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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荀子

荀子,名况,亦称孙卿,战国后期赵国人,生卒年月不详,其政治、学术活动年代约在周赧王十七年(前298)到秦王政九年(前238)间。荀子是与孟子齐名的一位儒学大师。荀子年轻时就崇拜孔子,是儒家子弓的私淑弟子。他博学善辩,年轻时便开始游学于齐国都城稷下学宫,后又再次入齐,前283年至前265年间,他在这里讲学为师,三次担任稷下学宫的祭酒,享有很高的声望。这里说的祭酒,指学宫中名望崇高的、在祭祀时举酒祭神的老师。

前285年,荀子企图说服齐国实行儒家的仁义王道,选贤任能,重用儒者。但当时的齐湣王听不进荀子的建议,荀子只好离齐去楚。荀子西游于秦时已是中年。他打破了“儒者不入秦”的惯例。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他会见秦昭王和秦相范雎,在赞扬秦国“威强乎汤武,广大乎舜禹”(《荀子·强国》,下引《荀子》只注篇名)的同时,建议秦昭王重用儒者,实行仁义,表达了自己隆礼、尊君、爱民、实行王道的立场。但荀子终因得不到秦国的重用,于楚考烈王八年(前255)离秦,二度至楚。楚相春申君黄歇委之以兰陵令(兰陵在今山东莒南)。此间他曾遭到诽谤而来到赵国,与赵国的临武君在赵孝成王面前议论兵法,主张“以不敌之威,辅服人之道”(《王制》)。不久,他仍回到楚国,复被任命为兰陵令。前238年,春申君被杀,荀子被免官,从此他便定居兰陵,专门从事著述和教学,直到老死。

荀子一生的主要时间和精力是用于研究和传习儒家经典《诗》《书》《礼》《乐》《易》《春秋》等,以及从事教学。他的学生很多。他善于吸收和批判诸子百家的学说,汉代儒者所习的《诗》《礼》《易》《春秋》都有他的一派的授受渊源。荀子的著作十分宏富,在汉代抄录流传的有三百多篇,但多有重复,经刘向校雠,定为三十二篇。其中大多出于他本人的手笔,少数篇章是他的学生的记述。与《论语》等儒家语录体著作不同,《荀子》开创了儒家学派中个人著作体的先河。

第一节 性恶论

与孟子的“性善论”不同,荀子主张“性恶论”。他提出“性伪之分”的命题,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不可学,不可事之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性恶》)与生俱来的本能是“性”,而后天习得的则是“伪”。“伪”是“人为”的意思。“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礼论》)“本始材朴”是人的自然本性,“文理隆盛”是人类的社会制度、文化创造,包括礼义道德。前者需要后者的加工,才能完善美好;后者没有前者作基础,也无法加工。荀子认为道德是后天习得的,是经过人的思虑的积累、官能的反复运用然后形成的行为规范。他认为孟子没有分清“性”与“伪”的区别:“孟子曰:‘人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性恶》)礼义是圣人制定的,人们通过学习和践行才能变为道德品质。

荀子指出人的“性”是“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性恶》)他认为,人的情欲、情感、生理本能是“性”。愿有肉食,穿华丽的衣服,有车马,积累财富,不知满足,这都是人之常情。“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正名》)耳口目鼻体等“天官”触物生“情”,但“天官”要受制于心这个“天君”的统帅、“征知”。心的取舍为“虑”,虑之后的行为就是“伪”。“天官”的思考、选择,是理性思维。理性思维和先验直观必须统御、支配情欲、情感。不然的话,人们纵任性情流露,利欲熏心,声色犬马,争夺杀伐,相互欺害,无忠信,无辞让,无礼义文理,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淫乱、仇杀、无秩序的混乱状态。

因此,荀子提出“化性起伪”的命题:

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于性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故圣人之所以同于众,其不异于众者,性也;所以异而过众者,伪也。(《性恶》)

导情、化性而起伪,改变人性,造就治世,是荀子的主要思路。荀子主张“性伪合而天下治”(《礼论》)。他说:“今人之性,固无礼义,故强学而求有之也;性不知礼义,故思虑而求知之也。”(《性恶》)通过后天的教育,或通过国家刑罚与社会规范的制约,使人以理性支配感性,维护社会道德秩序,达到天下出于治、合于善的目标。“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因此,凡人都要改变自己的性情,化性起伪,化恶为善,可以成为像禹那样的圣人。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现实性上,并非人人都可以成君子、成圣人。因为人性随后天环境可以发生多重变化,人们“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注错习俗之所积耳”(《荣辱》)。“注错习俗”是指行动和习惯的积累和人对客观生活环境的影响。君子和小人在本性上是一样的,都爱好虚荣,憎恶耻辱,爱好利益,憎恶危害,但他们求得的方式却是不相同的。君子修行正常的道术——仁义道德,小人修行诡异的道术。“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积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儒效》)人们通过教育和主观努力,可以“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儒效》)荀子性恶论的主要意图是要改变人的恶性之质而迁于善。因为凡是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努力的结果。他肯定人有智能,可以向善,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教化,成就自己。“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性恶》)

