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血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在秦以后逐渐消失,小家庭占了主流地位。两汉的人口与户籍都有较准确的记载。西汉末年共有12 233 062户,59 594 578人,平均每户4.87口。东汉最盛时共有9 698 630户,49 150 220口,平均每户5.06口。可见当时是以小家庭为主的。后代的情况也与两汉差不太多。例如晋武帝太康元年(280)统计每户平均6.57口,隋炀帝大业二年(606)统计平均5.17口,唐玄宗天宝十三年(754)统计平均5.83口,唐穆宗长庆元年(821)统计平均6.63口。在宗族性质的公社瓦解之后不久,由于专制统治者有意识地抑制土地兼并,阶级分化尚不太严重,个体的小农家庭主要还是以宗族聚居为主的。一个村落之中,主要聚居着数十甚至上百家以耕织为主的小农家庭,他们大多属于一个家族,是同一个祖先的子孙,但是这些有着共同祖先的小家庭并未有严密的家族组织。聚居在一起的农村小家庭在生产与生活上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如农忙时互相换工;遇有天灾人祸,有能力者要根据亲疏远近的关系予以支援;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之间还有共同的祭祀活动。这些在崔寔的《四民月令》中都有详细的记载。有的研究者还指出:
秦汉一统,动乱结束,家族或宗族得以长期聚居,在安定中不断繁衍,又因家业世承,利害与共,坟墓相连,祭祀同福,同族意识得以增强,族的力量也就日趋强大。西汉政府虽曾力图打压大姓豪族,实际上效果有限。莽末群雄起事,一个主要的力量就是地方大姓豪族;东汉以后,“世族”势力更上一层楼,终于发展成魏晋至隋唐那样的贵族社会。这可以说是千百年来以宗族为基础的社会不断延续发展的结果。
(邢义田《从战国至两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延续》 )
这就是说,由于地缘的关系,不仅有血缘关系的小家庭与小家庭之间可以聚合成大姓豪族,一些小家庭由于各种机缘也可以发展为大姓豪族。不论是大家族还是小家庭,秦汉以下,他们还是按照皇权专制王朝基层行政组织编排在一起,地方行政的组织的能量是日趋加强的。
从汉到唐可以说是农村小家庭聚族而居为主的时期,但也是豪门强宗不断发展并且屡屡受到朝廷挫抑和战乱干扰的时期,这表现在土地问题上,就是豪门强宗兼并土地和皇权专制的朝廷反兼并的斗争。豪门强宗要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领土庄园,把与自己同姓和异姓的小农的土地吃掉,并把这些人囊括到自己庄园里来,变成半农奴的“客”户和奴婢。这种兼并受到中央王朝的抑制。有些史学家认为皇权专制朝廷的抑制兼并是一种虚伪或欺骗,这种意见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个斗争实质上是皇室与豪门强宗争夺对农民的所有权、争夺剥削对象的问题。事关朝廷的收入与存亡,怎么能假反兼并呢?
