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也出身于脱离宗法的家庭,这一点正史做了许多掩饰,但宋代的野史笔记有所记载。赵匡胤之父从河北涿州一带流浪到河南洛阳的杜家庄,被杜家招为赘婿, 后来生了赵匡胤和赵光义兄弟。匡胤少而流浪四方,从军后逐渐发迹。他手下的“从龙勋旧”大多也是与他命运相同、能打能杀但绝少文墨的哥们儿,即所谓的“十兄弟”之流。 北宋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就是那些文化不高或根本没有文化的赵普、党进等人掌握着朝政。这些对开一代之风气都有影响。
本书所说的城市游民群体就是指城市游民阶层。游民自古有之,但是,作为城市游民阶层是形成于宋代,游民成为“文化问题”也始于宋代。所谓“阶层”,在社会学上是指在占有财富、政治倾向、思想意识等方面都很接近的社会群体。城市游民阶层也就是游动在城镇之中,基本上没有财富,而且生活极不安定,有着反社会倾向的社会群体。
宋代以前,人们的等级与身份相对较为固定,并带有制度化的倾向,这个时期的社会也未给城市游民阶层的形成提供应有的空间。另外,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是以大规模的剧烈的社会震荡和社会群体的垂直流动为前提的。五代十国期间的战乱成为城市游民阶层形成的前提。宋代人口的激增,经济的变迁,特别是城市结构的巨大变化,为城市游民阶层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且此时由于教育的相对普及,有些游民还掌握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并参与了通俗文艺作品的创作,这些通俗文艺作品遂成为游民文化的载体,使得游民的思想意识通过这些作品流传了下来,给后世考察与研究游民提供了资料。
(1)宋王朝的“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
经过唐末与五代时期长达近百年的战乱,人口和财富的损失不计其数。如葛剑雄在《中国人口发展史》中所说,这是中国人口又一次大幅度下降时期,“尽管五代时的户口数字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记载,但一次次死亡数万以至数十万人的天灾人祸在史书中比比皆是,中原地区尤其如此”。 因此至五代末、宋初,宋王朝管辖地区的人口只有3000万左右。其人口下降的幅度在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之间。人口锐减,荒地自然就多了起来。宋代以前,许多朝代之初,要授田给百姓,或行限田制,或行占田制,或行屯田制,或行均田制,总之要使所有农户都有田种,而且要把农民都有田种的事实坚持到底,这就要“抑制兼并”,以确保农户不失去土地。实际上,哪个朝代也做不到这一点。
宋代一改前代的做法,其农业政策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就是:“田制不立”, 不抑兼并。北宋初年,由于多年战乱,社会上仍然有不少荒闲土地,特别是中原一带,人口稀少。宋太祖建隆初元,宋所承继的后周地盘上(淮河以北、幽燕以南的广大地区)只有人口250万户左右。 这就有足够土地供老百姓耕种。当时,朝廷控制着诸如屯田、营田、官庄等类大量的国有土地,也还有许多荒芜未开垦的土地。直到北宋中叶,宋仁宗时期,汴京之东的“济、兖间多闲田”,还要“募民耕垦”;汴京之西的“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也考虑“徙户以实之”。甚至皇帝也知道“天下废田尚多”,遂下诏给予优惠政策,“招辑流亡,募人耕垦”。 可见宋初田地多的地方人口稀少,“募人耕垦”,尚很困难,遑论授田;而南方的一些小国受战乱破坏较小,又有了二三十年的安定时期,待宋王朝建立后,这些国家大多又是和平归宋,社会秩序没有受到大震荡,人口也较北方稠密,而且人各有业,也不好破坏原有的社会秩序,重新授田。中原地区不必授,南方不能授,可见宋初“田制不立”的政策,是由于当时的形势造成的。不过宋代统治者的这种做法,对于田地私有观念的固化起了推进作用。
说宋朝统治者“不抑兼并”有些勉强,实际上,自宋太宗时期,朝廷就开始注意赋税的平均和闲旷土地的开垦问题,以避免贫富两极化;到宋真宗时便关注土地兼并问题,并任命陈靖为京畿均田使,一度也想实行授田。后来的仁宗、神宗以及南宋多次提及抑制兼并。明道二年(1033)还下诏严禁寺庙兼并民田,但因为“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所谓“成俗”就是对土地私有的普遍认可,政府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宋以前实行“抑兼并”政策的朝代也照样不能避免“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两极分化的出现。前朝与宋代不同之处在于,历朝朝廷都在名义上负有对无地农民授田的责任,而宋代这方面的责任相对弱化了。
北宋神宗时期的王安石就曾写诗批评当时兼并的剧烈。他向往的是: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
这是皇权专制统治下的“国有制”,土地完全掌握在人主手中,想分给谁就分给谁。而现在是“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只要有钱人人都可以大行兼并以牟利了。事实上也是如此,北宋中叶至末叶就出现了两次土地兼并的高潮。 那些在过去是代表皇帝掌握土地、向农民授田的官吏,现在反倒成为土地流转的见证了。南宋思想家叶适说:
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则其君犹有以属民也,犹有受役之法,则其民犹有以事君也。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值)。而民又有于法不得占田者,谓之户绝而没官;其出以与民者,谓之官自卖田,其价与私买等,或反贵之。然而民乐私自买,而不乐与官市。
从中可见当时土地买卖已经成为风气,官员从前是代表朝廷向农民授田并监督土地正当使用和劝耕,而现在却成为土地买卖的公证人。由于与官做交易不如与民做交易便捷,不通过官员见证的交易更多。
我们说宋代实行“不抑兼并”实际上只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宋代土地流动空前加快了,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社会现象。朱瑞熙在《宋代社会研究》中,以介绍南宋高宗时征收土地交易税之多来说明土地交易量之大。四川立限让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400万贯,婺州征收到30万贯。如果以契税率百分之十计算,四川印契上的田价总额就达4000万贯,婺州300万贯。这时四川的土地价格每亩为近4贯,官府卖田定价为8贯到10贯。如果以每亩10贯计算,四川这次纳税印契的田土共有400万亩,婺州有30万亩。虽然这些田地的买卖可能前后相隔了一二十年,但加上另一部分在交易时就向官府纳税印契的田地,足以说明当时投入流通领域土地的数量之多,也说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之迅速。
朱熹在谈到必须实行经界法时就说:
盖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名,无所不有。
与他同时的词人辛弃疾有感于朝政黑暗,报国理想不能实现,想早些致仕退休。他儿子不同意,阻挠说,田产还没有买好。辛弃疾非常生气地写了一首词——《最高楼》骂儿子,其中有这样的句子:
千年田换八百主,一人口插几张匙?咄豚奴,愁产业,岂佳儿。
可见当时人们对于田产庄园频繁易主的感受是十分深刻的。南宋诗人朱继芳在《朱门》组诗中也写道:
曲池毕竟有平时,冷眼看他炙手儿,十数年间三易主,焉知来者复为谁?
南宋名诗人陆游青年时与离婚的爱妻偶然相会的沈园,到陆游晚年再次来时也是“三易其主”了。从这些故事中都可以看出当时的不动产流动之快和贫富流转的迅速。
土地的兼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日益集中,但是在经营上还是分散的、小规模的,还不可能形成魏晋南北朝式的世族庄园所有制,这与科举制度日渐成为官员的主要来源有关。科举制日益平民化,从南宋两个年份的进士题名录来看,没有官员背景的占多数,一个是56.3%,一个是57.9%。 入《宋史》的官员46.1%来自寒门。科举制在宋代左右了许多人社会地位的升降,促成社会阶层流动的加速;市场发达也在促进着土地产权的流速,“三世而衰”成为常态。士大夫和官宦家族为了保持家道不中落,遂有投资于族田之举,以保持家族的延续。实际上,不抑兼并只是间接地促进家族宗法制度的推广。
经过唐末与五代的战争扫荡,中古身份制度基本瓦解,统治者基于财政考虑,通过财产调查,把全国居民分为“主户”与“客户”,这是只看财产,不看身份的。拥有财产的主户直接承担各种赋税,无产业的客户则不直接承担。在乡间称之为“乡村主户”“乡村客户”。客户是没有土地、“佃人之田,居人之地”的农民,他们不再是从前世族地主的“私属”或“部曲”,而是直接编入国家户籍的朝廷子民。在北宋,“乡村客户”的户数已经占到全国总户数的35%以上, 南宋的比例更大一些。“乡村主户”还根据其财产分成五等。不仅“乡村客户”容易被抛出正常的生活轨道,就是下层主户的生计也具有危险性。北宋熙宁间民间人士吕南公说:
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此其力岂同哉?……夫所忧者,非力厚之家也,正在百钱、十钱之家耳。百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
许多缺少背景(如不是“官户”“形势户”)的上等主户(一二等),在两税、支移、折变、和买、科配等纳税中都要优先,宋代的差役(如衙前等职役)也是先富后穷,有些富户甚至因此破产。这些也使得土地流动加速,大庄园难以形成。另外,地少贫穷的主户如果不兼作他业(所养常倚于营求——出卖劳动力)就很难生存。这主要是指土地少因而农业生产不足以维持其一家的生活。吕南公是“南城人”,现属江西省。不仅江西,四川的土地问题也很严重,北宋仁宗皇祜二年(1050)翰林学士丁度上书说:
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
这才是北宋中叶,许多地方人多地少的情况就出现了,并且引起朝廷的注意了。这一方面是土地兼并的结果,官僚、贵族占有了过多的土地;另一方面是人口的激增,使得人均占有土地量大幅度下降。这也是土地流动加速的一个原因。
除了乡村户外,在州府县镇等大中小城市之中居住的,则称为“坊郭主户”“坊郭客户”。其分别不仅以房地产之有无为标准,也包括有无店铺、库房以及从事经营的资本,“客户”则是雇员或房客。这种分类法是根据财产关系,也把契约关系普遍化了。
(2)宋代人口问题
宋代到底有多少人口?长期以来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现在随着葛剑雄主编的大型《中国人口史》的出版,意见渐趋一致。此书《辽宋金元时期》卷的作者吴松弟认为,大观三年(1109)有户20882858,按平均增长率为5‰计算,到战乱前夕的宣和六年(1125),当为2340万户。按平均每户5.4人计算,到北宋末年应为12600万人口,这与宋代初年的3000万人口相比,增长了四倍多,达到空前未有的高峰。据漆侠推算,宋代最高垦田数字大约是720万顷, 每人平均只有5.7亩,每户平均也就30多亩地。按照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这点土地要养活一家人是比较困难的。
南宋的人口增长不同于北宋时的直线增长,可分三个阶段。南宋初,经过靖康之变(1127)、金人入侵、北宋灭亡这些社会大动荡,社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中原地区、淮河流域,南宋所统辖的15个“路”中,除了福建、两广、成都、潼川、夔州等,其他都陷入战乱。金人的烧杀抢掠,各种武装力量的混战,都造成了人口大量流失,人口锐减。在南宋初定(宋高宗赵构回到杭州)的绍兴五年(1135),宋朝人口降到了谷底,此时约为1086万户,5650万人。
经过了近百年大体安定,人口有所恢复,到宋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约为1550万户,8060万人。这个阶段可以说是南宋中期。南宋末期可从宋理宗宝庆元年(1226)算起直到南宋灭亡(1279)。这个阶段先是蒙古大军多次侵入四川地区(分别为1227年,1231年,1235年,1237年),并大举杀戮,成都一次就被屠戮140万人。这个阶段大约是1174.6万户,6104.8万人。较嘉定十六年少了24%的人口。
