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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要素编写的解析

2.9.1 对封面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封面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封面这一要素用来给出标明文件的信息。

在封面中应标明以下必备信息:文件名称、文件的层次或类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字样)、文件代号(如“GB”)、文件编号、国际标准分类(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如果文件代替了一个或多个文件,在封面中应标明被代替文件的编号。当被代替文件较多时,被代替文件编号不应超过一行。如果文件与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那么在封面中应标示一致性程度标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封面还应标明文件名称的英文译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标明备案号。

文件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显著位置,应按照规定给出征集文件是否涉及专利的信息。

封面这一要素是必备要素,在GB/T 1.1—2020对封面规定中的大部分信息都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只有国际标准分类(ICS)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需要查找。只需在搜索引擎下分别输入“国际标准分类(ICS)号”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就可按照给出的目录轻松获得所需的信息。

2.9.2 对目次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目次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目次这一要素用来呈现文件的结构。为了方便查阅文件内容,通常有必要设置目次。

根据所形成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应依次对下列内容建立目次列表:

a)前言,

b)引言,

c)章编号和标题,

d)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e)附录编号、“(规范性)”/“(资料性)”和标题,

f)附录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g)参考文献,

h)索引,

i)图编号和图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j)表编号和表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上述各项内容后还应给出其所在的页码。在目次中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中的条目编号和术语。

电子文本的目次宜自动生成。

需要说明的是,目次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的。如果标准化文件的内容非常少,只有2~3页的内容,可以考虑省去目次这一要素。

通常ISO/IEC标准化文件给出的目次非常详细,几乎给出所有带有条标题的目次。我国标准化文件对目次这一要素要求较为宽松,很多标准化文件仅给出章标题的目次。在这里建议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在生成目次时至少要给出第一级条标题的目次。

2.9.3 对前言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前言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前言这一要素用来给出诸如文件起草依据的其他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和编制、起草者的基本信息等文件自身内容之外的信息。前言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或允许型条款,也不应使用图、表或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前言不应给出章编号且不分条。

根据所形成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在前言中应依次给出下列适当的内容。

a)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具体表述为“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b)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与其他标准化文件的关系;

●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说明其所属的部分并列出所有已经发布的部分的名称。

c)文件与代替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给出被代替、废止的所有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d)文件与国际文件关系的说明。GB/T 20000.2中规定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在前言中陈述的相关信息。

e)有关专利的说明。它规定了尚未识别出文件的内容涉及专利时,在前言中需要给出的相关内容。

f)文件的提出信息(可省略)和归口信息。对于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的文件,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

●“本文件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提出。”

●“本文件由××××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归口。”

●“本文件由××××归口。”

g)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h)文件及其所代替或废止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在GB/T 1.1—2020的“要素的表述”中规定,描述标准化文件内容的条款通常有要求型条款、指示型条款、允许型条款、推荐型条款以及陈述型条款。在GB/T 1.1—2020中对前言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它是一个必备要素,通常情况下前言仅使用陈述型条款。前言通常不应使用图、表或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也不应给出章编号且不分条。

在GB/T 1.1—2020中对前言的规定与GB/T 1.1—2009中对前言的规定的最大区别是:在GB/T 1.1—2020中要求首先描述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然后给出标准化文件结构的说明;GB/T 1.1—2009中要求首先给出标准化文件结构的说明,然后描述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另外,在GB/T 1.1—2009中对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的描述通常为“本标准化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而在GB/T 1.1—2020中对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化文件的描述通常为“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在GB/T 1.1—2020对前言的规定中除上述改变之外没有其他改变,为了用户使用方便,现将前言的表述顺序列出如下:

(1) 标准化文件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

(2)标准化文件结构的说明;

(3)标准化文件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

(4)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

(5)有关专利的说明;

(6) 标准化文件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

(7) 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8)标准化文件所代替标准化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上面加粗的部分为前言中的必备信息,其他为可选信息。

2.9.4 对引言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引言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引言这一要素用来说明与文件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了专利,或者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均应设置引言。引言不应给出章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

在引言中通常给出下列背景信息:

—编制该文件的原因、编制目的、分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间关系等事项的说明;

—文件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如果编制过程中已经识别出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应按照规定给出有关内容。如果需要给出有关专利的内容较多时,可将相关内容移作附录。

