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词源学的角度出发,无论是romantic还是romance,其词根均为“Roman”,意为“罗马风格或罗曼语族的”。此处的罗曼语族(Romance languages),指的是罗马帝国衰落之后,欧洲各国在通俗拉丁语的基础上演化出的各种本土语言及其方言所构成的集合。欧洲中世纪风靡一时的骑士文学(chivalric romance),就是由罗曼语族下属的语言或方言撰写而成的。这类作品大多热衷于描写骑士与已婚贵妇之间的恋情,例如普罗旺斯
抒情诗中最知名的文学样式“破晓歌”(aubade),便常常以“骑士同贵妇人彻夜欢爱之后,于黎明时分依依惜别”的场景为题材。法国南部方言中一系列以Roman为词根的单词,包括roman、romans以及romant等,也因此衍生出“叙事诗”的义项,特指以法语方言写成的诗体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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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romance在欧洲各国语言中的含义,便逐渐被引申为“通俗叙事类文学作品”“爱情故事/爱情”以及“浪漫的氛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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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文学所着力渲染的这类发生在骑士与贵妇人之间的恋情,通常被称作“宫廷之爱”(Courtly Love,也可译作“优雅的爱”或“典雅的爱”),它的兴起有赖于十字军东征时期欧洲与伊斯兰世界的文化交流。12 世纪末,大量以歌颂爱情、赞美女性为主题的阿拉伯诗歌被远征归来的骑士们四处传唱,又恰好与当时盛行的圣母崇拜或更为隐秘的异教女神崇拜交汇融合。
骑士们因此坚信,只要他们如同侍奉圣母一般虔诚地侍奉(在世俗意义上)自己所倾慕的贵妇人,这真挚的爱情及求爱过程中所经受的考验,必将使他们的灵魂得到净化。“宫廷之爱”在基督教婚姻伦理的规范之外,为贵妇人的生活带来了久违的激情与活力,
骑士文学也因其露骨的题材,尤其是对奥维德(Ovid)诗歌中有关私通及性自由观念的公然宣扬而被教会视为异端,在此后的数百年间屡遭禁毁,并逐步转入地下
。
纵观“love”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中的语义变迁,“宫廷之爱”无疑是其中最具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爱的本质》(
The Nature of Love
)三部曲的作者欧文·辛格(Irving Singer)就曾指出:直到“宫廷之爱”诞生以后,男女之间的性爱关系在西方世界才被认为是美妙的、值得为之奋斗的理想;它能使爱人的人(骑士)与被爱的人(贵妇人)都变得崇高,是一种伦理与美学上的成就,而不应仅仅归结为生理冲动,也并不必然走向婚姻;此外,性爱的热烈激情所催生的愉悦感,还能在恋人之间达成某种“神圣的合一”(holy on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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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格据此认为,作为西方世界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宫廷之爱”拓宽了“爱”所能覆盖的空间与阶层,是“一种在理想的人之间的爱,而非人与上帝或人与善之间的爱”。
这意味着,“宫廷之爱”既有别于柏拉图主义(Platonism)“只有绝对的美或善才是爱的终极目标”
的观念,也背离了中世纪基督教教义所倡导的人对上帝(作为唯一恰当的爱的形式)的爱,是一种“在人与人之间发生亲密关系的机制”
。
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则将“宫廷之爱”称为“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
这里被译为“性爱”的单词,在德文原文中写作die Geschlechtsliebe,相比其近义词Sexualität所强调的“性驱力”,更多了一层“繁殖”的含义。这一观点与辛格的论述可谓殊途同归。