从北宋、南宋人口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两宋人口是不断增长的。有的时候还可以说是激增,例如从北宋中叶的英宗到神宗时,户数增长在12‰到17‰之间。南宋由于战乱,人口增长放缓,但南方人口密度却有所提高,一方面是本地人口的增长,一方面是北方人南迁躲避战乱。这在当时是有许多记载的。如“高宗南渡,民之从者如归市”, “中原士民,扶携南渡,不知几千万人”, 以至于“建炎(1127—1130)之后,江、浙、湘、湖、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 人口激增,而土地依旧,给南方有限的田地造成空前的压力。马克垚在《论封建时代的农业生产力》 一文中,引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台北联经出版公司)说,南宋全国总面积41.83%的人口稠密地区,人口却占到总户数的81.81%,达1036万余户,即4/5的人口集中在2/5的地区上。也就说南宋各个地方的开发是极其不平衡的,有的地区人满为患,有的地区还很荒蛮,人烟稀少。当时人已经指出,“闽、浙之邦,土狭人稠,田无不耕”, “自绍兴(1131—1162)间行界限后,至今五六十年,生齿日繁,岂复有可耕之田……” 就南宋全国来说,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的平均耕地面积缩小,一般在10余亩至20余亩之间,多者也不过三四十亩,未有超过50亩的。那些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人均耕地更少。据当时人估计,一个五口之家,须有田30亩,方可维持生活。因此可以说,在南宋的某些地方,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有所显露。
于是,在长达300余年的两宋期间,就不断地有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脱离土地、脱离他们世代生活的农村,走入城镇,开始了一种与过去完全不同的生活。其中有许多就是本书着重探讨的游民。
(3)人数激增的宋代游民
宋代的“不立田制”使得人们对土地的依附削弱,因此,人口增加、土地减少、战乱、灾荒等,都可能把人们从土地上赶走。宗法农民离开本土、脱离主流社会秩序,并非是形成游民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别处还有闲田旷土,被迫离开家乡土地还可以流落到别的地方开垦土地当农民,在那里建立新的宗法网络。如果那些脱离了土地、家乡和宗法的人,进入城镇可以暂时地维持生存,以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谋生方式生活,但又没有丝毫制度上的保障,这些人久而久之才会形成一个新的群体,也就是游民群体。
宋代人们不仅对土地的依附削弱了,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对国家、对地主豪门的依附都大大减弱了。在中唐杨炎两税法出台之前,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地主庄园以及各式各样的堡坞,都是束缚农民的桎梏,使他们或依附于国家,或依附于豪族(包括同姓豪族),或依附于宗族,没有脱离的自由。从总体上来说,农民没有合法的迁徙的权利。北魏太和均田令规定“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唐代实行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唐代八百个出府兵的折冲府,多在关中,因此对于出府兵的地方及关中控制极严。唐高宗时,这些地区就有农民流亡现象,但朝廷坚持“军户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的态度。 或因为贫困,或因为统治者诛求过甚,或因为豪族兼并,许多农民把土地和自身献给了豪门,成为他们的部曲,在法律上成为庄园主的附属,自然会受到他们的严格约束。
宋代农民的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庄园一类的地主还大量存在(这一点在《水浒传》中就有反映。如史进、柴进、宋江、李应、孔明、孔亮等都是庄园主,庄客对他们也有依附性),但总的说来,大多数贫困的、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基本上摆脱了成为部曲、宾客、徒附、私属、奴婢、佃仆之类半农奴的身份和地位,并日趋普遍地获得了迁徙和退佃等权利。宋代没有“永佃权”,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弱化,佃户退佃也成为朝廷和法律所认可的事,徽宗政和二年(1112)诏书有“恤佃户”一款,其中说:“佃客多是贫民……乃复索租,愈见贫困,不辞离,即逃走,宜加以宽恤。” 南宋孝宗时期户部也表明:“如租户不伏,许令退佃。” 说明朝廷把田主与佃户关系首先看作经济关系,因此佃户退佃,受到国家的保护;朝廷不一味偏袒田主,忽略佃户的利益。有了退佃的自由,说明佃户有了独立的身份,至于佃户到期辞去、移居他地,田主更不能干涉。如苏轼所言“农人释舍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利而居之”。 佃户可以合法地离开土地和宗法家族,以其他方式谋生,成为游民的后备队伍。
从社会风气来看,经过唐末及五代近百年的战乱,人们缺少了稳定感与安全感(从《花间集》中许多词作都可以感受到这一点)。这种情绪也影响了农村,当时人们的生产热情下降,就有了大量“游惰之民”的产生。《宋史·食货志》记载,如果农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则许农师(负责乡村稼穑的官员)“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所谓“游惰之徒”,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游民,这个群体不会因为“惩戒”而减少。他们活动在城镇之中,城市里的统治者们日益高涨的消费,也要求“呼之即来,麾之即去”的廉价的劳动力为他们服务。
由于农民对土地依附和人身依附的松弛,以及人们缺少安定意识,游民在北宋中叶就成为社会问题,就已经被朝廷和社会关注。仁宗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上书朝廷,指出当时“不垦之土尚多”,而离开田土的“游手”也不少。他以汴京附近为例说,“京西素贫之地,非有山泽之饶,民惟力农是仰,而今三夫之家一人、五夫之家三人为游手,凡十八九州,以少言之,尚可四五万人,不耕而食,是自相糜耗而重困也”。并主张应该创造条件(主要是给牛、给种子)让这些“游手”回到土地上去耕种,否则就是“民有遗力,地有遗利”,于民于国皆不利。
北宋许多活跃的士大夫对游民的增多忧心忡忡,夏竦、张方平、苏轼、苏辙、李觏、范祖禹、王安石、张耒、程颢、程颐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关注过游民群体。他们大多数认为,造成游民众多的原因是没有实行古代的井田制度(指国家对土地控制和分配的制度),才使得一些人没田种,成了游民。苏辙认为举凡天下之人,都应该是属于天子的,但这是以种天子的土地为前提的,可是现今,“天下之游民,贩夫贩妇,工商技巧之族”都没有得到天子的授田,等于不是“天子之人”了,不属于天子管辖了。苏辙还指出,这些游民困难很多,而富人“持其赢余,贷其所急”,这样连游民的心也被富人买走了。因此,他主张“宜收天下之田,而归之于上,以业无田之农夫,恤小民之所急,而夺豪民假贷之利,以收游手之用”。 当时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大体上都是这个思路:土地国有(就是皇帝所有),国家利用土地控制民众,民众因土地而依附国家(也就是皇帝),但国家不得对农民剥削太过,更不能允许其他阶层的人插手对农民的控制。苏辙好像比王安石还“激进”,他几乎要否定“土地私有”了。不过当时土地私有观念已经成为思维定式,宋朝的传统又是朝廷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很难采纳和推行苏辙的方案。
持续了十七年之久的靖康之乱后,土地占有情况有了很大改变,刚刚安定下来的南宋王朝,一度勘定田土的“经界”,这一方面是核定税收,另外也有与“豪民”争夺“游手”之意。勘定土地“经界”的主持者李椿年,曾向宋高宗解释为什么“物重钱轻”(通货膨胀)时说,“井田之法坏,而游手者众,其已久矣”。 从这些话语中可见李椿年是力主国家加强对土地控制的,最好是实现“井田”。实际上勘定土地“经界”的举措,并未抑制住兼并土地的浪潮。南宋的土地问题较北宋更为严重,因而游民也就更多。南宋中叶的叶适虽然高度评价李椿年,然而,他指出,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在家不能种地纳税,出则脱离政府的管辖,又不能当兵为国效力:
(他们)穷苦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为家。
这些人已经脱离主流社会,没有了家,弱者到处觅食,以求一饱;强者为盗,与主流社会对抗。这些失去土地,而且失去了在土地上耕种机会(想做佃户而不得)的人,大部分来自乡村客户,因为他们本来就没有土地,宋代许可佃户退佃,对于田主收回土地拒佃,也没有特别限制,这样佃户失去“佃权”的机会是极多的。而那些四五等的乡村主户,平时都要依靠做小手工或小商贩添补家用,一遇到社会动荡也很少有抵抗能力,从而沦落到游民队伍中去。
上面说过,宋代户籍管制很严,分类也很细密,不仅按固定产业有无分为主户、客户,主户中还根据土地财产的多少分为若干等,还有根据职业、家庭成员情况、居住地址、是哪个宗教的信徒以及犯罪情况等多种角度来将民户分若干类,这些甚至让研究者感到特别琐屑。然而其中独无许多官员都在谈论的游民(或称游食、游手、游堕、浮户等)这一类。也许因为儒家理想的盛世是“无游民、无旷土”,尽管宋朝离太平盛世还有十万八千里远,但没有设立“游民户”这个名目,还是可以聊以自慰的。但社会中游荡于城乡之间的游民群体,和处于社会底层、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从而充满了焦虑的雇工,对这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必然有所影响。
宋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开采业(如煤矿、银矿、铅矿、铜矿)等各部门中都普遍存在雇工现象。被他人所雇佣,也是游民脱离宗法、脱离土地后的一个出路。在雇工广泛发展的基础上,城市里还形成了类似职业介绍性质的机构和人员(某行业头人称作“行老”,中间人称“牙人”)。比如在北宋东京,“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又如南宋临安,“凡顾倩人力及干当人,如解库掌事,贴窗铺席,主管酒肆食店博士,铛头、行菜、过买……俱各有行老引领。如有逃闪,将带东西,有元地脚保识人前去跟寻”。 这些机构或人员不仅负责介绍,还有担保。雇工介绍这个行当的产生与发达,反映了雇佣现象的普遍。这些雇工不都来自农民,但乡村客户和主户中的下户是其主要来源。那些“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 的客户自不待言,而主户中的绝大部分——下三等户也是经常受雇于人的,因为光靠务农是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的。如南宋王柏描述的当时农户生存状态,“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 这些雇工因无任何保障,生存于艰难之中,随时有可能丢掉饭碗,除了那些只是靠雇工补贴生活、家乡还有田土可种的下层主户,那些“一日不任事”就没饭吃又无土地可回归的人,马上就成为四处流浪的游民。
苏轼在《徐州上皇帝书》中描述了徐州一带的利国监伐木烧炭、开矿炼铁的雇工,他们多是“饥寒亡命,强力鸷忍之民”, 这些人达数千,性格强悍,如果他们陷入困境,就容易闹事。所以苏轼有意把他们训练为地方武装力量,并小心地驾驭他们。北宋余靖也说岭南韶州一带盛产“五金”,因而“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穷则公剽,怒则私斗,轻生抵禁,无所禁惮”。 这些人爱闹事也勇于闹事、不怕犯法,性格特征完全不像宗法人,与游民差不多了。
(1)宋代以前的城市
中国古代城市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城堡发展起来的,如皇帝所在的京城(如长安、洛阳等)和秦朝以前大大小小诸侯国的都城——后来演变成州郡府县的治所所在地(杭州、苏州等)。京城自然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即使是州郡府县的治所也是对自己所辖地区(主要是农村)发出指令的地方,这些都可视为政治城市。一是在商贸集市、草市或交通枢纽(包括陆路、水路)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北宋,由这些原因发展起来的市镇便有1875座,这可看作经济城市。然而后者往往被前者所吞并,即在此设州立县,成为统治一方的行政中心。北宋熙宁十年(1077)就有不少镇市的税额超过所属的县,这些镇市便被升级为县。因此,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城市皆可视为政治城市,它们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统治者的安全并满足他们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求。
