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2 事故概述

2.2.1 事故及其分类

1.事故的定义

对事故的认识,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描述。

美国工业安全的先驱海因里希认为,事故是指非计划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辞海》中,事故是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现代汉语词典》中,事故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一般认为,事故是指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2.事故的分类

人类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大量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事故也随之而来,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事故作为安全科学的研究对象,为了对事故进行科学的研究,探索事故的发生规律和预防措施,需要对事故进行分类。

(1)按事故发生的性质分类

按事故发生的性质,事故可分为自然事故与人为事故。

自然事故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人为事故是由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事故,又称为人因事故。

(2)按引起事故的原因分类

根据引起事故的原因分类,可以将事故分为一次事故和二次事故。

一次事故是由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引起的事故。

二次事故是由一次事故激发的危险因素引发的事故。

二次事故的特点如下。

1)二次事故是一次事故的扩大蔓延。

2)二次事故往往比一次事故的危害更大,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更严重。

3)二次事故形成的时间短,往往难以控制,会加大进一步救援工作的难度。

所以,二次事故是在各种事故救援工作中,极力预防的一种事故。

(3)按照物质损失分类

1)物质遭受损失的事故。

2)物质完全没有受到损失的事故。

(4)按事故与工作的关系分类

根据事故与工作的关系,可分为工作事故和非工作事故。

工作事故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非工作事故是员工在非工作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如在旅游、娱乐、体育活动及家庭生活中发生的事故。非工作事故虽然不在工作中产生,但会引起员工缺工,影响企业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关键岗位员工的缺失,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在非工作环境,也要给予员工更多关怀,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5)按照人员伤亡程度分类

1)按照以人为中心考查事故后果时,事故可分为两类。

① 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的事故。其中,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称为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

② 一般事故,是指人身没有受到伤害或受伤轻微,或没有造成生理功能障碍的事故。

2)按照人员伤害的严重程度,伤害分为4类。

①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受伤害者或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②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受伤害者或中毒者的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不可逆丧失的伤害。

③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受伤害者完全残疾的伤害。

④ 死亡。

3)按照事故与损失工作日的关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93号)中,将伤害分为4类。

① 受伤,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该类包括轻伤和重伤。

② 轻伤,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③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④ 死亡(下落不明),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7日内)死亡和下落不明。死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天。

(6)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衡量一个事故等级时,按照最严重的标准进行划分。

(7)按事故与行业的关系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将事故分为①火灾事故,②交通安全事故,③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⑦其他安全事故。

(8)按事故致损因素划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等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见表2-1。

表2-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续)

2.2.2 事故的基本特性

人们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分析,得出事故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1)普遍性、必然性、偶然性

事故是一种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都可能发生事故,涉及人类生产、生活的所有领域。危险和安全具有相对性,因而事故领域众多,危险客观存在,具有普遍性。危险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事故具有普遍性。

无论从事任何活动,都存在着发生事故、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可能。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定条件下,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随机性。事故的发生包含着偶然因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都不确定,事故具有客观存在的偶然性。

(2)因果相关性

事故是由系统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事故原因可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作用和管理缺陷;从逻辑上又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这些原因在系统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事故。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探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对于预防事故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3)潜伏性、突变性、危害性

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变性,但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一个量变过程,即系统内部相关参数的渐变过程。系统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的状态是不稳定的,所以事故具有潜伏性,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系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生事故,并不意味着系统是安全的,因为可能潜伏着事故隐患。

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众多,偶然因素也能引起事故,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一定条件下,当某一触发因素出现时,在特有的时间、场所就会显现为事故。有的事故人们无法意识到,有的即使意识到,也往往难以做出及时准确的反应,有时甚至是猝不及防,因而绝大多数事故都具有突然发生的特点。

事故往往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集体和社会带来危害或损失,甚至夺去人的生命、威胁企业的生存或影响社会的稳定。事故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造成损失的多样性和损失后果的严重性两个方面。

(4)可预防性

尽管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存在着安全隐患,但可以通过事故发生原因和规律的研究和探索,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来预防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充分认识事故的这一特性,对于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2.3 事故的规律性

1.人员伤害的规律

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海因里希(Heinrich)研究了人员伤害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通过统计55万起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666件,轻伤48334件,其余为无伤害事故),得出结论,在机械事故中,死亡或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这就是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如图2-1所示。法则表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1起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29起造成人员轻伤,300起未产生人员伤害。

海因里希法则是根据机械事故的统计得到的结果,不同事故种类的伤害比例是不相同的。日本人青岛贤司调查表明,日本重型机械和材料工业的重、轻伤之比为1∶8,轻工业重、轻伤之比为1∶32。美国也有按事故类型进行的统计,我国某钢铁公司也有各类伤亡事故的比例,统计结果显示,各国的伤害比例都有所差异。

伤亡事故的统计规律说明,在进行同类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重视事故隐患和风险。

图2-1 海因里希法则

2.经济损失的规律

海因里希最早进行了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分析,通过5000余起事故,得出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为1∶4,也就是说,伤亡事故的总经济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倍。由于国内外对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不同,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也不同,具体计算详见第4章。 AoIRk2j8zomVcs5myTz/CS+OO9wRs+ySRMBy+tTkdNNDbVDN18DlNiXlR9nFdws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