西汉统治者对强宗大族采取了压制和打击的政策,但也根本不能抑制其发展,因为许多豪门强宗在朝中掌握了大权。掌握了政治权力的人们不可能在经济上不扩张自己的势力,而经济发展主要是指占有大量的土地,这才是本家族壮大的基础。东汉的强宗大族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到了东汉中叶以后,朝中大权完全被豪强所掌握。为了攫取最大的利益,这些豪门强宗兼并土地,建立地主庄园,庇荫那些破产的同宗的小农,招纳失去了土地的流民。这种庄园完全是小生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主就是这个小王国的土皇帝。仲长统在描写东汉庄园情况时说: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
(《后汉书·仲长统传》)
这和周代那种以血缘为纽带由政府组织的公社是大不相同了。
三国、西晋、东晋、南北朝期间,是国家分裂和社会大动荡的时代,战争连年不断,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破坏和威胁。这使得个人和小家庭对大家族的依赖加深了,强宗大族结堡坞以自保,不仅有血缘关系的宗亲要投靠到堡坞中去,即使是远枝末叶,甚至那些孤门衰宗也要依附到这些豪强的门下。为了应付社会巨大的变化与不测,人们在被迫离开长久生活的土地时也要追随着强宗大族。如西晋末年中原的战乱,少数民族进入黄河流域,北方数以百计的豪族由北往南迁徙,如琅琊王氏、太原王氏、陈郡谢氏、泰山羊氏、鄢陵庾氏等等,其追随者不仅有佃户、部曲,而且有许多与家族不相干的人,这在《世说新语》中就有很多记载。家族迁到新的地区也往往是聚族而居,血缘和地缘又结合在一起。这些豪门巨室形成了门阀士族,他们掌握了拥立皇帝和处理朝中大政的权力。南朝实际上是皇室与豪门强宗的联合政权,它不可能推行抑制兼并的政策,因此这个时期土地兼并极为剧烈。豪门强宗疯狂地掠夺土地,一个家族往往就是一个庄园实体,族长与庄园主是同一的。庄园往往不与外界发生经济交往,有些交换甚至就在庄园内部各户族众之间进行,即所谓“闭门成市”。在这种庄园中聚族而居的庄客多是同宗族人,少者数十家,多者有数千家。作为庄客,是具有同宗族人和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的。有些庄园为了防备战乱,还建立了具有武装力量的堡坞。这种庄园不仅在东晋和南朝林立,而且在北方也建有这样的庄园,如北朝李显甫在殷州建立的李鱼川庄园,占地方圆五六十里,聚族而居的有数千人之多。汾阴薛广所建庄园聚同姓有3000余家。
南朝的平民百姓乃至士大夫家庭中,父母兄弟之间分居各爨(音cuàn,意炊)的情况较为普遍,所谓“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十家而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而五”。 而北朝政权统治者鼓励同财共爨,这可能与北方一些少数民族刚刚从氏族社会向皇权专制制度过渡有关。统治者还保留着氏族血亲家族集团中共同生活、互助互利的美好记忆。在统治者的提倡下,当时确实也出现了一些作为样板的世家大族的大家庭。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唐代(唐朝统治者也有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像唐代的张公艺九世同居,但是正像他写给唐高宗看的一样,那是以百“忍”为代价的。隋以北方政权统一中国,消灭了许多南方的豪族大姓,但同时又有新的贵族、新的豪门出现。这些新的豪族都会以“收族”的名义扩大自己庇荫的人群。唐朝也是如此。
从汉至唐之间人口出现过几个高峰,如西汉末年、东汉末年人口都接近6000万,唐代天宝年间的人口增至8000万至9000万之间。 人口的增长不仅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发生了矛盾,而且一遇天灾人祸便会有大量的流民产生。这些在当时的户籍中皆有记载。因此,古代的社会控制不仅依靠自发组织起来的宗族组织,也有越来越完善的基层行政组织。
秦的基层行政编制为乡、亭、里制。《汉书·百官公卿表》言: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
这是“里、亭、乡”三级制,“里”有里魁,“亭”有亭长。但这两级负责人大约都是由乡指定的。乡级的“三老”等在汉代已经“有秩”(有品级)了。 汉承秦制,也大体如此。有的研究者指出:
秦汉以后,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如北魏的三长制,北齐的党、闾、邻里,北周的党、闾、里,隋初的族、闾、保,宋代的牌、甲、保,以及明清两代的乡、都、图(或乡、都、里,或乡、都、村等)。