作为国家中心和最高统治者居住的地方——帝京,上述功能更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从杨宽先生的《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一书中可以看到,从上古到秦汉魏晋的都城都是以君王居住的皇宫为主体的。例如,“西汉长安城内,宫室、宗庙和官署占全城面积三分之二以上”。这个长安城是属于内城性质的,是为保卫皇宫、官署、仓库以及官吏住宅而建筑的,城内只能容纳很小规模的市区。大规模的居民区和大规模的市区是在长安城外北面和东北面的“郭”区。
城与郭中的“里”(后来又称作“坊”)是城市居民的居住单位,大小一平方公里左右,四周有墙,中间有一条大道,两头或一头设有里门,称之为“闾”,贵族官吏住闾右,平民百姓住闾左。《管子·八观篇》中谈到京城的建制时说:
大城不可以不完,郭周不可以外通,里域不可以横通。
“里”是不可以“从旁而通”的,要封闭得十分严密。可见,自古“里”实际上就是城中的小城。每里还要设“里正”或“里尉”之类的小官以管理里中的事务,看管里门的钥匙。《管子·八观篇》中还指出,有道明君还要加强对于“里”的管理,要“闭其门,塞其途,弇其迹”(要堵塞好可以任人通行的地方,是指里墙要密不透风),并要管好里的门,以防非本里人出入。《管子·立政篇》云,“里”要“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启闭”。《管子》所说虽是秦朝以前的城市管理情况,但是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宋代以前,宋以前的都城以及较大的城镇基本上都是如此管理的。例如,西汉的长安城和外郭的居民区都是由“里”组成。《三辅黄图》说:“长安间里一百六十,室居栉比,门巷修直。”
所谓的“里”,等于一个封闭的小城,有的是东西两门,有的是四面四门。居民的宅院都在里内开门,只有等级品位极高的贵族高官才可以打穿里墙在城内大道上开门。唐代《初学记》引《魏王奏事》说:
出不由里门,面大道者,名日“第”。爵虽列侯,食邑不满万户,不得作第。其舍在里中,皆不称第。
打穿里墙,在城市大道上开门的才称作“第”,这是有万户侯以上爵位的列侯才有的特权。里的形制在隋唐两代的西京长安(见图4.1)和东都洛阳(见图4.2)发展得最为完备,并在两京建筑了规划齐整、里墙坚实的坊里,长安108坊,洛阳109坊(或云103坊)。每坊大多设东西南北四个门,以十字连通四门,坊内分四个区,每区又有十字小街,当时称为“曲”(见图4.3),这些小街将全坊分为16个小区。唐代规定,无论都鄙,坊门早晚都要定时启闭。长安与洛阳都城坊门的启闭都要以击鼓600下为号。鼓称为“街鼓”,长安的街鼓设在承天门。日落街鼓击600下,坊门关闭,街上断绝行人,否则就是犯禁,当时称之为“犯夜”,按律要受到笞刑。按照《唐律》,如果私自超越坊市垣篱也要受到杖刑。为了保障这些制度的执行,京都设有左右街使以负责外街上的警卫和治安。
图4.1 长安城图
图4.2 洛阳城图
方块即城中之坊,每坊皆有名称。两图皆取自日本平冈武夫所著《唐代长安与洛阳》(原版不清,仅作示意)。
图4.3 长安城局部图
此图为长安城东部区域示意,从中可见坊中的街巷。取自日本平冈武夫所著《唐代长安与洛阳》(原版不清,仅作示意)。
关于京城中的“市”,自古以来也是有其定制的。秦汉以前基本上是以宫室为中心,前朝后市。自西汉出现了东西两市的制度,这种形制一直沿用到唐代。自战国,在都市中就有了封闭结构的市区,市的四面有墙,墙的中间开门。唐代的长安,东西两市远比战国时期的大,但是结构却差不太多。相同的行当都集中在一起经营,为了规范市场,有严格的管理措施。东西两市由市署和平准署主管。市署设市令,主管市肆,建立标记,校正度量衡,统制各种商品的上、中、下三等的价格,检验手工业品规格,管理买卖契约以及市门的开启和关闭。在日中午时击鼓300下开市,日落前七刻击钲300下关门。平准署主要负责官民之间的贸易,并借以平抑物价。两署是维持市场秩序和规范的主要力量,另外,不同的行业之间还有联合组织,称之为“行”。两市共有120行之多,每行各有“行头”或“行首”作为该行的首领,官府称他们为“行人”或“肆长”。这种“行头”与近世的商会会长不同,他们是官方与商人之间的联系人,主要不是代表本行商人们的利益,而是要维护官方的权威,成为官方在该行业的代理人,并且排斥没有在本行业登录的人员从事本行业。这一点,我在下面将详细评说。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宋代以前城市的居民区(坊里)和市场区(坊市),都是封闭的,我们称之为“城坊制”。这种城市的建构仿佛是一堆卵石,很难吸纳破产失业的游民的洪流。再加上严密的宵禁和戒严制度,所有的城门和坊角都设有“武侯铺”(警卫人员的屯驻之所),左右街使有率领兵丁在街头巡行的职责。不要说大量的游民涌入城市,即使是一两个非法之徒进入东、西两京,也很容易被抓住。朱熹曾对唐代长安坊的保安情况做过说明:
凡城门坊角,有武侯铺,卫士、 骑分守。日暮门闭,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震,坊市门皆启。……若有奸盗,自无所容。盖坊内皆常居之民,外面人来皆可知。
(《朱子语类》卷九〇)
唐宪宗元和十年(815)发生的刺杀宰相武元衡和打伤宰相裴度的两起事件(都不是在坊内发生,而是在坊外的大街上发生的),使得举朝震动,从此京城的警卫措施更加严密。我们说在宋代以前城市游民形不成人数众多的群体或阶层,其原因就在于此。有个别时期,统治者把流民安排到京城居住,使他们成为首都的正式居民,以缓和流民众多所造成的紧张形势。如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朝廷在长安建五里二百区以安置流民,这时的流民就成为固定的城市居民,而不再是居处不定、前途无望、充满了生存焦灼感和反社会情绪的游民了。
(2)宋代的街巷制的城市
到了宋代,城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都城。凝固的、封闭的、坊市分离的城市模式被打破了,代之而起的是具有开放式布局、民居与市场连成一片的街巷式城市模式。我们以北宋首都汴梁(见图4.4)和南宋首都临安(见图4.5、图4.6)为例就可以看出这种新的城市模式是怎样产生的,它又给其中的居民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
传统城市特别是像都城一类的大城市,其建筑规格模式都是根据儒家所倡导的礼制而建的,很难适应工商业的发展变化。中唐以来,城市里临街开店、打破坊墙的现象屡有出现,因为商业经营而侵占街衢的现象越来越多。五代的动乱对礼制的破坏使得里墙坊市对于商业和手工业的经营没有了约束力。到了宋代,社会恢复了长期的稳定,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一般的城市都铲除了坊墙。在汴京,居民已经不是居住在高墙圈起的坊里中,而是住在鳞次栉比的街巷上了。居民们面街而居,而且可以临街设肆。除了宫城以外,汴京几乎所有的街巷都向商业开放,既然坊墙阻碍商业的发展,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临街开店之后,市区(即商业区,或说可以建设成商业区的地方)扩大到全城。大街小巷,桥头路口,甚至御路、御廊都是商品交易的场所。而且随着商业交换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娱乐的需求,白天仿佛不够用了,夜市随之发展起来。宋初即规定三鼓以前不得禁行人, 后来,在一些繁华的商业区甚至有通宵达旦营业的盛况(以饮食业为多)。宋人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在“马行街铺席”条中写道:
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耍闹去处,通晓不绝。寻常四梢远静去处,夜市亦有焦酸豏、猪胰胡饼、和菜饼、獾儿野狐肉、果木翘羹、灌肠、香糖果子之类。
另外,在“朱雀门外街巷”“州桥夜市”等条目中,对夜市也有生动而详尽的记载。从这些记录中可以想象汴京商业的繁荣,这是宋以前的各个朝代不能比拟的。
临安在北宋(当时称杭州)时已经是人口众多、商业繁荣的城市了。北宋中叶词人柳永在《望海潮》中这样形容:
图4.4 北宋东京(开封)复原示意图
取自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原版不清的街巷名已删去)。
图4.5 南宋临安(杭州)坊巷分布图
取自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原版不清的街巷名已删去)。
图4.6 南宋临安(杭州)主要行市分布图
取自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原版不清的街巷名已删去)。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市列珠玑,户盈罗绮,竞豪奢。
可见北宋时杭州就是个大城市了,其人口之多,市面上的奢侈品(珠玑)、罗绮的走俏,大约只有汴京可以相比。北宋灭亡之后,南宋皇帝驻跸杭州,将之改名临安,成为事实上的首都。统治者“直把杭州作汴州”,追逐享受,不思恢复,上行下效。为了满足高官豪贵、富商大贾高消费的需要,杭州服务业、奢侈品业高度发展,空前繁华。
如果我们从临安三志——《乾道志》、《淳祐志》 、《咸淳志》 ——来看,民居所在的多是名称不同的“坊巷”,但是这时的“坊”只是古代旧名的遗留,根本不是隋唐两京那种有坊墙的封闭式的坊里了。它只是街巷的异名罢了。《咸淳志》云:
融和坊,俗呼灌肺岭巷。
又云:
康裕坊,御史台西,俗呼八作司巷。吴山坊,俗呼吴山井巷。
这样的例子很多,可见“坊”就是“巷”。临安也是个街巷式的都会,这一点我们从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吴自牧《梦粱录》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都城纪胜》开篇“市井”一节就写道:
自大内和宁门外新路南北,早间珠玉珍异及花果、时新、海鲜、野味、奇器天下所无者,悉集于此;以至朝天门、清河坊、中瓦前、坝头、官巷口、棚心、众安桥,食物店铺,人烟浩穰。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诸处亦然,惟中瓦前最胜,扑卖奇巧器皿、百色物件,与日间无异。其余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观,直至四鼓后方静;而五鼓朝马将动,其有趁卖早市者,复起开张,无论四时皆然。如遇元宵尤盛,排门和买,民居作观玩幕次不可胜纪。……若遇车驾行幸、春秋社会等,连檐并壁,幕次排列。此外如执政府墙下空地,诸色路歧人在此作场,尤为骈阗。又皇城司马道亦然。候潮门外殿司教场,夏月亦有绝伎作场。其他街市,如此空隙地段,多有作场之人。
这段话十分明确地写出临安城内的各个坊巷已经连成四通八达的大街小巷,不仅买卖店铺鳞次栉比地连接在一起,而且在街道两边的空地上,还可以搭起临时的帐幕以观赏节日烟火和一睹皇帝的出行。这些空地,在平时,也为流浪江湖的艺人的街头演出和市民的娱乐活动提供了场所。连“执政府墙下空地”上都会有江湖艺人(路歧人)来卖艺,可见城市建制的变化给外来到城市谋食的人们带来的方便。
宋代城市人口的数量历来有争议,按照葛剑雄主编的《中国人口史》(吴松弟著《辽宋金元时期》)保守的估计也占全国人口的12%以上,赵冈则认为占20%左右。这些都是用坊郭户(城市户口)数目与总户数相除的结果,因为选的样本不同,而有所差别。但北宋末城市人口在2000万以上,南宋在1500万左右,则是大多南宋史家的看法。按照吴松弟偏保守的估计,宋代10万人以上的城市也在30个以上,包括像汴京、临安这样百万人口以上的大都会。 南宋虽然地域缩小了很多,然而由于从北方迁移来的居民大大充实了南方的各种类型的城市,所以大中小城市的数量仍与北宋差不太多。城市的增多和城市居民的增加,使宋代城市呈现出畸形繁荣的景象。
(1)两种类型的城市
唐代以后的历朝(宋、元、明、清)中叶以后,都出现过大中城市商业、服务业的畸形繁荣的现象。一些历史学者往往抓住这种现象,论证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的萌芽与发展的问题,并引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城市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摇篮为证。然而他们忽略了中国古代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与欧洲的城市有着根本的不同。已故的史学家李亚农在《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中说: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城市是由封建主建筑的,它不单是工商业的集中地,也是封建主的要塞和堡垒。封建主自身就住在里面,他是要利用这些城堡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和财富的。所以在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城市不仅是从经济上剥削着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即从政治上也是城市统治着农村。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下,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则大不相同。欧洲的封建主是住在农村中的自己的堡垒中,而城市则是由工商业者发展起来的。由于城市是在封建主的土地上产生的,在初期,它是封建主的财产,封建主可以向城市征收捐税,可以把它转卖或抵当。所以,从政治上是农村统治城市,而城市只能从经济上用高利贷和商人的骗术来剥削农村。在欧洲的封建制社会里,城市和乡村的关系是对立的。而在中国的封建制社会里,无论从政治上从经济上都是城市统治农村,这是中国封建城市的特点。