孟子是理想主义者,荀子是现实主义者。张岱年先生说:“孟子言性善,乃谓人之所以为人的特质是仁义礼智四端。荀子言性恶,是说人生而完具的本能行为中并无礼义;道德的行为皆必待训练方能成功。孟子所谓性,与荀子所谓性,实非一事。孟子所注重的,是性须扩充;荀子所注重的,是性须改造。虽然一主性善,一主性恶,其实亦并非完全相反。究竟言之,两说未始不可以相容;不过两说实有其很大的不同。”(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2页)

第二节 礼论

性恶论是礼论的基础。正因为人性本恶,所以才需要以礼义、法治来教育、改造和制约人性。荀子说:

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

人们的物质欲求需要社会规范加以调节、疏导、约束甚至压制,才不致造成纷争混乱。

荀子说: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无,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礼论》)

这是说,礼有三种本元:天地是生命的本元,先祖是族类的本元,君长是政治的本元。没有天地,怎么会有生命呢?没有先祖,怎么会有族类呢?没有君长,怎么会有政治呢?三者偏缺一种,就无从安定人民。所以,礼文,在上方事奉天,在下方事奉地,尊敬先祖,尊重君长。这里所说的三本,只是指人们生命、族类的本元与政治的主导。人们为什么要祭祀天地、先祖,尊重君师?人有根源感,人总是要眷怀、追思,甚至回归自己所以出生之处。祭祀天地、先祖,尊重君师的礼俗逐渐演变成礼制。礼制是为了人心的安定,社会的秩序化。

从社会与人的性情的角度看,荀子认为,礼义起源于对人的自然本性、情欲情感的限制,起源于人们无限的欲求与社会有限的财富的矛盾。他说: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

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求必须满足,但财富毕竟有限,因此只能按社会名分等级来确立消费的多寡,以解决需求和生活资料的矛盾。

荀子认为,人们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一个社会的组成及其秩序化,靠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制度加以确立。礼、义则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纽带。他指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能“群”。而人所以能群居,是能“分”。靠什么“分”?靠礼、义。他说:

(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王制》)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面对自然,面对野兽,必须联合成社会群体,而任何群体,必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有分工和合作,要有等级名分,并以此决定消费品之分配,以免发生争斗和内乱。他提出“明分使群”的命题,指出:

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人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富国》)

一个人的能力不能兼通数种技艺,兼管各种事务。一个人的生活所需,要靠众多人的生产品供给。群居生活一定要明其职分和等级。明确各人的职分是人能“群”的前提,而礼义是维持“分”的手段。荀子把合群的力量归结为“圣王”“君主”。他说:“君者,何也?曰:能群也。”(《君道》)“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富国》)

荀子主张“以礼正国”。他所倡导的“礼治”,是通过社会分工,确立贫富贵贱的等级秩序。因此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他指出,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要求人们遵守维持贵贱贫富等级秩序的礼,安分守己。他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修身》)“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臂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王霸》)“错”,是“措置”的意思。礼一旦制定,就不能违反。王公士大夫的子孙也不能违反,如果违反了,就应当贬为庶人。相反,庶人的子孙遵守礼义,注重修身,也能提拔到社会上层。礼需要教育,需要向师长学习。“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修身》)同时,他又主张,“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富国》)。

荀子虽然主张以“法治”补充“礼治”,但“礼治”本身仍然是“人治”。他强调隆礼义,是因为礼义法度属于后王现行的东西,比起先王的《诗》《书》更为切近明确。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法令固然重要,但根本上是人的问题,特别是任用贤人的问题。有法更要有人,用势不如用贤。君子可以制定法、执行法,小人则只可能践踏法,利用法生乱。

好法而行,士也。笃志而体,君子也。齐明而不竭,圣人也。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修身》)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划分,光拘守法而不识其义是不够的,识其义能固其志以实践道而不能类通先王之典,也是不够的。荀子还是主张信用贤能,天下为公。荀子向秦昭王明确表示了实行王道政治的立场,肯定儒家的仁义爱民主张,并认为只有儒家之道才能统一中国。

志意定乎内,礼节修乎朝,法制、度量正乎官,忠、信、爱、利形乎下。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故近者歌讴而乐之,远者竭蹶而趋之。四海之内若一家,通达之属,莫不从服,夫是之谓人师。(《儒效》)

这里,人师是儒者!总之,礼是由仁义所生,礼治本质上也是仁政,由君子实行。礼义是社会认同的道义原则,统治者与庶民都必须遵守。在这些方面,荀子与讲法、术、势的法家有很大的区别。