这些基层组织负责百姓的户籍,而且定期检查,如有失实、流亡是要受处罚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中就有这方面的律条。在检阅民数及其财物过程中,如“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者,都要依照情节的轻重处以赔偿、罚甲,甚至免职的处分,可见当时对于百姓户籍的重视。到了汉代,户籍制度更加完备。葛剑雄在《西汉人口地理》中说:
汉承秦制,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严密。西汉时人皆著籍,登记的项目至少包括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身长、相貌特征等。而且每年要由县令集中核查,每年的户籍由县、郡逐级上报朝廷。西汉的法律不容许人民脱离户籍,也不容许人民自由迁徙,隐匿逃户是有罪的。不仅如此,在职的地方官员也不得随意离开任所,诸侯王、列侯不得随便离开自己的封地。可以说基本上不存在自由迁徙。
皇权专制时期,户籍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把人们紧紧束缚在户籍所在地。
应该说,自秦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世界上还是首屈一指的。每年八月,郡县都要对所属的编户齐民加以检核,然后造册,由“上计吏”(到京师汇报本郡情况的郡吏)随着上交的赋税一起呈报京师。这种户籍的原始面貌,我们还可以从出土的“居延汉简”的戍卒家属廪名籍和符传中略知一二。这种基层行政组织在行使职能时是借助宗族组织的,《两汉宗族研究》的作者就认为宗族的“父老”“是联系国家政府权力与地方宗族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桥梁。‘父老’即是宗族的代表”。 读两汉史籍,经常可以看到“父老”一词的出现(如刘邦回乡就有“父老”接待他),这些人就是民间领袖,也是宗族的长者。
魏晋南北朝期间的基层组织是对秦汉制度略加变化的“三长制”,立邻、里、党三级,结构与秦汉大体相同。但是因为豪门士族大建地主庄园,小农多被这些庄园吞没,土地被兼并,农民沦为农奴。这使得当时的农村多为豪门贵族所控制,中央的权力很难到达。民间势力的膨胀使得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基层行政机构形同虚设。隋唐重新统一了中国之后,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地方与民间的控制能力加强。在隋朝统一中国的战争以及唐初争霸天下的混战之中,也吞没了不少江南的豪门大族和地主庄园。因此,在唐高祖李渊建立大唐王朝后,得以重新组织农村居民,建立了名实相符的邻保制。《旧唐书·职官志》云: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
这种制度具有互相监视和连坐的作用,借以维持治安及防止农民流亡。一保之内,有住户逃亡,则由保内诸家代为交纳;这样如果逃亡过多,其他诸户无法负担则会连带逃亡。我们从上面叙述的各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政策及其基层组织结构,都可以看出,统治者是以控制纳税人来保障朝廷税收为基本目的的。一方面是由于长期聚族而居形成的安土重迁的农民习性;一方面是皇权专制统治者加紧控制,所谓“理民之道,地著为本”,要把农民死钉在土地上。这样,人们逐渐形成了对乡居的依赖。
宋代以后的各个朝代,基本上是遵循宋制,实行“保甲制”或“里甲制”。宋初按照地区的大小划分成“乡”与“里”,设有里正、户长、耆长等来管理乡村基层事务。“保甲制”是王安石变法中建立的,本为镇压地方反叛而设立,后逐渐成为一种基层组织单位,不仅把老百姓按照这种形式组织起来,而且借以互相监督。自宋以后,户籍制度也更加完备,更加严密,对百姓的控制能力更强。
中国的农民不仅依附于土地,而且要依靠家族、依靠宗族。他们所居住的邻里乡党往往也就是他们的族亲或姻亲。他们之间不仅有地缘关系,而且血缘相关。农民的生存、发展、事业和社会关系都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因此,我国农民的最大的特性就是安土重迁,不肯轻易离土背乡。汉元帝在其诏书中说: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
《汉书·元帝纪》)
这里的“黎民”主要指农民。在农民看来,没有什么比“远弃先祖坟墓,破产失业,亲戚别离” 更为悲惨的了。因此,家族、宗族制度的衰落,不仅是朝廷和统治阶级所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广大宗法人来说更是不堪瞻念的噩梦。从两汉到唐末五代,家族制度由盛到衰,特别是经过唐末和五代的战乱,大姓豪族被扫荡殆尽,许多地主庄园遭到焚毁,使得大族的庇荫能力急剧下降,聚族而居的现象自然大大减少。一些维护皇权专制制度的思想家就要扶衰救弊,在新的条件下重建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