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无墨子传,只是在《孟荀列传》后附了寥寥二十四个字:“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汉书·艺文志》班固注曰:“名翟,为宋大夫,在孔子后。”清人孙诒让推定墨子的生卒年,按公历计,约为前468年至前376年。墨子的籍贯为宋,但长期生活于鲁。
墨子自称“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墨子·贵义》,以下引《墨子》只注篇名),他的身份可能是有一定文化知识、接近“农与工肆之人”的“士”。他早年学习儒术,因不满周礼的繁文缛节,自创学派。墨子师徒组成了宗教性与政治性的社团,集体奔走于齐、鲁、宋、楚、卫、魏诸国。连孟子也不得不承认“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据《公输》记载,公输般为楚国制造了攻城云梯,准备攻打宋国。墨子听到这一消息后,从齐国出发,裂裳裹足,星夜兼程,十天赶到楚国郢都,与公输般辩论,并向楚王宣传“兼爱”“非攻”思想。他在楚演示了自己的守城方法,公输般比不过他。墨子告诉楚王:“臣之弟子禽滑釐等三百人,已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最后楚王不得不放弃了攻宋的打算。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止楚攻宋”的故事。此外,他还阻止了鲁阳文君攻郑、攻宋。墨子后又南游至楚,献书楚惠王,惠王赞叹为“良书”,然不用其道。他拒绝了惠王的封赐而去,并说“道不行,不受其赏;义不听,不处其朝”(《贵义》)。
墨子思想十分丰富,主旨乃“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就其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兼爱、非攻、天志、明鬼等十大主张而言,乃以兼爱为本。墨子十事,表面上看十分矛盾,但这些治国方略是为救治列国社会病态而准备的,至于针对某国某地,只需视其具体情况对症下药。墨子曾教导弟子:
凡入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憙(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即语之兼爱、非攻。故曰择务而从事焉。(《鲁问》)
由是可见,此十事并非平列的,亦非同时使用的。
墨子主张兼爱互助。他看到当时国与国互相攻伐,家与家互相抢夺,人与人互相残害,强凌弱、富侮贫、贵傲贱、智诈愚等一系列罪恶的社会现象,认为这些都是“天下之大害”,决心加以救治。他认为,“凡天下祸篡怨恨”,都是由于“不相爱”引起的。人人都知道自爱其身、自爱其家、自爱其国,而不爱他人之身、他人之家、他人之国。“相爱”指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护,所以又叫“兼相爱”,即不分人我、彼此,一同天下之利害、好恶。他以爱人若己、为人犹为己的“兼爱”思想解释仁德,把“兼相爱”看成是“仁者”所追求的最高道德观念。
墨子反对战争,反对亏人以自利,提倡的是“兼相爱,交相利”。他认为,一切灾害都产生于“别”。所谓“别”,即偏爱、自私。各自从偏爱出发,亏人以遂其私,所以产生了“交相恶”。拯救的办法是“以兼易别”。所谓“兼”,即每个人都毫无分别地爱一切人。“兼”字在金文中像手持二禾,《说文解字》释“兼”为“并”,即隐喻平等之意。“兼爱”不同于孔子的“仁爱”。儒家“仁爱”是有差等的爱,如对父母的爱与对兄长的爱不同,对自己父母的爱与对别人父母的爱不同。儒家主张从亲情出发,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讲“泛爱众”,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墨子的“兼爱”是“爱无差等”。也就是说,他要求人们对别人的爱与对自己父母的爱、对自己亲人的爱,没有差别,一视同仁。
故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恶得不禁恶而劝爱。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此也。”(《兼爱上》)
子墨子言曰:“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然则兼相爱、交相利之法将奈何哉?子墨子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是]以仁者誉之。(《兼爱中》)
这是墨子的治国之道和理想社会。
墨子以兼为善,以兼为仁义,其“兼爱”的背景是“互利”。“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他把小生产者互爱互利的道德原则推广为天下普遍的原则。这之中含有功利主义的交换原则,“利人利己”“害人害己”的心态。他实际上主张“己所欲,施于人”,但从互利互惠的角度讲,则比较平易。融合义利,易被人接受。
他劝诫“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盼望建立一个“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的公平合理社会。这其中含有对王公大人骄奢淫逸的不满,控诉了争夺战乱给人民带来的痛苦,表达了劳动者要求自食其力、过安定生活的愿望。墨子“兼爱”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原始平等思想的痕迹。