需要说明的是,引言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视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引言。通常ISO/IEC标准化文件都给出了引言,但我国的很多国家标准化文件是没有引言的,大多数的行业标准化文件、地方标准化文件以及团体标准化文件都没有引言。

2.9.5 对范围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范围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8.5.1 范围这一要素用来界定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文件的适用界限。必要时,范围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认为文件可能覆盖,但实际上并不涉及的内容。分为部分的文件的各个部分,其范围只应界定各自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

8.5.2 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1章,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条。

8.5.3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在范围中不应陈述可在引言中给出的背景信息。范围应表述为一系列事实的陈述,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和允许型条款。

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

—“本文件规定了……的要求/特性/尺寸/指示”;

—“本文件确立了……的程序/体系/系统/总体原则”;

—“本文件描述了……的方法/路径”;

—“本文件提供了……的指导/指南/建议”;

—“本文件给出了……的信息/说明”;

—“本文件界定了……的术语/符号/界限”。

文件适用界限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

—“本文件适用于……”;

—“本文件不适用于……”。

GB/T 1.1—2020对范围编写的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范围这一要素是必备要素,总是作为文件的第1章。通常情况下范围不再细分为条,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细分为条。范围只使用陈述型条款表述。GB/T 1.1—2009通常用“本标准或本部分……”作为表述的开始,GB/T 1.1—2020通常用“本文件……”作为表述的开始。

2.9.6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8.6.1 界定和构成

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要素用来列出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由引导语和文件清单构成。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2章,且不应分条。

8.6.2 引导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以下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如果不存在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在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8.6.3 文件清单

8.6.3.1 文件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每个文件,列出的文件之前不给出序号。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应选择列出下列相应的内容: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和/或月份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和“(所有部分)”以及文件名称中的“引导元素(如果有)和主体元素”;

—引用国际文件、国外其他出版物,给出“文件编号”或“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列出标准化文件之外的其他引用文件和信息资源,应遵守GB/T 7714确定的相关规则。

8.6.3.2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列出的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a)国家标准化文件,

b)行业标准化文件,

c)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化文件(仅适用于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d)团体标准化文件,

e)ISO、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f)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化文件,

g)其他文献。

其中,国家标准化文件、ISO或IEC标准化文件按文件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化文件、地方标准化文件、团体标准化文件、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GB/T 1.1—2020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要素是必备要素,总是作为文件的第2章。通常情况下,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再细分为条。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文件中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仍然需要保留。只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时,一定要结合GB/T 1.1—2020中的第9.5条“引用与提示”。首先要界定清楚哪些是标准本身的引用,哪些是外部文件的引用;同时要分清楚哪些是标准本身的规范性引用和资料性引用,哪些是外部文件的规范性引用和资料性引用。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只放置那些对外部文件进行规范性引用的文件,而对外部文件进行资料性引用的文件通常放在“参考文献”中。

2.9.7 对术语和定义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术语和定义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8.7.1 界定和构成

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用来界定为理解文件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由引导语和术语条目构成。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3章,为了表示概念的分类可以细分为条,每条应给出条标题。

8.7.2 引导语

根据列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引用其他文件的具体情况,术语条目应分别由下列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仅该要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仅其他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其他文件以及该要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如果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应在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8.7.3 术语条目

8.7.3.1 通则

术语条目宜按照概念层级分类和编排,如果无法或无须分类可按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术语条目的排列顺序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条目编号应在章或条编号之后使用下脚点加阿拉伯数字的形式。

每个术语条目应包括四项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还可增加其他内容,按照包含的具体内容术语条目中应依次给出:

a)条目编号,

b)术语,

c)英文对应词,

d)符号,

e)术语的定义,

f)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如图、数学公式等),

g)示例,

h)注,

i)来源等。

其中,符号如果来自于国际权威组织,宜在该符号后同一行的方括号中标出该组织名称或缩略语;图和数学公式是定义的辅助形式;注给出补充术语条目内容的附加信息,例如,与适用于量的单位有关的信息。

术语条目不应编排成表的形式,它的任何内容均不准许插入脚注。

8.7.3.2 需定义术语的选择

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中界定的术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文件中至少使用两次;

—专业的使用者在不同语境中理解不一致;

—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

—属于文件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

如果文件中使用了文件的范围所限定的领域之外的术语,可在条文的注中说明其含义,不宜界定其他领域的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中宜尽可能界定表示一般概念的术语,而不界定表示具体概念的组合术语。例如,当具体概念“自驾游基础设施”等同于“自驾游”和“基础设施”两个一般概念之和时,分别定义术语“自驾游”和“基础设施”即可,不必定义“自驾游基础设施”。