(《欣然斋史论集》 )
李先生这段话说得绝对了一些,欧洲城市也不完全是“工商业者发展起来的”,也有封闭性的、寄生性的、前工业性的,更有与东方相类似的城市。李先生说的这种现象出现于欧洲中世纪中叶之后,有一些城市取得了自治权力,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政治、经济和司法单位,手工业者和商人参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李先生对于西周、东周城市的论述却适用于整个中国皇权专制社会。具有自治权力的欧洲城市逐渐成为商人和手工业作坊主的天下,并且吸收大量不堪忍受封建领主剥削压迫而逃亡的农奴,从而使城市成为农奴的逋逃薮。这样,城市虽然没有完全摆脱王权或封建领主的控制,但是城市中的商人和手工业主不断地运用各种手段与封建势力做斗争,并竭力争取城市的自治权。通过长时期的反复较量,城市中的人们逐渐获得了由市民选举参政员,组成属于城市的武装力量,独立征收赋税和独立审判的权力。有的地区甚至建立了“城市共和国”,完全摆脱了皇权专制主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工商业可以不受约束地发展,本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得到有力的措施保护,再加上其他条件,如自希腊以来个人所具有的法权传统,以及近代金融信用业的出现和规模越来越大的海外贸易与殖民活动等,中世纪的城市经济最终长入现代资本主义。城市中的居民也比较单一,大多是手工业场主、手工业工人、商人和为之服务的人。这些人生在城市、长在城市,自己的利益也都在城市,城市是自己全部利益所在,自然而然地产生和增长了强烈的维护城市居民共同体利益的市民意识。这样,他们按照传统习惯和初步复兴的罗马法, 逐步形成了以契约为联系纽带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出现是实现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保障。那么,这些城市中的市民就成为近代社会的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前驱,这是欧洲城市的发展道路。
(2)宋代和宋代以后大城市的畸形繁荣
中国古代的大中城市完全不是这种情况,它们走的是另一条道路。这些城市都是在专制统治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上发展起来的,特大城市往往是首都或陪都,一般城市往往是州郡县的治所。因此,在城市里生活的主要是统治阶级及其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的人员。商人、手工业者的存在完全是从属于统治者需求的。虽然,这些人在理论上也属于“四民”之列,实际上受到的是各种不平等的待遇,宋代与宋代以后稍好一些(明初有所倒退)。在城市里,皇帝、皇室、贵族、各级官僚以及文人士大夫是社会的主体,而商人(特别是中小商人)、手工业者,他们作为社会阶层是为前者提供服务或供其驱使的,在城市里他们是次等居民。
宋代的经济比起唐代有了长足的发展,据经济史家们的推算,宋代经济总量相当于唐代的10倍。宋朝铸造的铜钱超出唐朝时的10倍以上,但仍不敷应用,在缺铜的情形下,宋真宗年间出现民间发行的“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后来为政府接办。这是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
宋代商业税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它成为城镇征收的主要项目。北宋时,两税 尚占56%,但至南宋,已降至20.4%和15.3%。与此同时,商业税急遽增长,构成了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包括商税在内的非农业税,也就占据了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北宋治平年间,商业税比重不过40%左右,及南宋绍兴、乾道之交,仅茶盐榷货一项即占49%,连同经制钱(北宋末、南宋的杂税,供朝廷使用)、总制钱(南宋杂税,供朝廷使用),非农业税达79%。而至淳熙、绍熙年间,茶、盐酒等坑冶榷货已达56%,加上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南宋杂税,供军需),非农业税竟达到84.7%。 农业税的缩减和商税的剧增是一个直观的事实。由于朝廷倡导(特别是南宋),中外贸易日益繁荣,从远洋贸易抽取的税款,也达到史无前例的比重。各种商税的增加也从侧面反映了都市商业的繁荣。
然而,不管宋代工商业如何繁荣,从事工商业的人数在整个城市的居民中还是占少数的,这一点与欧洲具有近代特征的城市大不一样。欧洲城市尽管也有一些封建领主、教士在城中居住,但商人、手工业者与他们的家属绝对占城市人口的多数。而宋代城市则与之相反。据《宋代东京研究》一书估计,北宋中叶以后,汴京城市人口是150万至170万之间,其中皇室、宗室、官僚、军人及其家属就占了一半以上,再加上专门为宫廷和官府服务的官营手工业者与他们的家属,以及居住在汴京的富有的地主,这样,统治阶级以及直接属于他们管理和直接为他们服务的人口就在100万左右,实际上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也就一二十万人。临安与汴京的情况差不太多。
我们从宋人的描写中确实能够感受汴京这个城市的繁华。它有运河与江南通漕运,“舳舻岁岁衔清汴”“联翩漕舸入神州”。 它运来的不仅仅是徽宗皇帝的花石纲、“内苑珍林”,还有老百姓日常生活用品。能够想象吗?宋代都城的人们已经烧煤了。《鸡肋编》中说“汴都数百万家,尽仰石炭,无一家燃薪者”。其后的西方人还称煤为“会燃烧的石头”。《宋史》记载,汴河沿岸就有“石炭场”。汴京也不像唐代的长安一样到了夜晚就漆黑一片了,汴京在夜晚更为绚烂,在商业区,它是灿烂的光明之城。唐代仅有元宵节前后三天是“金吾不禁夜”的,平常则是入更禁夜;而宋人有夜生活,天天可以秉烛而游。入夜,汴京人在自己的房间里、在家门口以及庭院门口点上了灯,到处都有灯光。在夜晚赶路或游玩的人们都拿着各种各样的灯笼,给自己照亮,因此夜晚整个城市都在闪烁。汴京的饮食娱乐业所聚集的地方更是灯火通明,叫卖声不绝。如《东京梦华录·酒楼》所言,“大抵诸酒肆瓦市,不以风雨寒暑,白昼通夜,骈阗如此……在京正店七十二户,此外不能遍数,其余谓之脚店”。这些都是达官贵人、文人士大夫消费享乐之所。直到靖康之变后,许多士大夫逃到南方,还在追忆汴京最豪华的酒店——樊楼:
梁园歌舞足风流,美酒如刀解断愁。忆得少年多乐事,夜深灯火上樊楼。
不用太多的辞藻,读者就可以想象那些生活在太平盛世的人沉醉于欢乐的情景。从汴京的繁华走过来的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一书中对这个城市畸形的繁华极尽描绘之能事:
举目则青楼画阁,绣户珠帘。雕车竞驻于天街,宝马争驰于御路,金翠耀目,罗绮飘香。新声巧笑于柳陌花衢,按管调弦于茶坊酒肆。八荒争凑,万国咸通。集四海之珍奇,皆归市易;会寰区之异味,悉在庖厨。花光满路,何限春游;箫鼓喧空,几家夜宴。伎巧则惊人耳目,侈奢则长人精神。
从最后两句,读者可以感受到作者尽管对这些“繁华”“奢侈”还有割舍不断的眷恋,但其在理性判断上是否定的,因为这不合于传统的儒家价值观。宋代的汴京等大都会所出现的商业与手工业的畸形的繁荣,不完全是生产增长与经济进步的产物,而是与统治阶级对奢侈腐化生活的追求和农村部分农户破产、大量游民进入城市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失去土地的人、脱离宗法网络的人涌入城市,导致劳动力大幅度降价,劳动力价格低廉(下节细讲)。这为奢侈品的生产和高消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这种消费行业的发展,更进一步刺激了居住在大城市的居民,特别是那些高等居民(皇室、贵族等)的消费欲望。这些城市中的生产与流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统治者、贵族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高消费服务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城市经济的繁荣(也就是供求两旺)是不正常的、畸形的。
到了南宋,社会稍稍安定下来以后,统治者没有深入反省,奢侈靡费依旧,临安成了第二个汴京。如诗人所讽刺的“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临安豪华不亚于汴京。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在《马可·波罗游记》《梦粱录》《都城纪胜》《西湖老人繁胜录》《武林旧事》《癸辛杂识》等书的基础上写了《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一书,从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频繁的经商活动,极度密集的人口,以及接踵不断的观光者,都使得杭州城有了那么多好去处,以供本市居民和外地游客进餐、会面和自娱。这座城市在饭铺、客栈、酒店、茶肆、歌馆方面应有尽有,足可自豪。阔佬们在茶肆会聚。富商和官吏们亦来此学习乐器。那里装饰得十分豪侈:列花架,安顿奇松异桧等物于其上,又挂名人画,所以勾引观者,留连食客。四时卖奇茶异汤,暑天添卖雪泡梅花酒,或缩脾饮暑药之属,用瓷盏漆托烘卖。
《梦粱录》中也十分具体地写道:
大街一两处面食店及市西坊西食面店,通宵买卖、交晓不绝。
其余桥道坊巷,亦有夜市扑卖果子糖等物,亦有卖卦人盘街叫卖,如顶盘担架卖市食,至三更不绝。冬月虽大雨雪,亦有夜市盘卖。
白日不足,继之以夜。
这些片断虽然简单,但是我们从它所描写的氛围中可以想象临安的繁华程度。无论这些大城市的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分工如何细密,如何众多,但主要是生产消费品和为奢侈生活提供服务的。其中最多的还是与饮食娱乐(包括性行业)有关的几种行业,几乎没有生产生产资料的产业。在这些行业中还有许多是经营奢侈品的。《东京梦华录·东南楼角街》写道:
东区乃潘楼街,街南曰“鹰店”,只下贩鹰鹘客,余皆真珠疋帛、香药铺席。南通一巷,谓之“界身”,并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万千。
《都城纪胜》中记载临安和宁门外云:
早间珠玉珍异及花果时新、海鲜野味、奇器天下所无,悉集于此。
这些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本城市的有权有势有钱的统治者,以满足他们无餍的奢侈性消费要求。这与那些工业性的欧洲城市是根本不同的,欧洲城市的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与外地交换、兴盛市场和积累资本。
这些欧洲城市的兴衰存亡也与中国古代城市不同。欧洲商业城市的兴衰取决于生产效率和商贸情势,如原材料来源的难易、行会限制的宽严、城市寡头墨守成规的程度等,总之都是与经济有关的原因;而中国古代这些大中城市的兴衰存亡,主要取决于政治因素。它的兴盛是由于其政治地位的重要(也就是说本城中有没有能够维持高消费的皇权专制统治者),如果这个城市的政治地位陡然下降,或者造成城市兴盛的政治条件不存在了,没有了那些穷奢极欲的人,那些服务性的产业自然烟消云散。这种城市的繁华是“其兴也勃,其亡也忽”,来得快,散得也快。如北宋的汴京、南宋的临安、元代的大都、明代的南京,都经历过这种快速由衰而盛、由盛而衰的历史命运。
还应该看到,城市的繁荣如果不是源于自身的经济的生命力,也就是说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为前提,那么这种“繁荣”只是以牺牲农村的发展,甚至是以农村土地兼并的剧烈和大批自耕农的破产,一些人脱离土地、脱离宗法以及大幅度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前提的。换句通俗的话说,这些城市的“繁荣”是以农村经济的破产与农民的苦难为代价的。
与这些政治城市的繁荣相伴随的,是统治阶级的奢侈腐化、政治黑暗,他们不顾老百姓的死活,一味追求享乐。因此,这种城市的繁荣是畸形的繁荣,是社会动荡和天下大乱的前兆。动荡与战乱又会将这些城市的繁荣一扫而光。北宋、南宋、元、明等朝代,在繁华的大都会形成后不久即发生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并导致了改朝换代,难道都是偶然的吗?实际上,这些朝代末世的大城市的繁荣是与农村的绝对贫困互为因果的。这种城市的“发展”必将迅速拖垮整个社会,并带来经济的崩溃,怎会像某些历史学家一厢情愿认为的那样,它将使中国“缓慢地走进资本主义社会”呢?
