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8世纪前后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当时白银已经深深地渗透到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之中。
作为牧民的亚摩利人征服苏美尔人之后,建立起巴比伦第一王朝(公元前1830—前1530),其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时间约为公元前1792—前1750)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因提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而闻名于后世。
在伊朗西南部的苏萨,人们发现了刻在高度2米多的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现收藏于法国卢浮宫美术馆。《汉谟拉比法典》也是讲述当时银块作为货币渗透到社会之中的珍贵史料。在那个时代,为了遏制各部族之间的民间纠纷,王朝按照同态复仇的原则来代行处罚。但是,如果半自由民和奴隶被自由人打伤,自由人就可以用银块作为赔偿,了结纠纷。
“以眼还眼”是《汉谟拉比法典》的第198条规定的。但是,在自由人打伤了半自由人的眼,或者是自由人将半自由人打得骨折的情况下,自由人只要支付白银1弥拿(60舍客勒,约500克的银块)作为赔偿就了结了。同态复仇虽然是为了避免部族之间的私人纠纷而制定的规则,但该规则只适用于自由人之间的打斗,不适用于半自由人和奴隶。
看了《汉谟拉比法典》关于外科医生的手术所做的规定,就更容易明白了。外科医生治好了自由人的伤,挽救了他的性命,外科医生就会得到白银10弥拿的酬金,但如果患者是半自由人,医生得到的酬金就是5弥拿,如果是奴隶,其主人只要支付给医生2弥拿就可以了。但是,问题在于前面讲的外科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不能按照同态复仇来处理。《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外科医生没有把自由人治好而是治死了,那么就以砍掉外科医生的手指作为处罚;如果是把奴隶治死了,外科医生赔偿同等价钱的奴隶就可以了。如果严格按照与患者之间同态复仇的原则进行处罚的话,对于手术失败的外科医生都要砍掉手指,那么用不了多长时间,全国就不会再有外科医生了。所以,就有了用白银来赔偿的必要。
《汉谟拉比法典》第274条规定了木匠、刻印章的工匠等匠人按照白银支付每天工资的标准。可见,古代就有了“同工同酬”的规定。并且,在有人因遭遇强盗而丧命的时候,即使强盗仍然逍遥法外,治安官也要支付给受害人的家属1弥拿的白银作为赔偿。这也算是对王朝维持社会治安工作做得不好的惩罚。
《汉谟拉比法典》里还有关于财产权的明确规定。要想让渡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将交易的契约刻在软泥板上,如果没有契约就让渡所有权,那么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就会被视为强盗而受到处罚。可见,该法典倾向于保护商人的利益,其条文中融入了商人的想法。
在部族社会,强者扶助弱者是人们认可的基本原则,放贷并收取利息的行为为人们所不齿。部族社会的借贷与“金融”的原理完全不同,属于互相酬答行为。但是,在粮食作物不足常态化的社会生活中,借钱借物乃寻常之事。否则,人们的生活就会很艰难。
这样一来,借贷资本就从商业资本中分离出来。把粮食作物或白银借给别人以收取利息的业务,被视为与饲养家畜用来繁殖幼崽的行为相似,“金融”逐渐被人们认为是合乎情理的事情。试想一下,从商业资本中派生出来的“金融”同样也可被视为随时间的推移而开展的价值的“交换”。金融可以被认为是由钱代替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劳动”的制度安排。
与此相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花费了近半生的时间和精力对部族社会展开研究,他在著作《政治学》中,对上述金融行为展开了批评。
《汉谟拉比法典》第89条对通过贷款获得利息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民众陷入穷困,人们放贷粮食作物最高可收取33%的利息,放贷白银最高可收取20%的利息。违反此规定的人将被没收财产。另外,在其他条款中,对于借款的返还做出了严格规定:①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借款人将被关进监狱,或者沦为债权者的奴隶;②作为借款的抵押被引渡过来的借款人的妻子及其儿子要在债权人家里从事三年义务劳动。
在汉谟拉比王朝,由商人承担“粮食作物的循环”职能。《汉谟拉比法典》的第99条到第104条规定,在巴比伦第一王朝,被称为塔木卡的大商人建立了掌握特权的商业行会,将那些下属的小商人派往各地考察,并让他们开展多种销售活动。
被塔木卡雇用派往各地的小商人开展销售粮食作物等商业活动,依靠每天获得的报酬维持生活。他们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是记录资金和商品的进出情况(流水账),并向大商人汇报;二是把收据交给生意伙伴。大商人建立起来的商业网络,是为了维持王朝的秩序服务的。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在小商人没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必须做出从大商人那里接收的委托金的2倍金额的赔偿;如果发生损害,大商人可向小商人提出赔偿要求。商人构建起了将各个部族的牧民连接在一起的网络。
《汉谟拉比法典》第99条至第107条规定,被国王授予特权的官员将银块贷给代理人,让他们代替自己开展商业活动。看来王朝的官员也将商人组织起来,让他们开展一些对公的交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