实现分配结果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表明,在马克思的心目中,基于“平等的权利”或“权利的平等性”的按劳分配虽然存在弊端,但它依然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最优的分配原则,而这个分配原则所彰显的正义性,也具有其来自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坚实根基。第二,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虽然提出了两个看上去大不相同的主张——权利的平等性主张和结果的平等性主张,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的思想是有矛盾的。因为这个结果的平等性,不是指一种无原则的、对权利的平等性会造成必然伤害的平均主义,而是指一种与权利的平等性形成张力的正义主张。事实上,马克思根深蒂固、从未动摇的一个观念是,生活在世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都应当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个观念表征着一个深层次的、彰显着正义原则的规范性主张,它贯彻在马克思的最高价值追求——人的解放中,也体现在他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的思考中。无论是权利的平等性还是结果的平等性,都与这个观念相符合,而这两个正义性主张的结合与互补,则更能体现这个观念的精神性原则。

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分配问题的思考,使其分配正义思想得到进一步阐发,这是他拥有以建构性为根本问题意识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充分证据和根本标志。毋庸讳言,在理论的完备性上,马克思所拥有的这一规范性政治哲学,并不及他之前的洛克或他之后的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但它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依然占有不可被忽视的重要地位。理由是,马克思所从事的理论研究的重点,不仅在于批判和解构一个旧世界,同时也在于憧憬和建构一个新世界。而在对共产主义这个新世界的憧憬和建构中,以分配正义为内核的规范性思考,则是一条主线。不仅如此,马克思的这一规范性政治哲学思想,同样没有偏离唯物史观。因为不管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所做出的两阶段的划分,还是他针对第一阶段的分配问题所进行的思考,都贯彻了一种从现实出发的历史主义思路。而这一历史主义思路,也正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体现。

三、建构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之义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学术界,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内的整个政治哲学的研究,在21世纪初以来的学术开展中,不断展现出蓬勃生机和长盛不衰的发展趋势,并由此成为可以用“第一哲学”来加以认识的显学。政治哲学的研究之所以呈现出这样一个可喜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研究顺应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政治哲学在国际学术界不断走向复兴这个大背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来自当代中国的重大现实问题,为这种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和源源不断的内驱力。可以这么说,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上,包含着一系列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不断凸显,成为政治哲学不断出场并逐步走向繁盛的坚实理由和深刻根基。对于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如果我们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方位来认识和界定当代中国,那么毫无疑问,当代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也没有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界划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具有对应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经济形式。在这个阶段,根本的规范性问题的确不存在于“道德爬坡还是道德滑坡”及“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中,而是存在于如何为自由、平等、所有权及以之为前提的公正性提供论证的理论建构中。同时,既然这个阶段的物质财富和其他各种资源远未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那种无限涌流的程度,那么,在这个阶段本来就蕴含着如何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这样的规范性问题,这正如马克思在考察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时所看到的情形。而如果说这些规范性问题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那么,政治哲学在当代中国这个历史方位上的出场与不断开展,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第二,如果我们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方位来认识和界定当代中国,那么在当代中国,实际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从本质上说,这场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是一种朝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社会实践的展开。历史表明,任何重大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总会带来价值领域的深刻变化和社会生活规范的深刻调整,从而也总会为政治哲学的发育、生长和发展提供有利土壤。比如说,在近代西方所发生的以商品社会的确立为标志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就造就了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大发展的格局。事实上,在当代中国所发生的朝向现代化与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社会变革和社会实践,同样也带来了价值领域的深刻变化,同样也使社会生活规范的调整成为具有时代意义的重大问题。这些新变化和新问题,不仅让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来蕴含的以分配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问题更加凸显,而且也使理性、契约精神、平等的政治人格和权利、公正、法治等价值普遍化地确立起来。这不仅呼唤着政治哲学的出场与在场,而且也为政治哲学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条件。

第三,如果我们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方位来认识和界定当代中国,那么在当代中国,始终存在着如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从而让人们在生存、竞争和发展上都有平等的机会或者让人们都有机会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个重大问题。这个重大问题,既与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存在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相关联,也与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行业和领域之间所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相关联。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不平衡发展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的情况下,这个重大问题不仅没有沉寂下去,反而更加凸显。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与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共享发展理念以及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在价值追求和精神实质上,是完全相符合、相一致的。这个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决定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程度,也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推进程度。显而易见,这个重大问题,就是一个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问题,而政治哲学的研究,自然也就有了来自现实的深刻根据和坚实基础。

如果说来自以上几方面的重大现实问题,使政治哲学具有了“第一哲学”的重要性,甚至使之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最重要的学术之一,那么作为一项学术事业的政治哲学研究,则需要多个学科、多种学术传统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和推进。在这当中,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不能保持沉默和失语状态,反而应当积极地介入进来,发挥其应有的理论作用,彰显其责无旁贷的理论使命,这就使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具有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之所以如此,并不仅仅是因为,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释框架和学术体系中,一种能够回应和回答上述诸方面重大现实问题的政治哲学并没有占有一席之地,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在今天的新发展,则能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开辟出一个新的学术生长点和增长点,从而达到丰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术目标。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之所以在今天具有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原因更在于以下三点:

第一,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是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现实出发的唯物史观和实践品格,让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走向当代并不断实现中国化的应有之义。