“宫廷之爱”对西方世界的影响,自中世纪后半期一路绵延至文艺复兴时期,后因受到清教运动及启蒙主义思想 [4] 的压抑而陷入沉寂。直到 18世纪晚期,这种“以男女恋情取代宗教体验”的爱情观才伴随着浪漫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更进一步地糅合了柏拉图主义与新柏拉图主义(NeoPlatonism)对于“超越肉欲的、纯洁的爱”的追求,以及基督教“人可以通过爱在彼此之间分享神性(divinity)”的观念 [5] ,最终以“浪漫之爱”(romantic love)这个全新的身份再一次回魂转生。
综上所述,“浪漫之爱”或者说“罗曼蒂克 1.0”的基本含义,可以大致明确为:它是发生在两个人类个体(通常为异性)之间的,包含性爱元素的亲密关系。如此表述虽显得过分简略,也遮蔽了隐藏在这个概念之中的、诸多错综复杂的思想脉络,但对于达成本章的写作目的,即“撰写罗曼蒂克 2.0 的版本更新日志”而言,已经提供了足够充分、准确的信息。其可转译为如下两方面:第一,“罗曼蒂克 1.0”的行为主体,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或某些行为模式和情感表达都接近于人类的超自然生物(例如言情小说中的吸血鬼、外星人等);第二,“罗曼蒂克 1.0”的行为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着现实维度的、生理学意义上的性爱关系,或至少具备此种可能性。
中国人最早接触到浪漫之爱的观念,是在清王朝统治的晚期,即 19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在此之前,借助文学作品、民间传说而不时溢出的情爱叙事与相思缠绵,则大多被儒家礼教指认为“男女私情”,是处于正统伦理秩序之外的“异常状态”。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无血缘异性之间的合法关系只存在“夫妇”这一种可能。而“夫妇有别”的“别”字,也并不仅仅指向差别,更是在强调“差序”,即“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礼纬·含文嘉》)。《礼记·祭统》更是将贵贱、亲疏、远近、上下等抽象概念与君臣、父子、夫妇相提并论,其间隐喻的权力秩序的同构性,自是一目了然。
而“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中庸》),“人伦”作为结构中国社会的基本原则,恰恰是以“两性关系经由夫妇婚制的规范而走向等差化”为起点的。
1876 年 12 月,时任清政府访英使团副使的刘锡鸿在远离故土的“蛮夷之邦”目睹了当地青年男女的婚恋与社交习俗,他怀着惊愕的心情在私人日记中写道:“男女婚配皆自择。女有所悦于男,则约男至家相款洽(其俗女荡而男贞,女有所悦辄问其有妻否,无则狎而约之,男不敢先也),常避人密语,相将出游,父母之不禁。”
1899 年,林纾翻译的《巴黎茶花女遗事》出版,“一时纸贵洛阳”。小说中呈现的巴黎上流社会的衣香鬓影、西欧诸国的“女士优先”礼仪,以及男子对所爱女子的谦卑姿态,也都伴随着阅读中的感动与泪水,成为令人惊异的文化体验。
与此同时,面对“love”这个意蕴丰富(其中包含着一系列与“浪漫之爱”相关的复杂内涵,如自由平等
、爱情至上等)的外来词,中国知识界也对其译介方案展开了探索。尽管早在 19 世纪 20 年代至 40 年代,已经有来华传教士以汉语“爱”或“恋爱”对译英语“love”,但它所指的却是广义上的喜爱、疼爱、深切的爱或者喜好。至于狭义的男女之爱,则以“情”字译之,并含有贬义,指某种淫荡的感情。
19 世纪末,一大批中国学者、学生赴日交流,并因此接触到日语中“love”的译法,即“恋爱”。
此后,通过他们的创作与翻译工作,“恋爱”一词被正式引入汉语出版物。如 1900 年梁启超发表于《清议报》的《饮冰室自由书》一文中,就出现过这样的句子:“人谁不见男女之恋爱,而因以看取人情之大动机者,惟有一瑟士丕亚。”
此外,有过留日经历的徐卓呆、陈独秀等人,也是这个新词的积极使用者。根据《妇女杂志》主编章锡琛的说法,“在中国的文字上,一向没有相当于英语‘love’的意义的字,近来虽然勉强从日本的翻译,用‘恋爱’这字来代替,然而一般人仍然没有关于这字的概念”。
到了五四时期,“恋爱”一词的使用已较为普遍,几乎成为“love”的固定译法。“恋爱—love—浪漫之爱”这组概念中蕴含的足以颠覆儒家伦理秩序、反抗封建正统的能量,一如平地惊雷,裹挟着青年们对浪漫爱情发自内心的渴求与向往,浸润着他们旺盛的激情与生命力,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战场上炸响。《新青年》杂志 1917 年第 3 卷第 3 号上刊载的文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就认为男女恋爱“乃自然天性,非人力足阻”。1918 年,陈独秀、鲁迅和周作人等新文化旗手陆续开始在《新青年》上撰文讨论“自由恋爱”“贞操”之类的议题,他们大力宣扬“爱情至上”的观念,试图以此动摇传统家庭婚姻的组织结构,引导青年们反抗旧思想、开辟新生活。