(3)大城市畸形繁荣的基础——廉价劳动力
上面说到,这种商业、手工业、服务业都有相当发展的繁荣的城市,是以农村土地剧烈的兼并和大批自耕农的破产、大幅度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为前提的,导致大批的宗法人涌入城市。宋代城市之内和周围本来就存在一些坊郭客户,这些人没有或很少有固定资产,住在租来的房屋中,以出卖劳动力为生。从农村涌入城市的游民大多也只是靠自己的双手以谋生存,而城市中因为需求有限,外部也没有需求的张力,当劳动力数量陡然增长的时候,其价格必然会大幅度地降低。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王仲荦先生《金泥玉屑丛考》 一书中对于宋代物价有详细的考索。关于宋代劳动力价格,此书罗列了一二十条史料。从中可见,有宋300余年中,劳动力的价格大体稳定在每天70文至100文之间。《宋会要辑稿·食货》所记,北宋嘉祐间100斤100里的运输脚力钱是100文;苏轼《上神宗论新法》谈到“免役法”时,说“三日之雇,其直三百”,每天100文,看来是官价。到了南宋,这个价格没有多大变动。《三朝北盟会编》提到工匠日支钱50文,米2升半。米在南宋是十几个钱一升,全加起来大约80文。《鸡肋编》言及采茶匠工资,每天70文。城市里服务业的工资更低一些。《夷坚志·支乙》中记黄州“茶仆崔三”,说他每月雇直不过千文,那么每天仅30文,算上吃住不过50文。从这些例子,都可以看出两宋的劳动力价格之低。当时住在城市里的一家人一天的生活费用200文左右。《夷坚志·支癸》记饶州卖猪羊血羹的小贩,每天收入200文可以养活一家大小。
可以把宋代劳动力价格与两宋的粮价做一对比。《金泥玉屑丛考》提供了大量的粮价史料。我们排除了丰歉特殊年景和天灾人祸对粮价的影响,北宋米价大约是100文一斗, 在南方产米区相对便宜一些,每斗70文上下。北方的小麦约70文一斗,粟(小米)50文。南宋米价约120文一斗,小麦、粟价格与北宋差不太多。当时一个劳动力价格相当于10多斤米。
如果再与唐代劳动力价格比较的话,也可看出宋代的价格之低。唐代劳动力价格,写在唐代法律上300钱(即宋代的一文)一工。《唐律》卷四:“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唐代绢常常用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法律上规定一匹绢折合4000钱,一匹是40尺,那么一尺为100钱,一个工3尺绢,合300钱。这种法定价格,不是凭空来的,当时官府在计算农村收入时就是按一个劳动力300钱来算的。《新唐书·严郢传》中严郢对唐代宗说,在内苑种稻,每月按8000钱(合每天266文)招募农工招不到。因为“一农岁钱九万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劳动力价格300钱正是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唐代粮价也不比宋代贵,如果没有大的天灾人祸,米的价格基本上也稳定在100钱上下。从各种生活用品的比价上看(综合盐、牛、羊、猪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宋代劳动力价格明显低于唐代。
如果把宋代劳动力价格与当时城市中主要居民——贵族、官僚、官军的收入比较起来,可以说是太低太低。贵族自不必说,除了家底之外,朝廷还有特别照顾。宋代对各级官员的优待也为各代所不及,用清代赵翼的话说,就是“恩逮于百官者惟恐不足”。当然这是就北宋中叶以后的状况说的。宋代初年,由于受国家经济状况所限,官员收入也不高。经过太宗、真宗两朝,经济逐渐恢复,官员的俸禄也日渐提高。到了仁宗朝颁布了《嘉祜禄令》,确定了对官员的高薪养廉的政策。熙宁变法后,元丰三年又制定了《寄禄新格》,改变了以前的按本官品级领俸禄,改为按“寄禄官”品级领俸禄。此时有职的官员,除了领本俸外又新创了职钱(京官有职钱,外官有职田),这有些类似现今的“岗位津贴”了。生活在汴京的高官如宰相,每月钱300千,另外还有粮绫绢绵、薪蒿炭盐、茶酒厨料、马料刍粟等实物。他一个人的收入相当于数百个劳动力;就是最低级的迪功郎,每月也有12千的现金收入,再加上各种实物也相当于十多个打工者的工资。这些还不包括官员们的“在岗津贴”。武官在宋代的社会地位虽低,但薪俸不低。武官的最高阶节度使,每月现金收入为400千,高于宰相。一般驻在京城的禁军,每月现金收入在1千与500文之间,每月有2石5斗口粮,每年冬春两季给绢6匹、绵12两、随衣钱3千。另外三岁大祀有赏赐,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不时地还会有些额外的收入。这些都加在一起也相当于两三个劳动力的价格,他们在养家之外稍有余裕。北宋晚期,汴京官员人数在三四万之间,加上他们的家属当在20万以上,再加上一两万的皇室和贵族,这些高收入者构成京城的高消费群体。禁军军官不必说,就是大兵也多多少少有些消费能力,他们与高消费者共同组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消费力量。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买方与廉价的卖方共同构造着汴京商业、服务业、手工业的繁荣。汴京这样,南宋的临安也如是。社会的两极分化造成的是两宋大城市的畸形繁荣。
汴京的繁荣又有一个特殊原因。苏轼曾说:“盖祖宗以来,通许纲运揽载物货,既免征税,而脚钱又轻,故货物通流,缘路虽失商税,而京师坐获富庶。” 货物来源畅通,搭国家船队而来免税,脚钱(运输费)便宜,使得汴京物价不高。再加上大量涌入汴京的廉价劳动力,给消费者提供了无比优越的消费环境。 汴京又存在着大批具有高度消费能力的群体,这个群体与如此优越的消费环境相遇,必然激起了奢侈消费的狂潮。仁宗以后,京城奢侈之风越来越甚。宋徽宗又是一个好大喜功、喜欢奢侈靡费的皇帝,在“丰亨豫大”思想指导下,他大兴园林土木,倡导享受;权相蔡京招待下属吃饭,仅蟹黄馒头一项用钱1300余缗。可以想见当时的风气。过度的需求刺激了商人、服务业者的想象力,他们想尽办法要把贵族、官僚士大夫的钱赚到自己的钱包里来。令人眼花缭乱的高档商品,周到细致的服务(如宴请的一条龙服务——从发请柬一直到送客人回家,以今天的标准来看都未必落后),把京城装点得如云锦繁花,人间天上。政和七年(1117)有臣僚上言说,“辇毂之下,奔竞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壮丽相夸,珠玑金玉,以奇巧为胜,不独贵近,比比纷纷,日益滋甚”。 作为京师的汴京是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汴京城里的奢侈之风,往往很快就为其他城市所仿效。殊不知这种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基础上的繁荣,是以脱序人的激增、农村的苦难和原有社会稳定结构的破坏(也就是秩序的破坏)为前提的。因而,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秩序产生,那么它所面临的只能是社会动乱。
另外,我们从北宋官员从骑马到乘轿的变化也可看出劳动力的廉价。宋代礼制规定京官不许乘轿,都是骑马上朝。北宋著名政治家司马光、王安石、程颐等都反对乘轿,认为这是“以人代畜”,是不人道的。可是到了哲宗绍圣二年(1095)侍御史翟思上言:“京城士人与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轿自载,四人舁之。”他请求朝廷下令禁止。坐轿比骑马舒服,这是谁都懂的道理。一般说来乘轿人力成本高,朝廷有禁,一般官员就不会去坐。可是当劳动力廉价时,自然乘轿就会成风。北宋末期士大夫和一般有钱人乘轿的风气已经形成,非一纸诏令所能禁止。南宋,人口密度增大,进入城镇的游民更多,再由于南方马匹较少,乘轿在官员中更普及,随之朝廷开禁,所谓“诏许百官乘轿,王公以下通乘之”。 南宋末,乘轿风气更盛。周密曾说:“是时为朝士者,必议论愦愦,头脑冬烘,敝衣菲食,出则乘破竹轿,舁之以村夫,高巾破履,人望之知为道学君子。” 可见乘轿价格之廉,连那些没有什么钱的“道学君子”都雇得起了。乘轿成为南宋末年临安朝士的一道风景线。
(4)商人对官府的依赖与官府对商人的控制
宋代商人的势力明显增强,北宋汴京城中,富商很多。早在宋真宗时,宰相王旦就说:“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南宋初,临安府有“珠子行人姓任者”,其铺面的珠子价值“约十余万缗”。 其他城市的大商人虽不如京城开封、临安的多,但也不乏“资产巨万”的超强富户。如京东路兴仁府坊郭户万延嗣,家业“钱十四万二千缗”, 为一路之首富。
商人经济力量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宋代经济的发展和统治者歧视商业政策的改变。经济总量的增加才能带动商业繁荣,这是不言而喻的。另外,宋代商人的生存状态也较以前的时代为优。宋代的法律中,没有对商人犯罪加重惩罚的例律,也很少有特别歧视的条款,商业不被视为“贱业”,商人开始被视为与社会其他阶层平等的“齐民”。有的官员说:“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上下的普遍看法,商人能够被社会倾心接纳,从事商业活动不再被人鄙视,因此对经商有兴趣的人越来越多,到北宋末,有点“全民皆商”了。也就是说,只要有机会,官吏、士大夫、文人,乃至方外的僧人道士都有可能经商,不会产生心理障碍,也很少有人指责。因而宋代商人身份就比前代复杂多了,不只是具有商籍身份的人在经商,社会上也不乏亦官亦商者、亦士亦商者、亦地主亦商者。士人积极投入经商逐利的行列,甚至有士子由于仕途不达,转而从事贸易经营,有些还是学术上有相当造诣的学者(如青州知州王安礼从青州贩运丝织品进京)。 都城中的广大平民也纷纷“弃本逐末”。元丰年间,东京开封的工商业者有15000多家,约占城市总户数的十分之一。
其次是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了宋代商业的繁荣。前面说到商业税在税收中所占比例的增大,是宋代经济繁荣的表征,但也应该看到,商人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政府的购买的。过去官府消费是从老百姓那里无偿地征调,宋代的无偿征调没有完全消失,但购买量却大大增加了。官府的商业性消费,使商人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官府消费的最大宗,是皇宫以及各级政府机构消费的物品和边防戍卫消费的军需物品(如粮食草料等大宗物品)。宋代实行了沿边入中 制度,为商人创造了多种商机,使他们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第三是专卖制度、官榷制度和官营企业众多,给官商勾结创造了机会。宋代属于官营的商业、服务业多如牛毛,如卖石炭、熟药、升斗、器皿、日历、书籍乃至经营邸店、堆垛场、抵当所(类似当铺)、质库、出租房屋等,甚至渡口、关卡收税都可以包给私人。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对煤、盐、酒、茶、香料、矾等的专卖。官府不但拥有专门的茶园、盐场及大量的酒坊、酒店,将货物直接运销各地,而且对私营渠道全面控制。官营产业多,官榷制度也很严,但真正官营、官办、官卖的却很少,官方把它们大多包给了私商或私人, 例如宋代很流行的“买朴” ,习俗是将官营工商业部门承包给私人很重要的一条渠道。官方把他们垄断的或非垄断的,但却能保证产品来源的大宗物品,通过无远弗届的商人转销、分销、坐卖,官府坐收渔利。官榷制度保证了官榷商品营销者的垄断利润,强大的官营资本成为私商的后盾,这些对宋代商人势力的壮大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宋代重要的商业、手工业、服务业被官方紧紧控制着,各种封建势力几乎全面渗透到工商业中。
第四,随着坊(里)市制度的瓦解,城镇里坐商有更大的经营自由。他们经营的时间长了,空间扩大了,更重要的是统治者在信贷、赊买、典当等资本经营的多样化和契约化等市场经济必备的软件上,做了长足的改进,创造了比较好的市场环境,给经营带来许多便利。
从这些可以看出,宋代商人发财门道虽多,但其中以官商勾结最为便捷。官商勾结起来,官吏与商人各自发朝廷官府财,发平民百姓财,发小商小贩或其他正当经营者的财。所以说宋代官府虽然增加了官卖、官榷,通过承包、分销等扩大了对商人的控制,但商人对官府的依赖也加强了。商人要想发大财,与官吏勾结是一条最便捷的道路。
(5)控制商人的各行行会
商人、手工业者都是一个个的个体,他们想自我保护也没有这个力量。在专制社会中,只有政府才是有组织的力量,民众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无组织的力量,除非所参加的是受政府管理、为政府服务的组织。过去有的研究者说,宋代行会就是商人或手工业者“自己的组织”。 现在已为许多经济史研究者所不取。北宋的行会有160个左右,南宋更多一些。当时称之为“行”或“团”。每行都有行头(或称行老、行首)数人,由具有财富实力的“上户”来担任,作为本行的首领。各行还有自己的“行服”作为特殊标志,“其士农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街市行人,便认得是何色目”。 现在历史学界大多认为,商人和手工业的行会是被政府所操控的组织,是为了满足朝廷和官府的需求服务的,其发展也受到了政府有关政策的左右。关于行会,南宋的《都城纪胜》和《梦粱录》中都有记载: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
(南宋·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