8.7.3.3 定义

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定义宜采取内涵定义的形式,其优选结构为:“定义=用于区分所定义的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间的区别特征+上位概念”。

定义中如果包含了其所在文件的术语条目中已定义的术语,可在该术语之后的括号中给出对应的条目编号,以便提示参看相应的术语条目。

定义应使用陈述型条款,既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附加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表述形式给出。

8.7.3.4 来源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有必要抄录其他文件中的少量术语条目,应在抄录的术语条目之下准确地标明来源。当需要改写所抄录的术语条目中的定义时,应在标明来源处予以指明。具体方法为:在方括号中写明“来源:文件编号,条目编号,有修改”。

GB/T 1.1—2020对术语和定义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是必备要素,总是作为标准化文件的第3章。术语和定义总使用陈述型条款表述,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术语和定义进行分类。对于需要的术语和定义,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号和缩略语的引导语。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标准化文件中没有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仍然需要保留。只需在术语和定义的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在使用通用术语时应首选《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GB/T 20000.1—2014)的术语。而在使用专业术语时应选用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给出的专业术语。只有在相关领域或新研究领域确实没有相关术语时才自己定义术语。如何定义新的术语请参考《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 20001.1—2001)中给出的方法。决不可使用通过搜索互联网得到的术语,因为这将使得该术语不符合GB/T 20001.1—2001的要求,而且在定义上很有可能出现较大偏差。在自己编写术语时一定要注意该术语的内涵、外延以及边界。

2.9.8 对符号和缩略语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符号和缩略语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8.8.1 界定和构成

符号和缩略语这一要素用来给出为理解文件所必需的、文件中使用的符号和缩略语的说明或定义,由引导语和带有说明的符号和/或缩略语清单构成。如果需要设置符号或缩略语,宜作为文件的第4章。如果为了反映技术准则,符号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那么该要素可以细分为条,每条应给出条标题。根据编写的需要,该要素可并入“术语和定义”。

8.8.2 引导语

根据列出的符号、缩略语的具体情况,符号和/或缩略语清单应分别由下列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符号适用时)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缩略语适用时)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符号和缩略语适用时)

8.8.3 清单和说明

无论该要素是否分条,清单中的符号和缩略语之前均不给出序号,且宜按下列规则以字母顺序列出:

1)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 A、a、B、b 等);

2)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 B、b、C、C m 、C 2 、c、d、d ext d int d 1 等);

3)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 Z z A α B β 、…、 Λ λ 等);

4)其他特殊符号置于最后。

符号和缩略语的说明或定义宜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型条款。

在GB/T 1.1—2020中对于符号和缩略语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符号和缩略语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如果有的话,它将作为文件的第4章。符号和缩略语总是使用陈述型条款表述。对于需要符号和缩略语的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情况使用符号和缩略语的引导语。

2.9.9 对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8.9.1 分类和编码这一要素用来给出针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以及对分类结果的命名或编码,以方便在文件核心技术要素中针对标准化对象的细分类别作出规定。它通常涉及“分类和命名”“编码和代码”等内容。

8.9.2 对于系统标准化文件,通常含有系统构成这一要素。该要素用来确立构成系统的分系统,或进一步的组成单元。系统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将包含针对分系统或组成单元作出规定的内容。

8.9.3 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通常使用陈述型条款。根据编写的需要,该要素可与规范、规程或指南标准化文件中的核心技术要素的有关内容合并,在一个复合标题下形成相关内容。

GB/T 1.1—2020对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如果前面有符号和缩略语这一可选要素,那么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将作为标准化文件的第5章;如果前面没有符号和缩略语,则它将作为标准化文件的第4章。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总是使用陈述型条款表述。

2.9.10 对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总体原则这一要素用来规定为达到编制目的需要依据的方向性的总框架或准则。文件中随后各要素中的条款或者需要符合或者具体落实这些原则,从而实现文件编制目的。总体要求这一要素用来规定涉及整体文件或随后多个要素均需要规定的要求。

文件中如果涉及了总体原则/总则/原则,或总体要求的内容,宜设置总体原则/总则/原则,或总体要求。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应使用陈述或推荐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总体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GB/T 1.1—2020对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如果前面有符号和缩略语,以及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这两个可选要素,那么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这一要素将作为第6章。总之,它位于符号和缩略语,以及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这两个可选要素之后。总体原则通常使用陈述或推荐型条款,总体要求通常使用要求型条款。