正如李海燕在《心灵革命:现代中国爱情的谱系》中评述的那样:
浪漫之爱一矢双穿:一方面,它展开了求爱与异性社会交往的兴奋刺激;另一方面,它也是对于父母权威的反叛,号召人们鼓起勇气,投身于“社会”与“民族”那一片令人心潮澎湃的领域。在后一种意义上,1920 年代不胜枚举的“自由恋爱”故事,真正指向的其实并非是恋爱或婚姻的自由,而是与家庭、传统和地域性的断裂,它们暗中合力打造着一种民族共同体,要求个体的身份必须凌驾于一切特殊性的束缚关系。
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浪漫爱情的观念逐渐与“革命”相耦合,时而并举,时而被遮蔽。20 世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它又被“伤痕文学”与“反思文学”的创作脉络所征用,成为作者们重审历史的重要思想资源。此外,在中国的所谓“通俗文学”领域,也涌现出一大批以“浪漫爱情”为书写对象的商业言情小说。它们肇始于 20 世纪初期鸳鸯蝴蝶派的创作,到 80—90 年代,则有风靡大陆的港台言情小说与之遥遥呼应,于是在世纪初与世纪末的两端分别留下了一道绮丽的胭脂粉痕。
在“浪漫之爱”孕育诞生的过程中,还绵延着一条并不隐秘的脉络,那便是平权思想的萌芽与妇女地位的提升。
事实上,“宫廷之爱”的确立,正是缘于十字军东征时期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欧洲各国的封建领主们常年征战在外,只得由配偶代行统治权,一大批贵族妇女因此成为领地范围内最有权势的人物,引得游侠骑士们争相追逐。
18 世纪以来,许多浪漫主义诗人、文学家也在“浪漫爱情”这一观念的基础上,对当时的妇女地位等问题展开了探讨。其中,雪莱(Percy Bysshe Shelley)和司汤达(Stendhal)作为女权主义的先锋,认为有必要为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和个人发展机会,因为“浪漫之爱”的成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性在文化水平上的对等。丁尼生(Alfred Tennyson)的观点则较为折中,他主张赋予女性相对的平等地位,即让她们成为恋人工作上的助手或陪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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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家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t)显然对此颇有微词,她揶揄道:“人们普遍认为,典雅爱情
和浪漫爱情观念大大缓解了西方的男权制。虽然这确实是事实,但是其影响也被大大地过高估计了。”她认为,骑士行为是男权的一种妥协,它为顺从的女性保全脸面,同时遮掩了整个西方文化的男权制特征。
安东尼·吉登斯则为我们提供了另一重视角。在他看来,“浪漫之爱”的兴起,主要是缘于一系列复杂的历史变革,这些变革包括:家庭的营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变化;所谓“母爱的发明”。吉登斯认为,从19 世纪下半叶开始,家庭环境中的父性权力逐步走向衰落,妇女在养育子女方面的控制力随着家庭的微型化而日益增长,家庭政治的中心开始从“父性权威”向“母性教化”转移。
庶民妇女家庭地位的提升,使得原本局限于贵族阶层的“宫廷之爱”转化为更加普遍的“浪漫之爱”,并蔓延到婚姻框架内部的日常家庭生活之中。
无可否认,从“浪漫之爱”诞生的那个瞬间,即女性获得“爱情”这场游戏的入场券开始,性别问题就已经内在于一切有关“浪漫爱情”的叙述与讨论中了。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在其专著《男性统治》的结尾附有一篇短文《关于统治与爱情的附言》(
Post
scriptum sur la domination et l'amour
),开篇即罗列了一连串的自我设问:爱情难道是不受男性统治的法则支配的一个例外,唯一的例外、无比重要的例外?也是对象征暴力的一种悬置,或是这种暴力的最高形式,恰恰因为它是最微妙、最不易察觉的暴力形式?