市肆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为团行,虽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
(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团行》)
这个“行”虽然唐代即有萌芽,但它在宋代的生存还是取决于官府是否有需要,并非由商人、手工业者所决定的,不能反映商人、手工业者意愿,更非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但合充用者”一句非常能说明问题,“合充用”的主词是谁?是官府,是统治者。某个行当要不要设立“行”“团”,主要看设立之后对于官府是否“充用”。
所谓“充用”就是提供官府需求的商品,官府需要什么,就要求成立什么样的行会,不管这一行业的规模大小,也不管商人或手工业者本身是否有需要。行会的设立既然是以其经营的商品是否为官府所用为转移的,那么它不能体现参加者的意愿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官府也不能随意地建立行会。宋神宗时规定,“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 即官府到市场购物,如果市场上无人经营,就不要设立专门供办此物的行会(设了行会自然会强迫一些商人经营此行)。如果许可官吏随意设行,等于给予了他们抢钱的机会,并增加了普通顾客的负担。例如高宗绍兴二十六年,权知临安府韩仲通奏报:“居民日用蔬菜果实之类,近因牙侩陈献,置团拘卖,扣除牙钱太多,致细民难于买卖……欲乞并行住罢。从之。” 蔬菜果实本来已有“菜行”和“青果团”经营,曹泳等人为了征牙税,又单独设立一个牙行,增加了流通的环节,物价提高,朝廷也不得不废除这个新设的行当。
“行”的建立是为了使官府便于“科索”。“科索”是指官府强行索取,这本是由皇帝开始的,称之为“宫市”。当然政治就是上行下效,皇帝可以有宫市,一般官府就可以有科索。其重点自然在城市,特别是京城。宫市是完全无序的,谁碰上谁倒霉。白居易的《卖炭翁》就是一例。宋代把这种强行索取赐以佳名,称之为“科敷”“科配”“科率”,加个“科”字就把它法律化了。因为有了律条,宋代的科索、科敷之类比起唐代,渐渐有序,官府为了索取方便,便借助于自唐代以来就存在的“行”。官府向商家“购买”所需商品都要通过“行”。官府向在行的商家科配物品时,并不是平均分摊给全体商家,而是根据其获利的多少和在行户中的等第的高低分别对待。获利多的生意,多分摊给上等行户,反之则少。各行会之行户轮流应役,大抵是每旬一轮,谓之“当旬”。行户承担的“科配”包括科买和科卖两部分,以科买为主。官府在年初下达科买的品种和数量等计划,并限制交纳的时间。朝廷所需物品大多仰赖诸行,也就是政府所用物品要向商家购买。中央政府则向汴京商人购买,所谓“先是京师,百物有行,官司所需,具以责办”。 与现代政府购买不同的是,这种“购买”是带有强迫性的,所以“责办”二字,其重千斤。有达不到要求者,倾家荡产,甚至被逼死人命者也不乏其例。神宗时,汴京米行,有“旬头”曹赟因为“科配”糯米五百石,不能及时供应,上吊自杀而死。 各地方官府需要的物品也大都由行户供应,官府有临时需要而库存不足时,也常常追加科买额。官府向行户科配的内容还包括科卖,即由行户负责销售官府的积压物资。官营的场务把“积压年深,以致陈损不堪食用”的陈年茶叶,“多是科抑铺户,或令栏头认数出卖,拘收价钱”, 强迫卖给行户,把官府的损失转嫁在他们身上。然而,这些在官府和朝廷看来还是“买卖”,而不是无偿占有(征调)。这种“买卖”的强迫性不仅表现在买卖双方的确立上,而且在价格上也不遵循市场原则,官府向行户买卖东西给的都是“官价”,由官方定价,而官价往往是贱买贵卖的。
行会的商人还有一个义务,就是帮助官府检查“官物”的质量。“官物不限多少,并差行人看验。” 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质量检验工作也常常差派行户负责。
对于行户,行会也不是一点好处没有,既然入“行”,行作为一个组织,它就有权力也有力量排斥比它弱的个体同行。行会也自觉地依靠官府,取得垄断特权。首先是经营垄断权,不入某行的就不能从事这个行当的经营活动。其次是垄断价格,行会定价,行户就不敢违反。《春渚记闻》卷四记宗泽事,言汴京在靖康之后,笼饼的价格从7文涨到20文。宗泽密令人按照市场的规格做了笼饼,成本仅6文。宗泽问及“饼师”,他说“不敢违众”。所谓“众”就是行会。这些垄断的确给属于行会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带来利益。虽然这个权力与行会是有组织的力量有关,但更多的还是因为行会有官府力量支持。
从上述看来,行会虽然有些地方对行户有利,但就行会的本质及其作为来看,它不可能离开官府来保护行户的利益,更不可能成为与官府,或说与皇权专制相抗衡的独立的社会力量。从行会的产生过程和官府常常强迫商人和手工业者参加行会来看,它也不能代表或反映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利益。实际上它是专制统治者派驻到商人和手工业者群体中的代表。
北宋反对新法的郑侠,论及行会特权时说:“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上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然而这个权力仍然控制在官府,那些“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 这个规定的实行,对那些小本经营者简直就是灾难,连提着水壶卖“大碗茶”的都得投入“茶行”,归附一个行会,以便于官府的管理与剥削。
商人、手工业者加入行会需经官府批准,一旦加入行会,名列“行籍”,不经官府同意就不能随意退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行户承担官府的科配差役。入行容易出行难,入行就增加一个盘剥对象,因此一般不予阻止,登个记就可以了;如果出行,则只能采取逃脱方式,迁居到其他城市。行会中“行户”太少时,官府则强迫那些没有入行的商人加入行会,因为自愿入会的很少。王安石曾对神宗皇帝说:“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 可见这种行会的会员都是强拉硬派来的,本人极不情愿。每个行会的人数关系着官府的利益,因此官府对人数的控制极为严格。商人一旦被纳入了“行籍”,不仅本人难以逃脱,还要累及子孙。南宋真德秀说:“黄池一镇,商贾所聚,市井贸易,稍稍繁盛。州县官凡有需索,皆取办于一镇之内。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户之挂名籍,终其身以至子孙,无由得脱。” 这种克剥本人、累及子孙的行会,说是商人、手工业者“自己的组织”?真是有点滑天下之大稽。
王安石变法中,对那些实在不愿意入行会的小商小贩,采取交免行钱的办法,以替代入会和科配。熙宁六年(1073),汴京肉行请求交纳免行役钱,不再向官府供肉。于是,神宗皇帝诏令推行了免行钱法。即根据诸行业盈利的厚薄及行户资产的多少,把行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月或按季度向官府交纳免行钱后,官府购物不再向他们科配,他们也不再为官府当差。后来免行钱法蜕变成了官府加重盘剥行户的工具。宋徽宗时,“开封府将已纳免行钱人户,又行科差,显属违法骚扰”。 既要纳免行钱,又要照旧承担科配,这些商人的负担反而更重了。
这里比较细致和深入地探讨了宋代商业、手工业、服务业等行会的性质(提供性服务的娼妓行业,也有“行”),目的在于考察商人、手工业者、服务业的老板,特别是其中财大气粗的人们在城市生意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商人、手工业者等仍是无权的、自己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对于专制统治者有很强的依附性的群体。商人要发展,就要与权力相勾结。
(6)依附权力的商业资本
政府的各级官员虽然享有优厚的薪俸,但为数更多的执行人员——吏胥却没有正式薪俸,要生存就要从他们所管理的事情上弄钱,官吏与商人互相依存。熙宁七年(1074)三月,权三司使曾布、判司农寺吕惠卿说:“臣等出使河北,看详边储,仰给便籴,自来措置无术,胥吏专斗,厚取贿赂。” 对于行会中的富商大贾和头面人物,官吏们采取放任态度,让他们兼并、垄断,发不正当之财,仅在汴京一处就培植了数百家富商,分布在各个行当之中:“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宴,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定为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不仅茶行这样,“余行户盖皆如此”。 也就是说,茶行被十来个富商大贾把持,外来的行商都要这些垄断者定价,行商把利益奉献给这些富商大贾,他们再从小商小贩处挽回损失。当然,这些富商大贾会拿出一部分利益收买官吏,官方在交易中能得到利益的大头。我们还可以从文学作品中找出许多这种上层“市民”的形象。如唐代诗人元稹的《估客乐》,就描写了靠欺诈起家和靠勾结官府势力发家的估客(商人)。
估客无住着,有利身则行。出门求火伴,入户辞父兄。父兄相教示,求利莫求名。求名有所避,求利无不营。火伴相勒缚,卖假莫卖诚。交关少交假,变假本生轻。自兹相将去,誓死意不更。一解市头语,便无邻里情。……经营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城中东西市,闻客次第迎。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客心本明黠,闻语心已惊。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勍。……
当这个商人开始投入商业活动时,就抱定了“求利不求名”“卖假莫卖诚”的宗旨。他以极少的资本起家,最后通过勾结权贵官僚(包括官僚、公侯、公主与当时极有权的太监),发展成为垄断长安东西两市的巨富。这首诗很有典型性,再现了皇权专制社会中商业资本的成长过程,及其服务于皇权专制社会的本质,它与近世发展起来的商业资本主义很少有共同之处。这位估客的做法几乎成为日后大多商人行为的范式,宋代的商人也不例外,直至今日,在许多商人的身上仍然可以看到这位估客的影子。
徽宗时期佞幸朱勔的发家史就是官商勾结的样板。龚明之的《中吴纪闻》有《朱氏盛衰》一文,就是记叙苏州商人朱冲、朱勔父子发迹的历史。朱冲未发迹时,只是一个普通的小贩,有了点儿钱就开了个药店,生意不错。因犯法,被判过两次刑。有了钱,他就结交官宦权贵,找政治上的靠山,特别是勾结被迫罢职、闲居杭州的权奸蔡京。待蔡京被徽宗召回汴京时,便提携了朱冲、朱勔父子。朱勔受到徽宗信任,可以出入宫廷,不避妃嫔,俨如宦官。花石纲这件坏事就是他主持的。他后来官至宁远军节度使,一门皆为显官,仆人也有位至三品者。朱家富甲天下,后事败时,被籍没,仅田地一项就有30万亩,都是江南水田。方腊起义打的旗号就是诛杀朱勔,可见其对苏杭一带祸害之深。这是由商而官的典型例子。
其他如《水浒传》中的恶霸商人镇关西郑屠户和西门庆。郑在渭州卖肉,但“投托着小种经略相公门下”,所以才敢抢男霸女、称霸一方,他也才能从一个屠户发展为殷实的商家;西门庆则是阳谷县的财主,与“知县相公”有往来,“专管些公事”,开着生药铺,有“万万贯家财”。这些虽是小说,也确实反映了宋代甚至是古代大多商人发迹的途径,有钱的商人重视和当权者的关系。这些商人走的是勾结官府的路子,这样他们不仅有安全感,放心地发财,而且敢于为非作歹。
特别有钱的商人并不满足于只富不贵,他们千方百计地挤入士大夫、官僚阶层,以改变门庭,为此甚至不惜付出巨资。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殿试时,大宦官梁师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贾子弟的贿赂,每人所献至七八千缗,结果皆予进士及第。商人还可以通过向官府进纳钱粟,或结交贵族、官僚等谋取官位,当然这些途径多数与政治腐败密切相连,有些还通过婚姻关系(与士大夫联姻),以期攀附官僚。这除了为后代着想外,也是改善现实中社会地位的一条途径,并希望借此赚更多的钱。无论这些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为商人向官僚阶层靠拢开了方便之门。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体化的倾向,让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对于民众的全面控制和盘剥。这种倾向也影响了元明清三代。权位、土地、资本的结合,也使得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古中国很难进入以工商文明为基础的近代中国。
(1)宋代的“资本主义萌芽”
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资本主义萌芽?如果没有西方的侵略,中国是否也会缓慢地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这是近百年来史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有萌芽”几乎是中国史学界的共识,但萌芽形成在何时则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
