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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听力残疾者

听力残疾,指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在不佩戴助听放大装置的前提下,按平均听力损失、听觉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听力残疾分为四级,详见表1-2。

表1-2 听力残疾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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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平均听力损失”是指500Hz、1 000Hz、2 000Hz、4 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2.dB即分贝,表示声音的强弱等级;HL是Hearing Level的缩写,表示听力水平。

听力残疾者一般通过助听器、振动提示、文字图片、手语辅助人员获取信息。

1.公共设施场所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应采用视觉、振动方式传输信息,如警报灯等;电梯内安装紧急联络用监视器或可视电话;提供手语视频或现场安排手语辅助人员。

2.住宅应设置闪光振动门铃,宜设置可视对讲门禁设备,对讲机的铃声音量可适当增大,听筒内最好有扩音装置,此外还应增设视觉提示,应加设带有灯光闪烁提示的可视对讲机,床旁边配备振动枕或紧急情况发生时的信息传导器具,如光、振动器综合报警系统等。

3.声音频率应至少覆盖500Hz~6 000Hz,主要原因在于助听器用户对高频率声音不敏感,人工耳蜗用户对低频率声音不敏感。 Cen0p+fOnDHU19bfnXweAlF0Q4wHk//xRoeA4qk8NKC8ziv1rIs10LoyXSFoEF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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