这里的“象征暴力”(symbolic violence),指的是倾向于再生产并强化一种由社会建构而生成的统治秩序的暴力。它将一种统治作为先验的事物强加给每一个社会行动者,通过被统治者的认同,人们把支配结构看作是自然而然的,从而接受它们。由此反观上一段中那一连串的设问,布尔迪厄首先假定,爱情是不受男性统治法则(作为一种象征暴力)支配的唯一例外。这么说的依据是,爱情作为某种具有魅惑性的情感,它的神秘影响可能会使男人忘记与他们社会尊严相关的义务(参考一系列红颜祸水的传说),从而引起统治关系的颠覆。但事实上,他并不赞同这一假定。因为所谓“颠覆”,显然是“反自然”的,必然会被视作“对既有统治秩序的背叛”而受到谴责,并反过来巩固男性中心的神话。此外,布尔迪厄还剖析了浪漫爱情叙事里十分常见的“命中注定”神话,以及隐藏其中的统治秩序,即妇女们通常会认为,由社会和家族分配给自己的丈夫就是“一生的归宿”,而这恰恰是对统治的认同。从这个角度出发,布尔迪厄认为,爱情事实上是象征暴力的最高形式。
不过,布尔迪厄仍然相信存在某种完美形态的“纯粹的爱情”,人们中止象征暴力并互相认可,通过彻底的反思,超越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取舍甚至主体与客体的区分,达到融合与相通的状态。
这与阿兰·巴迪欧(Alain Badiou)在《爱的多重奏》中所表达的观点亦十分相似。
而在布尔迪厄的论述中,他的一系列设问与否定的出发点,即“爱情是否具有颠覆男性统治的力量”这个论题本身,正是“爱情神话”的光晕最为闪耀之处。我们不妨看一看这个世界上所有的言情小说与爱情传奇,回想那些故事里无比暧昧的性别政治,回想女主角们奋不顾身、孤注一掷,以“真挚的爱情”为名,直面死亡、毒药与巫术的传奇叙事,不难发现其中隐隐包含着僭越性别秩序的野心:她们相信终有一日,她们的心上人也会像自己一样,被爱情迷惑而神魂颠倒。从这一刻开始,原本居于统治地位的男性就会变得谦卑、恭顺,甚至愿意为爱情放弃一切——金钱、地位或者江山。言情小说是属于女人的传奇,性别秩序颠倒的瞬间则堪比一城一国的沦陷,越是纯粹的言情小说,越是凭借着某种“僭越男权统治”的可能性或生或灭,就越是有近乎史诗的悲壮。没能从梦中惊醒,那便醒着做梦。
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在《第二性》中,也曾经从性别研究的视角出发,讨论过浪漫爱情相关的话题。她认为,“爱情这个词对男女两性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这是使他们分裂的严重误会的一个根源”,“爱情在男人的生活中只是一种消遣,而它却是女人的生活本身”。
在题为《恋爱的女人》的章节中,波伏娃试图描述某种产生于性别不平等状况之下的爱情的基本模式。当男性被视为自由的、有行动力的主体,女性则封闭在狭小的空间中,明白自己注定将属于某一个男性时,爱情几乎就是她们实现自我价值的唯一通道:只要她能够被某个男性所爱,便能分享他的男性气质。这个通道指向一条人生之路的捷径,它能使人几乎毫不费力地迅速获得一名向导、一个教育者(以及一个生活上的供养者),从而获得生活的全部意义。女人的不幸之处恰恰在于,在她成长的过程中,总会被人诱惑而走上这条便捷而又危险的道路。与此同时,她们的男性同龄人却会被鼓励以更为艰难却更加可靠的方式成长。
也正是因为这一系列缘故,女性在爱情中往往自居为幼儿,从她们的情人身上寻找父亲/导师的身影。她们在亲密关系中过度奉献、患得患失,并有着旺盛的受虐倾向,自尊水平极低。这样的爱情模式,在波伏娃看来,显然是不健康的,因为“真正的爱情应该建立在两个自由的人相互承认的基础上”。她畅想着,有一天“女人或许可以用她的‘强’去爱,而不是用她的‘弱’去爱,不是逃避自我,而是找到自我,不是自我舍弃,而是自我肯定,那时,爱情对她和对他将一样,将变成生活的源泉,而不是致命的危险”。
[1] Frédéric Godefroy. Dictionnaire de l'ancienne langue française et de tous ses dialectes du IXe au XVe siècle. Paris: F.VIEWEG, LIBRAIRE-EDITEUR, 1880, (10), p.8000.
[2] Schellinger, Paul. Encyclopedia of the Novel(Volume 2) , Routledge, 1998, p. 1113.
[3] Singer, Irving. The Nature of Love2: Courtly love and Romantic.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p. 22-23.
[4] 启蒙运动时期的主流爱情观认为,爱是一种理性的经验,它可以被体验到它的人所掌控,爱是生命中一个理性的、有秩序的部分。参见Saiedi, Nader. The Birth of Social Theory: Social Thought in the Enlightenment and Romanticism . Lanham, MD: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93。
[5] Irving, Singer. The Nature of Love2: Courtly love and Romantic.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 285.
[6] Irving, Singer. The Nature of Love2: Courtly love and Romantic.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p.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