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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族而居的自然与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习惯于聚族而居,这种习惯源远流长,是自上古社会就形成的传统。以血统为纽带的聚族而居现象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长期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的。首先,它是由先民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的特点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发生特别频繁的国家。孟昭华在《中国灾荒史记》 中说:“我国灾荒之多,世罕其匹。自古至今,自然灾害就严重地袭击我们。”据英国李约瑟博士在其《中国科学技术史》中统计,“中国每6年有一次农业失收,每12年有一次大饥荒。在过去的2200年间,中国共计有1600多次大水灾,1300多次大旱灾,很多时候旱灾及水灾在不同地区同时出现”。据陈达在《人口问题》一书中统计,从汉初至1936年的2142年间,其中水灾年份有1031年,旱灾年份有1060年。邓云特(邓拓)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自汉初至1936年的2142年间,共发生自然灾害5150次,平均每4个月左右就发生一次。而且,这些灾荒大多发生在先民的聚居地区——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这与这两个流域的气候环境十分恶劣有关。气候是影响古代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据气象学家竺可桢先生统计,欧洲各地降雨量平均变动率仅为12.5%,即使以气候恶劣著称的西伯利亚,也仅是欧洲的两倍,即25%,而黄河中下游地区竟高达35%,几乎是欧洲的3倍。按气象学通例,当雨量平均变化率为25%时,农作物已经受到损害,当变化率达到40%时则颗粒无收。长江流域由于梅雨与台风的影响,其变化率也很大。如此巨大的气候变化率,才导致水灾、旱灾经常发生。这种变化率极大的气候环境,使得中国农业耕作的季节性特别强,我国农历对于各种农业时节的记载之详尽,在世界各国的历书中是最为突出的。我国的农业从播种到收获的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要严格地按照二十四节气的进度迅速完成。生产活动的严格的节令特点,增加了农民的劳动强度和紧张程度。直到现在,中国农业生产中还流行着“抢耕抢种”“抢秋夺麦”“龙口夺粮”之类的话头,由此可以想见在农业技术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农民的劳动紧张程度。严酷的自然条件,再加上生产工具的落后(西周时代的农业工具还是以石器和木制工具为主,青铜器还是贵族的奢侈品),使得个体的像美国建国初期的西部牛仔一样独来独往、绝对不依靠他人独立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成为十分困难的事情,人们很难单独面对自然环境的挑战。这种情况迫使人们在生产和生活的拼搏中以群体方式为主。

群体组织首先是以血缘群体为主,因为这是最自然的群体,不需要刻意组织,它是自然而然集合成为群体的。先是以母系血缘为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是以父系血缘为主了。以父系血缘为主的家族,既是生产所依赖的,也是一种长幼有序的生活群体,它给人们组织更大的群体(氏族、部落直至国家)以启示。于是这种家族制度便为统治者所取法,成为中国古代国家的组织原则,形成了中国数千年来家国同构的传统。这样,一方面,是环境要求人们以群体活动方式去应付大自然的挑战;另一方面,统治者也有意识地把治下的百姓分门别类按照血缘群体的亲疏远近组织起来,以便于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因此,认识古代社会结构与了解古代的家族组织形式就是密不可分的了。而本书所研究的主题之一的游民,就是脱离了社会正常秩序与宗法家族组织的人们。

我们过去分析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经常习惯地用“封建的宗法社会”来概括。我在《中国流民》 一书中这样陈述:“中国自周朝以来就是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主的宗法社会。”在后面的章节里还说:“中国古代社会是由垂直的等级序列构成的宗法社会。”这些说法也不是我发明的,大多是取之于历史学界的较为一致认可的意见。这些观点虽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至少也是表达不准确的。

第一,自周朝至近代长达3000年,不能完全用“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主的宗法社会”来概括,因为先秦与秦以后就有极大的差别。例如秦朝以后,以血缘关系的远近所建立的分封制度就基本上不存在了(有的朝代有些残余,但与先秦的封邦建国有质的不同)。宋代以前与宋代以后也有很大不同,例如同是宗法制,宋代以后,汉唐时期的极盛的庄园经济就大大削弱了。

第二,前一种说法是用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的特点来修饰和限制“宗法社会”,后面所说的“由垂直的等级序列构成的”是用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特点来修饰和限制“宗法社会”,而“宗法”二字意在表述社会群体成员组成上的血缘联系,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上的特点没有必然的联系。本书重点是论述游民、游民文化与中国文化及文学的关系,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考察虽然只是属于背景研究的范畴, 但是也要根据自己的课题的实际,将形成游民的有关的社会结构的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

文明史前,人们按照血缘组织与恶劣的自然环境做斗争还好理解,为什么国家政权建立以后,统治者仍然保留甚至提倡宗法制度呢?这与古代中国统治者的专制欲望和经济发展有关。自先秦以后,中国是组织类型的社会,然而,它没有一竿子插到底。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没有从朝廷一直组织到个人,朝廷派官只派到县一级,县以下基本上是民间社会。因为组织社会的成本是很高的,也就是说要花许多钱,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负担不了过高的成本。保留宗法制度,就是保留了民间自发的组织,而这种自发的组织又是与专制国家同构的,与专制国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而且占主流地位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恰恰是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反映;因此以家长统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的宗法制,与专制制度是水乳交融而又不要专制统治者付费的。因此,专制统治者对宗法制度情有独钟。这也是2000年来皇权专制统治十分严密,而所付成本又不太高,专制统治者能够保持奢侈生活的根本原因。 R86j8uSGZHDMqAaIx+wZ3XFvSt1WXb0gdsyWTzBAPUVAlEfI3f9edH3NIrPHiW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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