2.9.11 对核心技术要素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核心技术要素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核心技术要素这一要素是各种功能类型标准化文件的标志性的要素,它是表述标准化文件特定功能的要素。标准化文件功能类型不同,其核心技术要素就会不同,表述核心要素使用的条款类型也会不同。各种功能类型标准化文件所具有的核心技术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条款类型应符合表4的规定。各种功能类型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的具体编写应遵守GB/T 20001(所有部分)的规定。

表4 各种功能类型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条款类型

GB/T 1.1—2020中的核心技术要素是全新概念,也是和GB/T 1.1系列标准以前版本的分水岭。正是这一概念的引入,才使得按照GB/T 1.1—2020起草的标准化文件的正确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过去,由于没有核心技术要素这一概念,导致很多标准化文件在要素的选择与描述方面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核心技术要素的重要性次于标准化文件名称和类别,排在第3位的重要位置,一旦它出现错误将导致整个标准化文件出现错误。因此,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要特别重视核心技术要素。在编写核心技术要素时,一定要结合标准化文件的名称和GB/T 20001系列标准中的各个类型,仔细选择核心技术要素,并根据GB/T 1.1—2020中的表4给出的各类核心技术要素的条款进行表述。另外,在编写核心技术要素时还要结合标准化文件的类别和要素的表述。只有用准确的条款表述已经确定的核心技术要素,才能使它完美。

在GB/T 1.1—2020中对核心技术要素的编写规定还是很清晰明确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核心技术要素是必备要素,不同类别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是不同的,所使用的表述条款也不同。相同类别标准化文件的核心技术要素是相同的,所使用的表述条款也相同。核心技术要素与标准化文件的类别密切相关,一旦确定了标准化文件的类别,就可以准确确定核心技术要素,并且根据GB/T 1.1—2020中的表4给出的表述条款来确定用什么条款来表述核心技术要素。

2.9.12 对其他技术要素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其他技术要素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根据具体情况,文件中还可设置其他技术要素,例如试验条件、仪器设备、取样、标志、标签和包装、标准化项目标记、计算方法等。如果涉及有关标准化项目标记的内容,应符合附录B规定。

上述的规定比前文中其他部分的规定要简单、笼统得多,因为其他技术要素是可选要素,具体选择哪些要素完全取决于具体的标准化文件。由于很多标准化工作者的经验不足,使得他们在编写标准化文件时面临很多困难或挑战。本书建议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参考GB/T 20000、GB/T 20001、GB/T 20002、GB/T 20003以及GB/T 20004等系列标准,例如,GB/T 20001.4—2015给出了如何编写试验条件、仪器设备的方法,GB/T 20001.10—2014给出了如何编写取样、标志、标签和包装的方法。

2.9.13 对参考文献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参考文献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参考文献这一要素用来列出文件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以及其他信息资源清单,例如起草文件时参考过的文件,以供参阅。

如果需要设置参考文献,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文件中有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应设置该要素。该要素不应分条,列出的清单可以通过描述性的标题进行分组,标题不应编号。

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资料性引用的每个文件。每个列出的参考文件或信息资源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清单中所列内容及其排列顺序以及在线文献的列出方式均应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列出的国际文件、国外文件不必给出中文译名。

在GB/T 1.1—2020中对参考文献的编写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参考文献是可选要素。如果没有索引,那么参考文献是文件的最后一个要素。

2.9.14 对索引编写的解析

GB/T 1.1—2020在对索引编写的规定中有以下描述:

索引这一要素用来给出通过关键词检索文件内容的途径。如果为了方便文件使用者而需要设置索引,那么它应作为文件的最后一个要素。

该要素由索引项形成的索引列表构成。索引项以文件中的“关键词”作为索引标目,同时给出文件的规范性要素中对应的章、条、附录和/或图、表的编号。索引项通常以关键词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为了便于检索可在关键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相同的索引项之上标出相应的字母。

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

在GB/T 1.1—2020中对索引编写的规定非常明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索引是可选要素,它通常是标准化文件的最后一个要素。 F4CEQnEw+9tFQofEWkexEVzSboX9k/4NG7iaZmqxSaFbXKR+/33vSupScywr7D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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