老一辈的经济史家傅筑夫先生就认为,宋代的商品生产远较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发达,因而“宋代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主要产生时期”。 这种说法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颇有影响,也得到一些著名学者的认同,如范文澜、华山、束世澄等。当代有些经济史学者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如葛金芳、顾蓉的《从原始工业化进程看宋代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一文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深入的论证。与前辈学者一样,此文在分析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萌芽时多是从经济角度着眼,他们从生产力的水平,也就是从经济发展的程度来认定这个问题。宋代的农业生产力与唐代相比有所提高,水田稻作物在南方逐渐普及,有些地方还开始种双季稻,水稻中的优良品种——占城稻从外国引进,又经朝廷推广在南方得以普及。棉花的种植也在日益推广,葛、顾文章中推算,宋代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粮食在7000市斤左右,比唐代增长了50%,与1984年当代农业收成最好的年份每个劳动力生产粮食4779市斤相比,高出62%。宋代的手工业就更令人瞩目,如发达的采煤业(煤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令人咋舌的炼铁业——据许多中外经济史家估计,每年炼铁当在15万吨以上(新中国建立时全国每年只能炼40万吨铁);炼铜、炼铅、炼锡(三者约为6万吨),以及陶瓷、煮盐、缫丝、纺织、造纸、造船、印刷、种茶等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在资本的发展中,马克思特别重视城乡分工、城市的发展对于资本积累的作用。宋代大城市繁荣的商品经济,令人目迷五色,就连一些中小城市,甚至一些罗城草市,商品交换的热络也不可小觑。另外,受雇于资本的自由的雇工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志,而雇工劳动不仅在汴京、临安这样的大城市中是个常见现象,就从一些矿区来看,其雇佣劳动也是颇具规模的。我们上面列举“利国监”矿区的冶炼场有数千人之多,岭南韶州一带从事开采冶炼的人数“不下十万”,这些人中,绝大部分还不是雇工(有部分劳役)。从这些表征来看,许多经济史家都认为宋代是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的。
如果我们只是从书本上对资本主义的定义来看,上述分析不能说没有道理。然而我们从近几十年的世界的社会大变动中,会感到欧洲社会的演进与中国社会的变迁轨迹可能有极大的差别。先辈们根据欧洲历史的发展状况总结出的一些条条框框,很难把中国古代历史的演变严丝合缝地纳入其中,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认定与这些“萌芽”前途的预设则不免落空。这方面,我很赞成宋史专家王曾瑜先生的意见。他说:
已故的前辈学者、明史大家王毓铨先生在晚年很不赞成使用“资本主义萌芽”的说法,我个人也有同感。因为西欧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其实应有政治、经济、思想、科学等诸多因素的综合配套,不可能是手工业雇佣制的单一因素。某些促使西欧封建制和农奴制瓦解的因素,例如土地买卖的兴盛,货币地租的发展,工商业中雇佣制的发展等,是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即使晚到清朝,也看不出此类因素会使中国这个以租佃制为主导的农业社会行将解体。总之,唐宋时的大工商业雇佣制是存在的,但今人不必将此视为资本主义萌芽。尽管此类雇佣制与近代资本主义雇佣制有相似或相近的方面,事实上却没有因此而产生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这是一种很通达的看法。我更认为,例如被学者们所看好的古代社会里人身依附的松弛、自由雇工制度出现、商品经济的发达、市场的活跃乃至手工业的发展,等等,这些在欧洲都是促进社会走向资本主义的因素,而在中国却不仅不能由此走向资本主义,而且往往是社会动乱的先兆。这不是什么理论,而是历史现实。如两宋、元、明、清,无不如此。当然这四朝发生动乱各有其因果,但不管它们亡于内忧还是外患,在其衰亡之前,都有上述那些类似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这就值得我们认真思考。难道在欧洲那些促进社会演变的因素,到了中国也逾淮成枳了吗?我认为这是由于东西方文化背景不同的缘故。
(2)中西迥异的法律背景
亲身经历过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文革”的经济学家顾准先生,对于中国古代可以自然长出资本主义的说法,评论说他们“忘掉了资本主义并不纯粹是一种经济现象,它也是一种法权体系。法权体系是上层建筑。并不是只有经济基础才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也能使什么样的经济结构生长出来或生产不出来”。 这一点中国与欧洲有着不相同的文化土壤。首先就是权利意识问题。由古希腊思想发展来的罗马法,对人与法人的权利是有较充分认定的。所谓“法人”也就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认可自然人有组织起来的权利,虽然这种团体的建立必须以一定财产和皇帝批准为条件。另外,作为有人格的人和法人的财产都有法律的保护,财产包括有形物体及一切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也在被保护之列。这就是私法中的物权法。由此产生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原则,包括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契约自由,公平交易和有偿互补,诚实守信和损害赔偿,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因此,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
中世纪,在专制的教会的黑暗统治下,罗马法被遗忘了。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先是注释,后是分析评论研究,使得罗马法广泛传播,人们从此开始熟悉罗马法,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特别是14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普及。西欧一些新兴的市民阶级要求利益受到保护,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直至今日,罗马法中的私法体系,仍然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并在以此为基础。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许多国家的法制所采用。自罗马法复兴以后,它确实得到统治者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尊重,并且能够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西欧日益成长起来的市民阶级(资产阶级的前身)个人财产得到保护,其组织——行会也能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正是在这种条件下,才有英国国王想增加赋税、想向商人借钱就不得不依据法律程序,召开议会,看议员的脸色;法国国王向第三等级的人们借钱,还要请他们开会,与他们商量;德国皇帝想购买对门磨坊主人的土地扩大皇宫而不可得、与之打官司还败诉的怪事。形成人们所说的:凡是私人领域,“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除了法律的作用以外,也还在于商人有一定的政治力量,两者相辅相成,但法律的力量及由此产生的文化背景是绝不能忽视的。
在中国,这些是不可想象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人们的普遍信条。自秦始皇以后,权力日渐集中在皇帝一人身上,下面哪怕是宰相的权力也是皇帝授予的,想收回就收回。权力结构扁平化,无怪马克思讥讽中国是普遍的奴隶制, 所有的人都要匍匐在皇权之下,即使贵为一品大员,也常常会有“伴君如伴虎”的不安全感;至于那些富可敌国者,在皇权面前更是“渺沧海之一粟”,甚至常有一种负罪感,“小人无罪,怀璧其罪”。历史上无数例子证明了这一点。比较开明的宋代开国皇帝赵匡胤说:
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
这话说得十分明白,天下财产都是皇帝一人的,想什么时候拿就什么时候拿。
出身游民的朱元璋做皇帝后,江南富户被扫荡殆尽。用的方法大多是抄没家产,武装押送,举族迁移。元末富商及诗人顾阿瑛就是一例。元末巨富沈万三,有钱而内心不安,欲拍皇帝马屁,倾其家产为明太祖朱元璋修南京城、犒赏军队,反而招来朱元璋的嫉恨,被抄没其家,流放云南。在这种文化土壤里,雇佣劳动、商品交换、市场经济可能造就了一批富有者,然而他们很难持续发展。他们在绝对强势的皇权面前,弱如灯草。没有法律可以保护他们。这种状况说明了古代所谓的“私有制”是不完全的私有制。天下真正的“私有”只是皇帝一人的“私有”,而黄宗羲又说皇帝是“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因此,虽然自战国以来就有“铸刑鼎”,实行“法治”之说,然而这套法律的实质乃是一种惩罚系统,是统治者治天下的工具,与界定权利义务的现代法律根本不同。在下位者从来没有任何权利,更不能就此提出要求,也就是说,从上到下人们都没有权利意识,作为四民之末的商人更是如此。商人确实存在与其他阶层不同的利益,即如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如何经商致富,但在皇权专制的统治下,很难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其健康壮大。例如,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要想得到发展,往往不是依靠经济手段,诸如提高生产效率、产品的质量、服务的品质以及加速资本的运转等,从而增加产品的竞争能力;而是依靠政治手段、依靠政治权力使自己处于上风,所以他们竞相买通官府,勾结权贵,仗势欺人,用垄断市场、敲诈勒索或强买强卖的方法榨取民脂民膏。用费正清的一句话说就是:
中国的传统做法不是造出较好的捕鼠笼来捕捉更多的老鼠,而是向官府谋取捕鼠的专利。
(《美国与中国》)
利用权力或与专制权力结合起来经商,不仅抑制了资本按照较为公正的原则(这种原则在中世纪的欧洲城市是存在的,否则法国就不会有富有的“第三等级”和破落贫穷的贵族长期并存)运转,从而更为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进步,而且这种“以贪化下”“忘国忧家”的腐败的官场风气也在腐化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不仅没有创造出新的社会力量,反而是在一派纸醉金迷中腐蚀着社会,酝酿着社会动乱。
正如杨师群所著《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一书中所说:
中国古代汉唐乃至明清法律维护的是专制统治控制之下一种不到位的相对私有制度,它没有完整的私有权法律概念而主要运行着政治权力等级分配原则,明显区别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私有制社会的运作原则,这一中华法系产权方面的文化性格及其造就的社会经济格局,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走向。由于无法产生出较为平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难产生出资产阶级,实为中国不能自发走向近代的重要原因。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古代中国资本主义难于产生与发展,在于缺少必需的法律环境及在此环境下形成的文化背景。
(3)没有形成市民社会的城市
