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考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判为不合格。
(1)违反考场纪律。
①考生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②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③遮挡、关闭车内音视频监控设备。
(2)影响安全驾驶。
①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②在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③在行驶中,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
④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或出现其他危险情况;
⑤在行驶中空挡滑行。
(3)违反行车规则。
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
②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信号行驶;
③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④不按规定速度行驶;
⑤在行驶中,车辆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⑥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笛等安全措施;
⑦在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4)违反操作规程。
①起动发动机时挡位未置于空挡(驻车挡);
②不放松驻车制动就起步,也未及时纠正;
③起步时未完全关闭车门;
④制动气压不足起步;
⑤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
⑥在行驶中,双手均离开转向盘;
⑦使用挡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
⑧制动踏板、加速踏板操作错误;
⑨不能正确使用灯光、刮水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