“兼爱”是针对攻伐而来的。因此,墨子又主张“非攻”。他首先指出攻战的“不义”,然后指出攻战之“不利”。他说,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然而,“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义与不义之乱也!”(《非攻上》)墨子揭露无义的攻伐“夺民之用,废民之利”。“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今唯毋废一时,则百姓饥寒冻馁而死者,不可胜数。”(《非攻中》)在准备武器装备,筹集、运送粮草或辎重的过程中,百姓死者不可胜数。开战之后,兵士死者不可胜数。“攻伐无罪之国,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牷,燔溃其祖庙,刭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夫无兼国覆军,贼虐万民,以乱圣人之绪,意将以为利天乎?夫取天之人,以攻天之邑,此刺杀天民,剥振神之位,倾覆社稷,攘杀其牺牲”,“百姓离散”,“竭天下百姓之财用”,“则此上不中天之利矣”,“中不中鬼之利矣”,“下不中人之利矣”。(《非攻下》)
墨子谴责武力兼并的战争是“不义”的,其根据是对人民、百姓“不利”。他同时又借助于天、神来说服王公大人、诸侯,指出战争也扰乱了天、神,影响了天、神之利。
在“兼爱”的原则下,墨子提出了“尚贤”的主张。墨子的“尚贤”要求冲破“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的世袭制度,主张政权向“农与工肆之人”开放。他提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认为凡有才能者都可以得到官禄,以德就列,任之以事,以劳行赏,量功分禄。
在“尚贤”的前提下,墨子又设计了“尚同”的社会蓝图。他主张“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尚同上》)。天子以下,从三公、诸侯到乡长、里长,也都选拔贤者担任。选出各级政长是为了克服天下之乱,克服一人一义,十人十义,自以为是,以人为非的“交相非”状态。人们要以上级政长的是非为是非,自下而上地逐层统一,做到“天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尚同下》)。墨子提出“上同而不下比”的原则,“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尚同上》)。他主张“一同其国之义”,“一同天下之义”,“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尚同下》)这反映了小生产者对社会统一安定的希望,但这种“尚同”,反对多元多样,必然导致“伐异”。因此,在先秦诸子的“和”与“同”之辩中,史墨、晏子、孔子“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主张,比之“尚同”有更大的意义。当然,墨子的“尚贤”“尚同”主张是针对国家昏乱而言的。
前面述及“非攻”“尚同”时,都涉及墨子“利天”“同天”之说。墨子肯定意志之天的存在,认为天是自然、社会和人民的主宰,能赏善罚恶。墨子亦肯定鬼神的存在,认为鬼神能在冥冥之中监视人们的行为,能赏贤罚暴。墨子“尊天事鬼”的主张,源于夏殷周的文化。他说:“昔三代圣王,禹汤文武,欲以天之为政于天子,明说天下之百姓,故莫不 牛羊,豢犬彘,洁为粢盛酒醴,以祭祀上帝鬼神而求祈福于天。”(《天志上》)
墨子的宗教观与前代的宗教观相近之处,是把宗教政治化与道德化。他指出:“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天志上》)符合天意的“义政”就是处大国不攻小国,处大家不篡小家,强不劫弱,贵不傲贱,诈不欺愚;违逆天意的“力政”则是相反。前者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谓之圣王;后者上不利于天,中不利于鬼,下不利于人,谓之暴王。墨子说:“今天下之君子之欲为仁义者,则不可不察义之所从出。”(《天志中》)他指出,“义不从愚且贱者出,必从贵且知者出”。因为“义者,善政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是以知义之为善政也。”(《天志中》)“义”就是“善政”,它从哪里来的呢?它来自贵且知者——天!墨子在这里把高贵而全知的“天”作为“义政”或“善政”的根源。“天为贵、天为知而已矣。然则义果自天出矣!是故子墨子曰:‘今天下之君子,中实将欲遵道利民,本察仁义之本,天之意不可不慎也。’”“吾所以知天之贵且知于天子者有矣。曰: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天志中》)
