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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肢体残疾者

肢体残疾,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或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四肢/躯干麻痹(瘫痪)或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在不佩戴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的情况下,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肢体残疾分为四级,详见表1-4。

表1-4 肢体残疾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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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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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者面临的障碍可归纳为上肢障碍、下肢障碍和乘轮椅障碍。上肢障碍主要为无法完成上肢动作,或者握力与精细动作受限。下肢障碍主要为跨越高差困难。乘轮椅者主要受轮椅通行宽度和高低差的限制。肢体残疾者的特点和主要需求见表1-5。

表1-5 肢体残疾者的特点和主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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