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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残疾分类与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残疾类型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统计,我国2010年底残疾人总数为8 502万人,其中:视力残疾者为1 263万人,听力残疾者为2 054万人,言语残疾者为130万人,肢体残疾者为2 472万人,智力残疾者为568万人,精神残疾者为629万人,多重残疾者为1 386万人。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数比例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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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数比例 0+dp8r2M7Rv9pRc9tVRtv2F6bX5Ke/Gd7NcD1wVSDPHfMEqs0KM+HdGsFqponV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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