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我即将离开北京去上海工作之前,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我的《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一书。这本书记录了从1996年初到2001年,世纪之交的前后6年时间里,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我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初期摸索中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并随时记录一些工作体会和感悟,久而久之,有了一些内容。1996年,我在职攻读西南财经大学曾康林教授的博士时,把这些体会和感悟从理论上进行了一些概括和提炼,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通过博士生论文答辩后,有人建议我把论文扩展成一本书,此言甚合吾意。利用业余时间,我开始了这本书的写作。出版时,我的导师曾康林教授和中国证监会顾问梁定邦先生为此书作序。
书中内容是因工作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几年来的总结与体会。最近,整理书柜,再度浏览,觉得该书2001年出版至今已逾21年,囿于当时监管实践时间短,同时我国还没有实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书中的看法难免失之肤浅和幼稚,但作为我国证券商监管起步阶段的一些思考和做法,或许对有意阅读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全书37万字,特把书中卷首的内容提要摘录于后,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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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一书从中国证券商的创立和发展开始,对中国证券商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进而与国外证券商进行了横向比较,并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了对证券商监管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从普遍性的角度概述了证券商监管制度的一般内容,纵向地评价和分析了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提出了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的阶段性构想,同时对开放环境下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这本书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监管理论基础看,本书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从而提供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以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从法学角度则提出,以法的本位论为基础,围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这四个法理基础,建立证券商监管制度。自由经济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发展,但造成了公平问题。在倡导私法、保护私权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极端的私法自治导致了权力滥用、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经济危机和社会矛盾加剧的现象。因此,需要法律在维护私人利益的同时,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协调与介入,以维护社会利益,调整各种关系,通过国家税收、法律等制度来促进公平正义,缓解社会矛盾。从监管的具体方法看,由于证券商行为的差异性,对证券商监管应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审慎性监管,另一种是行为监管。审慎性监管是偏重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监管,是对能力不足、经营失败导致金融风险产生,从而祸及他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的监管。行为监管偏重于法学意义上的监管,是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明知故犯,不惜侵害他人的损人利己行为的监管,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挪用客户资金等。但这两种监管方法的目标都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二者都是金融机构,但各自承担的职能不同,使得对其进行监管的方法有所不同。首先,商业银行监管不需要客户资产与银行资产相隔离。银行对存款者的负债,同时又表现为银行的资产,客户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可以随便处置,因此银行既是存款者的债务人,同时又成为贷款者的债权人。而客户委托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托管在证券商处的托管资产,而不是证券商对投资者的负债。因此,对商业银行监管不要求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隔离,对证券商监管必须要求客户资产与证券商资产隔离。其次,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维持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证券商监管的重点在于确保证券商的清偿能力。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负债主要是客户存款。因此,当客户需要取回存款时,可能出现银行资产不能马上变现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与此同时,由于风险的传染性,一家银行的支付风险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银行监管是强调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防止银行走向破产。证券商监管则不同,因为证券商的资产主要是高流动性的证券资产,随时可以变现;同时,从理论上讲证券商资产和客户资产是隔离的,不能混合操作,因此,证券商破产时,只要对证券商进行有序清偿,投资者的资产是能够得到保护的。再次,银行监管制度中有公共安全网机制,证券商监管制度则没有此机制。当银行出现危机时,可以通过安全网机制减轻危机带来的社会动荡。这个机制主要由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央银行再贷款救助机制组成。格林斯潘在美国《银行家》杂志1998年第5期上发表文章指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责任应在中央银行身上”。因此,当商业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中央银行要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出面解决问题。而当证券商遇到危机时,没有安全网机制的制度设计。最后,证券商的外部性弱于商业银行的外部性。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证券商的制度安排是非存款机构,其所面对的客户是证券投资者,其证券和资金是客户放在证券商账户中的委托资产,其资金理论上讲是必须托管于银行信托账户中的资产。依据隔离原则,证券商不得混用客户资产,因此即使证券商倒闭,这部分资产也是受到信托制度保护的。而银行客户的资产是作为银行的负债被银行全权使用的,从而形成银行的资产,客户能否按要求取回自己的资产要视银行的流动性而定。第二,由于客户资产隔离制度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单个证券商的破产不会引起客户的挤兑恐慌,从而导致传染性挤兑风潮。加上对证券商的流动性采用净资本监管,其清偿能力理论上讲是有保障的。而银行的资产和客户资产是不分的,单个银行挤兑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导致挤兑危机,引发系统性风险。二者相比,银行的负外部性远大于证券商的负外部性。第三,中国证券商在过去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乏力、自律意识差的情况下,做了许多银行业务,因此,具体到我国证券商,其外部性作用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要大得多。
首先,在考虑国际性时,注意到了金融全球化、金融功能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因此,设计制度要有前瞻性。其次,在考虑本土性时,注意两个特点。一是经济制度特点。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证券商监管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子系统,因此,必须考虑我国经济制度的特点。二是社会文化特点。我国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跳跃式发展到社会主义,没有经历资本主义。而在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在大工业、专业化协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有文化观念——法治观念、契约观念、信托观念、自律观念、协作观念、系统观念等,因为跨越式发展而出现缺陷。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文化背景。经济形态超前而使我们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遇到了许多不协调与挑战。因此,在构建我国证券商监管制度时,这个特有的文化现象应成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最后,在考虑效益性时,应强调其原则在于不能不计成本地搞监管。监管是有成本代价的,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监管的产出远远低于成本支出时,监管是失败的。因为监管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而难以度量。但至少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是可以计算的——直接成本应该包括证券监管部门的费用支出以及其他附加成本,如证券商应付检查、按监管部门规定动作而负担的各种费用,还有其他消耗等。有鉴于此,证券商监管制度设计应该考虑以上三个原则。
《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这本书就是按照这三个原则来构架理论逻辑、叙事框架并组织调研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