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米(Tommy)二十六岁了,他一直被单独关在一个铁丝笼子里。他从来没有犯过罪,甚至都未曾被指控过犯罪。他并不在关塔那摩 ,而是在格洛弗斯维尔 的北部。
上述的情景为什么会发生?因为汤米是一只黑猩猩。
现在“非人权利项目”(Nonhuman Rights Project)援引了一个古老的法律程序: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你拥有身体”的拉丁语),意图将监禁汤米的行为诉诸州上诉法院。
此类令状通常是用来让法院考虑拘留囚犯,或关押在精神病院的人是否合法。他们要求法院将汤米送到佛罗里达的一处动物保护区,在那里他可以和其他的黑猩猩一起在一个三英亩的湖心岛上生活。
五位上诉法院法官本月细听了“非人权利项目”的创始人史蒂夫·怀斯(Steve Wise)对于汤米案的陈述。法官问了一些非常敏感的问题,其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难道法律人格不只是为人而存在吗?
怀斯援引了法律先例来证明并不是这样的。在民法当中,具有人格,意味着作为一个实体享有权利。公司也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当然,一条河流、一本《圣经》、一座清真寺也都是可以的。
法官有权力宣布汤米具有法律人格。这是他们应当去做的事情,而并不仅仅是因为将一个黑猩猩单独监禁非常残忍。认可汤米法律人格的真正理由是,在本来意义和哲学意义对人的定义之下,它就是一个人。
人是什么?我们对于“人”的定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并且它的定义从来没有局限于人类。早期的基督教神学家曾就三位一体论(Trinity)——上帝是“三个‘人’合一”的,展开辩论。如果“人”仅仅意味着“人类”,那么该教义就明显违反了基督教的信仰,对于基督徒来说,“三位一体”的三“人”中,只有一“人”曾经是人类。
在更接近当代的用法中,在科幻电影里,我们很容易就认可像《外星人E.T.》( E.T )里的外星人,或者是《阿凡达》( Avatar )中的纳美人(Na’vi)这样的外来物种是人类,即便他们都不属于智人。
在阅读珍妮·古道尔 和戴安·弗西 等科学家的著作时,我们不难认识到她们所描述的类人猿是“人”。
这些物种和同一族群的其他成员有着亲密而复杂的个体关系。他们会为失去挚爱而感到伤心。他们是有自我意识、能够思考的物种,其先见和预判力让他们的行为有计划性。我们甚至可以从他们对于没有回应善意的同类的态度,肯定他们当中已经有了道德伦理准则的萌芽。
和这个案件中反对者的讽刺漫画相反,承认黑猩猩具有人格,并不意味着要给他/她投票的权利、就学的权利或者起诉诽谤的权利。这仅仅意味着在法律上给了他/她一些根本的、基础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将他们视为物品。
在过去的三十年里,欧洲的一些实验室认识到了黑猩猩的特殊属性,已经将他们从研究所里放归了自然。目前只有美国还在继续使用黑猩猩进行医药研究,去年,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宣布,释放几乎所有的用于实验的黑猩猩,并将他们送到动物保护区中。
如果一个国家前沿的医药研究机构已经决定,除了在一些极其特殊的场合下,它不会再使用黑猩猩进行实验,为什么我们还允许他人以一个并不充分的理由将黑猩猩关押起来呢?
是时候让法院认识到我们对待黑猩猩的方式是站不住脚的了。他们是“人”,我们应当结束对他们的错误监禁。
来自《纽约每日新闻报》,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