就“天”作为“仁义”“善政”之终极源头,“天”是良好的政治和良好的道德行为的终极根据而言,就“天”能主宰天子,“天”的意志即是“民”的意志,以“天”能赏善罚恶来警告、控制为政者而言,就仁义道德包括“君臣上下惠忠,父子弟兄慈孝”,子之事父,弟之事兄,臣之事君,天下仁祥等内涵而言,墨子思想和早期儒家思想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区别在于,第一,墨子的“天志”主要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平民意志的外化;第二,墨子的论证方式,是以“利”为枢纽的。“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法仪》)“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之赏者有矣;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之罚者亦有矣。”(《天志中》)前者如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后者如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
墨子以“天”为宇宙和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以“天志”为最高准则和尺度,用以衡量天子、王公大人、卿、大夫、士的刑政和言论。在“天志”面前,人人平等。“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仪法,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也。今轮人以规,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圆之别矣。”(《天志下》)他试图借助于“天志”迫使为政者心存敬畏,随时警戒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天之所欲,而去天之所恶”(《天志下》),给予天下百姓以生存的可能和起码的利益。
他的“明鬼”论的目的也是如此。他论证鬼神实有,认为鬼神有除暴安良、主持正义、威慑警戒的功能。
是以吏治官府之不洁廉,男女之为无别者,鬼神见之;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有鬼神见之。是以吏治官府不敢不洁廉,见善不敢不赏,见暴不敢不罪。民之为淫暴寇乱盗贼,以兵刃毒药水火退无罪人乎道路,夺车马衣裘以自利者,由此止。是以莫放幽间,拟乎鬼神之明显,明有一人畏上诛罚,是以天下治。(《明鬼下》)
墨子以鬼神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赏贤罚暴,使百官和小民都心存畏惧,不敢胡作非为。他肯定祭祀活动“上以交鬼之福;下以合欢聚众,取亲乎乡里”(《明鬼下》)。总之,“天志”“明鬼”之说,是借用超越的神秘的力量来治理现实社会的病态,以“兴利除弊”,并塑造、规范一个合理化的、理想化的社会。
墨子相信早期传统宗教观里的意志之天说,又主张“尚力”“非命”。他说:
执有命者之言曰:“命富则富,命贫则贫,命众则众,命寡则寡,命治则治,命乱则乱,命寿则寿,命夭则夭。命,虽强劲何益哉?”以上说王公大人,下以驵(阻)百姓之从事,故执有命者不仁。(《非命上》)
他认为,命定论是帮助暴君来欺骗百姓的,使百姓安于接受现实,无所作为;决定社会治乱和人们命运的,不是“命”,而是“力”。“世不渝而民不易,上变政而民改俗”。“天下之治也,汤武之力也;天下之乱也,桀纣之罪也。若以此观之,夫安危治乱,存乎上之为政也,则夫岂可谓有命哉?”(《非命下》)从王公大人的听狱治政到农夫农妇的稼穑织纴,都靠各尽其力,因为“强必治,不强必乱”,“强必贵,不强必贱”,“强必饱,不强必饥”(《非命下》)。人必“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非乐上》)。在这里,他又肯定了人有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
墨子一方面相信鬼神,祭祀鬼神,肯定人鬼同利,但另一方面又主张“薄葬”。他认为,厚葬久丧并不能富贫众寡,定危治乱,不是什么“仁也、义也、孝子之事”,而是辍民之事,靡民之财,足以使国家由富变贫,人民由众变寡,刑政由治变乱。他从百姓的利益出发,反对厚葬。他又重视祭祀上帝鬼神,认为:“若苟贫,是粢盛酒醴不净洁也;若苟寡,是事上帝鬼神者寡也;若苟乱,是祭祀不时度也。”(《节葬下》)祭祀当然也要浪费财力、物力、人力,但墨子为什么不反对祭祀呢?这与他的“天志”“明鬼”学说有关。他必须保留上帝和鬼神作为超越的力量,控制人事。另一方面,从《墨子》一书中可以看出,当时厚葬的奢靡之风已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相形之下,祭祀的浪费要小得多。按墨子的设想和当时的习俗,祭品一般都给家人、亲族、乡里的人共享(详见《明鬼下》),而祭祀对安定社会人心起的作用较大。由此可见,墨子考虑问题,是从国家人民的实利出发的。因此墨子也强调“节用”,主张“凡其为此物也,无[不]加用而为者,是故用财不费,民德不劳,其兴利多[矣]。有去大人之好聚珠玉、鸟兽犬马,以益衣裳、宫室、甲盾、五兵、舟车之数于数倍乎!”(《节用上》)
墨子提出了检验认识的三条标准: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非命上》)
这就是要以关于古代圣王的历史记载、老百姓的亲身经验和实际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人民的利益,来判断认识的正确与否。在这里,他比较重视感觉经验、闻见之知,更肯定古代文献的记载,尤其强调社会效果是衡量诸种学说是非曲直的重要标准。“三表法”的确立有积极意义,但依同样的标准,他也论证了鬼神存在的正确。因为古籍中有鬼神的记载,百姓中有鬼神的传闻,而他认为鬼神的威慑有益于国家治理和人民安定。
