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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容膝容脚空间

乘轮椅者的腿面高约600mm,膝高约550mm,脚面高约200mm。为便于轮椅者靠近,公共场所的问询台、服务窗口、电话台、安检验证台、行李托运台、借阅台、各种业务台、饮水机等应设低位服务设施,其台面下部应留出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距地面高度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250mm的容膝容脚空间,满足乘轮椅者的膝部、足尖移动的需要,详见图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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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9 容膝容脚空间(单位:mm) WBB8dsaAcXp4D6UEvdWU27HTzRn86miIPhysWUAjl5U304JQymaLJJFNt9dla4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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