荀子指出,礼以中道调节情绪、情感的表达:“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故文饰粗恶,声乐哭泣,恬愉忧戚,是反也;然而礼兼而用之,时举而代御。”《礼论》有了礼的仪节,贤者表达敬爱之心,不肖者用此成行义之美。礼可以节制人们情感的表达,兼而用之,及时行动,交互为用。

荀子的礼论又是与乐论相结合的,礼乐不仅调节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儒家的治道,是一种教化形态,它也包含法治、刑政,但主要是通过礼乐教化提升每一个人的人格。以礼节民,以乐和民。礼乐刑政,相辅相成。“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论》)荀子认为,人群相处,除了“分”“别”,即分工分职,并以社会政治伦理等级秩序相区别之外,还要讲“合”“同”,讲情感。礼乐之道,既使社会群体有分别,又使社会群体相融合。礼偏重于分,乐偏重于合,但二者均有偏重而无偏废,相互为用,目的都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和谐社会生活。荀子说:

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导),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导)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乐论》)

諰即偲,有佞、邪之意。这是说,人之道表现在音乐上,音乐需要人引导,音乐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乐能陶冶性情,增强美感,提升人的境界,修养人的身心。圣人提倡雅乐,反对靡靡之音。荀子把儒家的礼乐相辅相成之道发挥到极致,主张“美善相乐”,指出通过礼乐教化可以提高百姓的文化素养,纯洁人心,成就每一个和乐庄敬的生命,达到理想的胜境。

儒家的礼节,除日常礼节外,重大的有如冠、婚、丧、祭、朝、聘、乡、射等,都有其具体含义。这些都是来自民间习俗,慢慢形成,且在不同的时空不断变化的。儒家提升这些礼节的品质,赋予其道德意义:冠礼在明成人之责;婚礼在成男女之别,立夫妇之义;丧礼在慎终追远,明死生之义;祭礼使民诚信忠敬,其中祭天为报本反始,祭祖为追养继孝,祭百神为崇德报功;朝觐之礼,在明君臣之义;聘问之礼,使诸侯相互尊敬;乡饮酒之礼在明长幼之序;射礼可以观察德行。总之,这些古礼综合了宗教、政治、伦理和艺术、美学的价值,对于稳定社会、调治人心、提高生活品质都有意义与价值。儒家除了礼教、乐教,还有诗教、书教等。荀子主张开发人民的心智,使人向善,敦厚庄敬,相互和睦,克服与生俱来的好逸恶劳、争斗纵欲等人性负面的东西。

第三节 天论

一方面,孔子、孟子均继承了夏、殷和周初人的宗教神性意义的天道观,并依据《诗经》《书经》,发展出个人德性为天所赋,个人“畏天”“知天”之说,又结合道德、宗教,把天作为道德的超越根据。另一方面,孔、孟均有将“天”视为自然意义的天的看法。荀子也继承了以天为神的传统,如说“皇天隆物,以示下民”,把“天”“帝”合称为“动如天帝”等。荀子也以“诚”说“天”:“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不苟》)他的“君子与天地相参”等思想亦与《中庸》相通。

荀子天论的创新发展在阐发“天”的自然义和规律义。他说:

列星随旋,日月递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功]。唯圣人为不求知天。(《天论》)

天是不为而成,不求而得的。人们看不见它的行动,可是看得见它的功绩,这就叫作“神”。人们都知道它的成就却不见它的形迹,这就叫作“天功”或“天职”。圣人只修人事,不希求了解天道自然。他把自然天地作为万物生成长养的源泉。“天地者,生之始也。”(《王制》)“天地者,生之本也。……无天地恶生?”“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礼论》)

他提出“天行有常”的命题,指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论》)天道即自然规律,并不与人事相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的治乱不是由于天的主使。日月、星辰、节气,在禹王、桀王时都是相同的,可是禹王时天下太平,桀王时天下大乱,这都不是天的意志而是人事的问题。荀子说:星宿坠落,树木吼叫,人们都感到恐惧。这不过是天地的运动、阴阳的变化,没有什么可怕的。日食、月食、怪星的出现,或风雨不调,是任何时代都有的现象。如果君上英明,政令平顺,即使发生这些灾害,也不会受到太大的伤害;如果君上昏暗,政令险恶,这些自然灾害即使不出现,也无法挽回或补救其厄运。他反对用祭祀来求雨解旱,反对“卜筮然后决大事”。他认为,悼念死者的祭祀只是表示思慕之情,是尽“人道”而不是“鬼事”。

他又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也就是界定好天的职分和人的职分。

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祆怪不能使之凶。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养略而动罕,则天不能使之全;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故,水旱未至而饥,寒暑未薄而疾,祆怪未生而凶。受时与治世同,而殃祸与治世异,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