墨子在《墨经》中肯定人们通过五官可以获得感性认识。“知,材也。”(《经上》)“材”指人们的认识能力。“知,接也。”(《经上》)通过感官与外物相接触产生认识。“惟以五路知”(《经说下》)。五路,指五官,即耳、目、口、鼻、肤。“知而不以五路,说在久。”(《经下》)“久”指时间。这是说,人们在很长的时间内形成的熟练技能,可以不再直接通过五官去知觉。这是熟能生巧所致,不是超感觉。
墨子强调“心”对“五官”得来的见闻之知的辨析察识。“虑,求也。”(《经上》)人有在感觉基础之上的认识能力。“ ,明也。”(《经上》)“ 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经说上》)他承认认识是不断深化的。“ ”是古智字,从“心”,表示思虑的作用。“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辨也”。(《经上》)分析察知属理性认识活动,可以鉴别众人耳目闻见的真伪,涤除虚妄,使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这是对“三表法”的重要补充。
墨子主张名实合一与知行合一。“知:闻、说、亲;名、实、合、为。”(《经上》)“知:传受之,闻也。方不㢓(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经说上》)“闻知”是从传闻或阅读得到的知识。“说知”是通过闻知得到的材料推断出的新知识,包含着逻辑推理。“亲知”是直接经验。“名”指名辞概念,“实”指实际事物,“名实耦”指概念与事物、认识与实际相符合。“行”就是“为”,有正当目的的行为称“志行”。“行,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盗。”他肯定知行相合一,尤其强调行为的目的要“善”,要符合百姓之利,而不是巧言令色,欺世盗名。
后期墨家的逻辑学体系包括“名”“辞”“说”“辩”几部分,以“辩”统摄全体。
第一, “以名举实” 。《小取》提到的“以名举实”,就是《经说上》提到的“名实耦”,意即概念与事物相统一。“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经说上》)“举名”,就是命名或加名。名用来称谓实,是主观的给予、加予。名反映的不仅是事物的现象,而且是它的本质或属性。“知其所知不知,说在以名取。”(《经下》)知与不知的区别,就在于能否以名举实。“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说上》)从根源上说,名由实起,名实统一在实,即必须以实正名。
名的种类很多。从外延的大小来划分,则有达名、类名、私名三种。“名,达、类、私。”(《经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经说上》)“达名”是最一般的概念,如“物”。“类名”是反映一类事物的概念,如“马”。“私名”是专有的单独概念,如“臧”这个特定的人。此外,从属名与种名来划分,则有兼名与别名。“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经下》)“牛马”是兼名,牛是别名。牛是牛,非牛(马)是非牛(马),牛马是牛马。牛马或牛或马是属于全体与部分、大类与小类、属名与种名的关系。
《墨经》虽然强调以名举实,但它并不是把“名”这个符号指向某种静止、孤立的物件。其“名”(辞、说、辩)始终与变化着的“实”统合在一起,“实”的时空运动场制约着“名”的语义。如关于“宇”(空间)这一符号语言的释义:“宇或徙,说在长宇久。”(《经下》)“宇:长徙而有处徙。宇南宇北,在旦(朝)有(又)在(暮),宇徙久。”(《经说下》)物体在空间区域的迁移(运动),就表现为空间的扩大和时间的延长;而物体在时间上的延续又总是与所处的迁移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物体在空间上由南向北移动,在时间上就会由朝至暮的延续。它在规定“宇”(空间)这一符号时,以为空间隶属于时间,也与运动不相分离。这就是从“空间”这一“实”的各种属性的相互涵摄、关联中动态地说明“宇”的意义。在《墨经》中,通过“名”(符号)对“实”的刻画,并不是要你把握存在的绝对意义,而是启悟你去洞见“实”的某种特定的联系方式。(参见张斌峰:《〈墨经〉的名实观与“符号场”理论》,见《场与有:中外哲学的比较与融通》[四],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二, “以辞抒意” 。后期墨家涉及作为判断的“辞”或“言”的不同形式,如“尽”“或”“假”“必”和“且”等。“尽,莫不然也。”(《经上》)“尽”在这里已是一个全称判断,全称直言肯定判断。“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小取》)“或”含有特称、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的含义,如“时或有久,或无久”,“尺与端或尽或不尽”(《经说上》),等等。“假”是区别于“今已然也”(实然判断)的假言判断。此外还有必然判断和“且然”(将然)判断的形式。“且入井,非入井也”(《小取》),将要入井而尚未入井,含有某种时态的关系。墨家逻辑还充分注意到判断的矛盾关系,如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或然肯定与或然否定、特称与全称之间的矛盾关系,以及“名”(概念)在“辞”中的周延问题。(详见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第五章第三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以下多有参考)