前面讲到宋代大城市的畸形繁荣,并说明这种繁荣往往是以廉价的劳动力涌入大城市为支撑的。这样在城市居住的人们的成分就产生变化,城市的居民不单纯是皇室、贵族、大小官吏、将士及为他们服务的仆役等,也包括了大批的商人、手工业者以及出卖劳动力的人。史学界往往把这些笼统地称之为“市民”,并与欧洲近代城市中的市民相提并论。实际上在皇权专制统治下,城市里的“市民”,其上层向统治阶级靠拢,大商人无不结交权贵,与官僚相勾结,甚至变成商人、地主、官僚三位一体的人物;其下层则接近游民,那些出卖技艺和简单劳动力的,即使具有坊郭客户的户籍,其生活状态和不安定感也与游民相去无几。如果我们非要把他们命名为“市民”,那也只是表明他们居住在城市之中而已。他们并非中世纪欧洲城市中的那种作为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前驱的市民,而且他们也不具备那种市民的思想意识。他们也很难与“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 并具有独立的市民意识的欧洲城市市民相提并论。这些西欧城市的市民意识到自己的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在人格平等的条件下形成了市民社会。这是一个以契约为约束的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而商品经济是以公民个人为单元的、大众平等参与为特点的,商品社会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实现是以市民社会的形成为条件的。市民社会是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它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并且“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这是古代皇权专制社会绝不能允许的。而且,古代的商人、手工场主等也没有这种意识。他们很少有与同命运的同行结合起来的愿望(这一点与游民迥异),“同行是冤家”;而且这种结合投入成本太多,并有极大的风险(因为他们有钱),与官僚勾结,相对来说成本小,收效大。因此,中国传统的商业资本更热衷与权力结合,而不是对立,更不敢对抗。
另外,从文化背景来说,古代的中国还是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其他阶层的人们大多来源于此。人们的根还是扎在土地上。城市中的居民以流动性人口为多,至少在思想意识上大多数人不把城市作为自己的终老之地。官员要告老还乡,商人发财了也会想到“富贵不还乡,如衣锦夜行”。人们大多都是把进入城市只看作谋生的手段,叶落归根、回到乡里才是他们最终的目的。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新中国成立前几乎个个大庙都有为去世的外乡人准备的停灵之处,为的就是停放那些在北京去世、一时还不了乡的人。那时,人们哪怕只剩一把骨头,也要让子女带回到故乡的土地上安葬。这样,故乡、同乡在流入城市的人们思想上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为此城市之中建立了大批的以地域为单元的会馆,大到一省一府,小到一州一县,这才是外籍商人的依靠。同乡之中流品很杂,有商人,也有士子(预备官僚),更不能少了当官的(北京许多会馆的发起人大多是该地的官僚)。城市只是商人们挣钱发财的暂居之地,即使遇到困难麻烦,想到求助,第一考虑也是同乡,而非同行。因此,也可以说,地域观念限制了商人们作为独立人与相同利益者结合起来的愿望。
(4)难以进入近代的传统商业资本
古代商人发迹者不少,富可敌国者也时有所见,但就整个社会来说,商业资本流散也很快,而且向其他领域转移。其中,使资本不能长保的主要原因是各种暴力对资本的掠夺,特别是专制统治者所掌握的暴力。因此,自古中国就有懂得“聚财”更应该懂得“散财”的告诫。晋朝富豪石崇被朝廷斩首,当时人们就认为他多财而不懂得“散”。因而,自古以来许多发财的富商都有一种不安全感,有的人把金银铜钱埋入地下,窖藏起来,最后往往忘记埋藏的地点而留给了后世,或者与草木同腐。更多的人还是置买田产庐墓(连《红楼梦》里的秦可卿,在临终时都要托梦给凤姐,劝她“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将来“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归乡务农,享田园之乐。那时,田产被视作最安全、最保值的固定资产,火烧不了,水冲不走。即使发生战乱,只要人不死,挣扎着回来,保有地契,后继的政府一般还是承认其所有权的。这些商人没有成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反而退回到传统的小农经济中去。关于这一点,经济史家傅衣凌先生有很具体的分析:
中国商人的来源,多来自农村,并且以小商人居多。他们稍有所积,便相率归里养老,所谓“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实代表了中国地主阶级的意识。他们的资金既回归故乡,可是故乡的一切都还是农业生产,自然这资金又只好投到土地上去,或积谷居货,以与高利贷资本相结合。于是便从地租、利息商业诸方面去榨取直接生产者农民。所以中国商人便无一不与土地发生关系。
另一位中国经济史家傅筑夫先生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中还指出,商人致富后所以要购买土地,与历代的抑商政策也有关系。商人热衷购买土地,也表明了他们对改变自己身份的追求。而且,他们还乡后便成为宗法制度的坚决支持者。在《徽商研究》一书中,作者指出,徽商获得丰厚的利润之后也与古代社会里其他商人一样,一方面“以末致财,以本守之”(以商业经营发财,用经营田产守护)另一方面也用于奢侈性的消费。同时,他们还热衷于建宗祠、修族谱、置族田、修道路以及助修书院等造福家乡、张大本族的公益活动,强固徽州的宗法观念和完备宗法制度:
这种以尊祖、敬宗、睦族为基本特征的宗法制度,造成了徽州“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无不秩然有序”,以及族人之间“相亲相爱,尚如一家”的社会风尚。在这种社会风尚下成长起来的徽州商人,具有强烈的宗族归属感,把自己的命运与宗族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将强宗固族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并渴望在宗族中获得地位和尊重。于是经商致富后,他们大都十分自觉地将一部分商业利润用于宗族事务的消费之中。
…………
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的,是徽州地区特殊的崇儒风气。读书、应试、做官是徽州人心目中的“第一等事业”,是光宗耀祖、光大门楣的头等大事。
不仅徽商如此,晋商也如是。他们发财之后也是敬宗收族,修族谱、盖祠堂、修豪宅、置族田、建书院,与徽商无异。其实直至20世纪初,全国各地仍然存在着城内发财、回乡守财的现象,乡居的财主热衷乡帮宗族建设的现象也没有完全消失。商人归乡后的这种消费虽然繁荣了家乡,但也妨碍了资本的原始积累。
传统上人们对商业的轻视、对商人的歧视,也使商人毫不犹豫地走上读书求仕的道路。因此,他们不仅教育自己的子弟,还特别支持和鼓励本宗族的子弟参加科举考试,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我们从张海鹏、王廷元编著的《明清徽商资料选编》所胪列的资料可以看出,明清最大的地域商人集团——徽商,在这方面是成功的。清代徽商及其子弟出仕者,包括大学士4人,尚书7人,侍郎21人,都察院御史7人,内阁学士15人;在科举考试中出状元5人,榜眼2人,武榜眼1人,探花8人,传胪(殿试第二榜第一名)5人,会元(会试第一名)3人,解元(举人考试第一名)13人,进士296人。这些官职与功名,是考来的,更是用银子堆起来的。他们终于用大量的财富,跻身士大夫之林。还有的大商人子弟折节读书,专心经史,成为一代学者,如程晋芳,赢得士大夫的尊重,但他家产荡尽,晚年竟死于贫困。可见这条靠近主流社会之路,花费之巨大,这些高昂的花费的确影响了资本的积累。
马克思常说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其生活目的就是求得最大增值,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不惜冒一切风险,哪怕上断头台。这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它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中国古代的商人不具备现代资本家的品格,实际上他们是小农自然经济滋生出来的。这种以小农自然经济为思想基础的商业经营不是追求最大利润,而是求得最小风险,因此它缺少马克思《资本论》所论述的“资本”的一些品格。
《徽商研究》的作者在解释这些现象时说:
这反映了徽商商业利润封建化及其强化封建经济结构的消极倾向。徽商商业利润为什么深陷封建泥淖而不能自拔,徽州商人为什么不能像十六、十七世纪的西欧商人那样踏上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这里面有着经济的、政治的、社会心理的多方面的原因。
所谓经济原因,主要是指商业资本的增值极其迅速,而社会商品的流通量增长缓慢,换句话说,也就是社会购买力的增长与资本增长不匹配,从而使资本流向他途。与上述的经济原因相对照,虽然欧洲资本积累时期手工业场主、商人也十分节俭,对工人的剥削也很残酷,社会购买力增长也极缓慢,但是他们竭力用各种方法开拓海外市场,以刺激工业生产的增长。封闭的古代中国是不具备这种条件的。
首先是小农式的自然经济,对市场需求十分有限,而且这种小农业如孙达人在《中国农民变迁论》中所说的,其特点是“少”“小”“散”,也就是生产生活资料少,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分散,缺少交往。这些造成的结果就是穷,没有购买力。在明清两代,海外市场也受到严格的控制,时断时续的海禁政策,也大大限制了海外贸易的开展。缺少市场,是古代手工业、商业面临的最大的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商人积累了巨额资金,这些商业资本也不能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仍然受到小农自然经济的限制,无法催生广阔的市场,很难扩大商业的规模。古代的手工业利润又远低于商业利润,其风险也不亚于商业(因为有不计劳动力成本的小农家庭生产的大量手工产品,严重阻碍了手工业的利润提升),商人多不愿意把资本投向手工业。这样,多余的资本也只能投向土地、投向农村。
另外,徽商长期生活在被专制统治所控制的城市之中,其服务对象多是有高消费能力的皇室、贵族、官员、地主等,其经商操作、竞争方式都与近代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规则(如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契约自由等)有别。这样,商业就不是近代作为生产者与消费者中间环节的商业,只能是自然经济的组成部分(中国小农式的自然经济与欧洲庄园式的自然经济是有区别的,庄园式的自然经济,在庄园之中绝大部分都是自给自足的,而中国小农式自然经济则不然,需要商人在社会内协调),是小农式的自然经济中调节有无的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持小农式自然经济的完整。因此这种商业不管积累多少实力,也不会突破皇权专制所允许的范围,成为离经叛道的一行。即使宋代以来最活跃的商业资本——徽商资本,也仍然是皇权专制制度的附庸,最后与皇权专制制度一起灭亡。
总之一句话,不管从何角度来看,在传统的自然经济下的商业资本都不具备近代商业资本的品格,因此,无论中国古代城市商业、手工业、服务业多么辉煌(这种辉煌甚至远远超越了古代西方城市),但它始终也没有突破皇权专制和小农式自然经济藩篱,更不可能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
上面我们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角度考察了中国大中城市的性质及其发展前途,意在说明宋代和宋代以后繁华的城市并非是资本的天堂,而仍是皇权专制的堡垒。这种城市的繁荣是病态的。关于这一点,金观涛、刘青峰在《兴盛与危机》中说:
胡如雷形象地把王朝末年商品经济的病态繁荣,称之为城市肥胖症。因为流入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只有小部分转化到手工业生产部门中去,大量的则沦为贫民,充当茶楼酒肆的佣保,斗鸡、走狗、击筑、歌舞的游手,或充当杂役,以至于:“上富之家,待而举火者五六十人。最下者亦不减二三十人。” 城市肥胖症的病根并不在于城市该不该发展,而在于整个社会没有产生一种新框架来容纳这种发达的城市经济。应该指出,这种“假资本主义”过渡现象,在中、后期封建王朝的末代都很明显,不能把这种现象只看作是明代或清代所特有的,而应该把它和中国封建王朝的发展周期联系在一起来看。
当然,结论也就是,城市尽管发展繁荣,但由于整个社会没有容纳它的新框架,因此它不能实现柔性的渐变,往往出现突然性的“脆性瓦解”。因为城市的繁荣是由大量廉价劳动力带来的,城市人口激增,农村人口必然衰减,一增一减,长久下去,农村必然养活不了日益增加的城市人口,粮价日高,古代又没有国际粮食市场调节,其结局就是农村经济崩溃,并进一步导致全社会的“脆性瓦解”。用金观涛的话来说,这种“瓦解”“有惊人的残酷性,特别不利于新结构取代旧结构,脆性瓦解总是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他还说:
这种巨大破坏性,就给社会结构演化带来两个严重问题:第一,新结构缺乏内部调整的时间;第二,大动乱的巨大破坏性必然会摧毁进步因素的积累,造成积累过程的周期性中断。
古代的中国之所以在一治一乱、“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个怪圈中不断轮回,而不能进入另一种社会结构的根本原因即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