我们绝不能把以上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现实问题,简单而粗率地认定为是处在上层建筑层面上的、为更重要的问题所决定的问题,相反,我们要看到,这些问题,正是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历史界面上具有时代表征意义的重大现实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彰显了学术切近实践、理论走入现实的要求和责任。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情况尤其如此。我们都知道,立足现实、从现实出发的唯物史观品格和实践品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鲜亮、最具有标志意义的理论品格之一。毫无疑问,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充分彰显这一理论品格,才能够真正走向当代,从而也才能够真正实现中国化。而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彰显这一理论品格,就不能不介入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历史界面上得到凸显的、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仅不会因为停留于政治上层建筑而偏离唯物史观,相反正是唯物史观在当代中国得以运用与发展的生动体现。如果认为这些问题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应负责或有能力负责的范围之内,那么,这种观点则是有悖事实的、站不住脚的。

第二,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大的理论和思想视野为其赋予的一项重要使命。

上述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呼唤的是一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现代性和市场经济,构成了这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的重要叙事框架。在这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中,占据主线的价值和问题,即是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价值。这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的开展,有赖于一种向现代性和市场经济开放或者容纳现代性和市场经济的理论视野的支持。如果说西方近代之后所发展起来的规范性政治哲学,就具有这样的理论视野,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实际上也具有这样的理论视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面对现代社会的理论和思想传统,它虽然对现代性和市场经济中可能具有的负面现象保持了批判的态度,但并不是全然地拒绝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具有标志意义的东西。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相比,还包含一个几乎被后者普遍忽视的思想维度。这个思想维度,就是指向未来历史的维度。这个思想维度的重大意义,在于为现实提供一种朝向前方的思想指引。近代之后的西方政治哲学普遍缺乏思想指引的功能,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这方面大有可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既容纳现代社会又朝向未来的博大的理论和思想视野,正是一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最需要具有的视野。因为从应然性来看,这种现代意义的政治哲学不仅要与现代性和市场经济相融,而且也要发挥为现代性和市场经济提供思想引导的功能。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是有其坚实的合法性根据的。

第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是避免政治哲学研究的西化和抽象化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术界政治哲学的研究,几乎是在没有任何独立的学术资料和理论框架的“空白”状态下开始的,所以,在译介西方政治哲学的基础上,人们很容易借助西方理论话语来确立自身的问题域和学术范式,并从中获取其所需要的原始资料,这就使政治哲学研究难以根本摆脱简单地向西方取经的“学徒状态”,亦即使政治哲学研究出现了西化现象。与这种西化现象相伴随的,是一种抽象化现象。政治哲学研究的这种抽象化现象,特别明显地体现一个方面,这就是对抽象的政治哲学概念和论题进行拆解、组合、扩充、演绎。不管是西化还是抽象化,都意味着政治哲学研究的“去中国化”。我们的政治哲学研究既然要面对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历史界面上所呈现出来的重大现实问题,那么西化、抽象化,都是必须要克服的。而要有效克服政治哲学研究的西化、抽象化,就特别需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场和介入。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在政治哲学的研究中全面发挥指导作用,这种指导将是政治哲学研究能够切实地将其思维的触角伸向中国重大现实问题的重要前提。这一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之所以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

进一步说,要开展和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既需要回到过去,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马克思,进行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阐释和建构,也需要立足当代中国,建构一种与时俱进的、有理论观照能力和思想指引能力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以上论述充分说明,这种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绝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无关紧要的分支,相反,它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立足现实的意义上所应该发展的理论形态。换言之,立足当代中国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是要为中国学术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增添或者“点缀”一点“额外”的东西,更不意味着会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引向背离唯物史观的歧途,而是建构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什么重要,由此也能够窥见一斑。

由上可见,我们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来理解、阐释和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无论如何都不是要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拉入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当中,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变成一种疏远唯物史观的“政治”的哲学。相反,我们的这种理解、阐释和建构,会将马克思哲学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拉入本该到达的概念框架和问题域。因为事实上,马克思不仅有一种可与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相对话的政治哲学,而且这种政治哲学始终是立基于唯物史观的,始终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和对共产主义予以设计的中轴,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始终占有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同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持续不断地在面向现实中实现其在场性,从而充分彰显其唯物史观品格和实践品格,也必定要义不容辞地参与到政治哲学的研究中来,并由此发展出能够表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和21世纪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顾名思义,本引论就是本书的一个引子。本书最重要的工作,在于以马克思和当代中国为立论基点,从理论、现实、文本以及思想史等多重视域,来系统地建构一种既能反映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又能彰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指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本引论通过分析和说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为什么重要”,不仅引出了关乎本书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而且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线索。比如说,根据本引论,要在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就需要找到理论的突破点。这既要求我们突破一些相沿成习的认识——政治哲学与唯物史观是不相兼容的、政治哲学就是关于上层建筑层面上的“政治”的哲学、政治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哲学或部门哲学等,也要求我们把市民社会批判、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等看似与政治哲学无关的问题,作为破解难点、打开思维视野的切入点等。本书后面各章节的探讨,将在本引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 /jggJtzCAGpahh2NO6tDd0LDK4gQcE4yNpdx/tS/s15pNKj//W25VnbKryz6/t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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