第三, “以说出故” 。墨家“说”式推论的基本逻辑范畴是——故、理、类。“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大取》)在整个“说”式推论中,故、理、类三者是基本前提。“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故”是事物所能成的原因、条件和论题的根据与理由,其中有“大故”和“小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大故”相当于充分必要条件。“小故”相当于必要条件。“理”也即“法”。“论诽之可不可,以理。”(《经说下》)“法,所若而然也。”(《经上》)“理”和“法”是指事物之理和立辞的论据。墨家逻辑推论非常强调“类”的同异,“以类取”“以类予”,都是关于类的推演。在推论中,首先必须“明类”。
墨家逻辑的推理方式,有具有类比特点的“辟”“援”“推”。“辟”(譬)是比喻。“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小取》)这是举他物以明此物。“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小取》)“援”即援引对方承认的论点、命题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小取》)“推”既指一般推论,又指用对方所取的命题,类同于对方所不取的命题,从而推知其结论:或者同为是,或者同为非,不能肯定一个,又否定一个。此外,墨家推理形式还有属于一般演绎论式的“或”(选言推理)、“假”(假言论式)、“效”(直言的演绎论式)、“侔”(复杂概念推理,包括“是而然也”“不是而不然也”两种形式),等等。
第四, 关于“辩”学的基本原理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小取》)这里阐明了“辩”的目的和作用是“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墨家学派在战国时期第一次全面研究了作为逻辑科学的“辩”的问题。“辩”学“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小取》),考察客观事物的所以然,分析比较不同的言论,解决认识真理的方法问题并为社会实践服务。“辩”的原则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小取》)这就是前面阐述的名实关系问题,概念、判断、推理的一些方法和规则问题。在名、辞、说、辩四者中,“正名”“析辞”“立说”是“明辩”的基础,“明辩”则能兼三者之能事。
墨学在汉代以后迅速衰微,原因何在呢?首先,从外部来说,是儒学的批评(如孟子辟杨墨,诋为无父无君),以及儒学地位越来越高,知识分子视墨学为邪说暴行,因而被冷落。
其次,从内外部关系来说,墨家学说不适应秦汉以后的社会生活。秦汉以后的社会是政治上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它所面对的则是分散的农业自然经济,这两者整合得好,社会就进步繁荣。儒学思想适应并有助于这两者的协调。而墨家兼爱思想有打破家族家庭本位之嫌,特别是墨家的组织、游侠作风和辩说特性,都不适应农业文明的大一统的社会,并会被集中的中央政府所禁止。如汉朝就打击游侠。于是墨家文化就逐渐演变成在野的、在社会下层之间流行的思想,在社会上层文化中地位很低。(参见《任继愈教授的讲话》和《张岱年教授的讲话》,《墨子研究论丛》[一],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3页)
另外,墨家主张的以兼易别和整齐划一的“尚同”思想,反对多样化,不适应社会各阶层表达自己的愿望,反而加剧了社会矛盾。墨家的“尚同”与儒家的“和而不同”,与秦汉以后统治者要求的集中都不相同。这也就是荀子所批评的“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有齐而无畸,则政令不施”。(《荀子·天论》)
再次,从内部原因来说,墨家自身有很多缺陷使它中绝。第一,墨子去世后,墨家缺乏德业兼备的领袖,缺乏像孟、荀之于儒家,庄子之于道家那样的大师级人物。第二,墨家组织内部缺乏民主,加上它的苦行主义、自我牺牲,使人们难以接受,其理想也很难实现。第三,墨家后世的墨侠集中在秦国,有“拥秦”的嫌疑,在知识分子中名声不好。第四,墨家后学有的诡辩过于微妙。(参见韦政通编著:《中国哲学辞典》,台北水牛出版社出版,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重印,1993年版,第712—715页)
最后,秦汉以后,上层文化的主流有重政轻技、重道轻器的倾向,致使墨家的自然科学思想,尤其是几何学、力学、光学、机械制造原理和技术,以及逻辑学等没有适宜发展的土壤。
墨家思想虽然在汉以后很少有人研究,但墨家文化在民间社会仍然起着作用。在科学方面,它对魏晋时期的科学家鲁胜、刘徽有重大影响。在道德方面,墨家刻苦耐劳、勤俭节约、兼爱互利思想也为我国劳动人民所继承与发扬,其救世献身精神和意志的磨炼,构成了中华民族对理想人格追求的有机组成部分。墨家重视实践经验、强调践履的作风也影响了清初颜元、李塨学派。墨子思想对我国道教的兴起和农民起义都有一定的影响。
清代以后,随着乾嘉朴学的兴起,墨子的整理与研究渐渐复苏。民国时期,墨子研究大盛。
1.试比较墨子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
2.谈谈“三表法”。
3.略述后期墨家名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