加强农业,厉行节约,天就不会使人贫穷;给养充备,动作得时,天就不会使人困顿;遵循着“道”,不出偏差,天就不会使人受祸。违背了自然规律(“道”),任意妄行,天就不会使人吉祥。人事处理不当,即使没有发生自然灾害,人民也要遭殃,因此不可以埋怨上天。懂得区分天与人职分不同的人,就可以叫作“圣人”。

天和人各有不同的职能:“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天论》);“天能生物,不能辨物,地能载人,不能治人”(《礼论》)。人类的命运在上天,国家的命运在礼制。产生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是自然之天,而治理万物和人类社会的则是有为的人。荀子主张不要迷信天,但要尊重天道,在尊重的前提下,人是有所作为的。

荀子进而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指出:

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裁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而勿失之也?愿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成?故,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天论》)

与其迷信、思慕、歌颂“天”的权威,等待“天”的恩赐,不如了解自然,掌握规律,使自然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在区分自然与社会、天与人的基础上,人可以依据自然之天道,去使用、控制、变革自然。

第四节 正名学说

战国之世,名辞淆乱,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从习俗,没有统一标准。针对“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正名》)的现象,荀子继承孔子的正名思想,以儒家政治、伦理原则为根据,明贵贱,辨邪说。他说:“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正名》)怪辞兴起,名实紊乱,增加人民的疑惑和辩讼,不利于认识的统一,因此必须正名。语言的正确使用,是实现良好秩序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他的正名学说中有一套名、辞、辩、说的逻辑系统。他指出:

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正名》)

不同的事物必须确立不同的名称,相同的事物必须有同一的名称,以免名实混淆,防碍人们交流思想。“制名以指实”,区分贵贱尊卑,使人各安其位,并揭露诡辩和欺瞒。

他主张名实统一,以名指实。为确保名实的相符,达到“名闻而实喻”“名定而实辨”的效果,应以“实”为主,“名”为副。他指出:“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正名》)作为“君”之“心”的征知,必须通过“天官”(感官)接触具体事物,然后才能形成概念。

他提出“制名之枢要”,即制名的几条原则。第一,“约定俗成”。“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正名》)这就是重视“名”的社会性,即同一社会中的人,大家都认同并遵守。第二,“同则同之,异则异之”(《正名》)。名必须依据于实。物同则名同,物异则名异;异实则异名,同实则同名。第三,“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正名》)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单名(如马、牛),不能用一个字的就用兼名,即词组(如白马、骊牛)。如果单名、兼名所表达的事物属同一类,就可以用共名(如黄牛、黑牛,以“牛”为共名)。第四,对名相做出分类。

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正名》)

这里提出了“大共名”“大别名”的概念。前者为遍举,是从逻辑综合的角度言;后者为偏举,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言。所谓“大”,并非最大或最终之共名与别名,因为它们都可以“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也就是说,它们可以继续综合和继续分析,不是最大的共名,也不是最小的别名。从一个大共名(如马)出发,继续综合,外延不断扩大,具有相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产生更大的共名(如动物),这是名的概括;从一个大别名出发(如马),继续分析,外延不断缩小,具有不同内涵的事物越来越多,可以出现更小的别名(如白马、黑马),这是名的分析。这是荀子对于制名指实、辨同别异思想的具体运用。第五,“稽实定数”。如何制定数量之名?

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正名》)

“同状而异所者”,指形状相同的东西在不同空间。“异状而同所者”,指同一人或物发生了变化却在同一空间。形状相同的事物分处两地,虽可以共名,但数量上却是“二实”;形状发生了变化的事物,虽然名称有所改变,但仍然是同一个实物。“名”不反映事物的数量,只反映一类事物的共性与本质。

荀子还提出了辩论的逻辑原则,如“正其名”“当其辞”“辩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辩则尽故”(《正名》)等。他认为,士君子之辩应当做到:

先虑之,早谋之,斯须之言而足听,文而致实,博而党(从)正,是士君子之辩者也。(《非相》)

辞让之节得矣,长少之理顺矣,忌讳不称,祆(妖)辞不出;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治观者之耳目,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传者之辟辞;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和)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辩说也。(《正名》)

这就不仅提出逻辑推理的规则,而且提出了论辩的道德原则。他认为,论辩中一定要符合仁德礼义,要公正,虚心听取对方的论说,不畏权势,不为传言所左右。

思考题:

1.试论荀子“性恶论”与孟子“性善论”的区别。

2.荀子“礼论”的意义。

3.浅谈荀子的“制名之枢要”。 tOSSmm3/Yy9MqTROea6bzGaZ1FgBald8DmyKuQOyJJQou5GcdFGGtrIngyLK+b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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