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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制订过程中关注的重要问题

《标准》坚持“学科交叉、全面发展、国际交流、带动基层”的理念,把国际先进理念与国内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 坚持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标准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为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国民生活水平高,出生人口少,与我国截然相反。针对“二孩政策”的放开、三孩政策落地以及基层妇幼机构服务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标准》将围产医学中心分为 3 个级别,即“Ⅰ级围产医学中心”“Ⅱ级围产医学中心”和“Ⅲ级围产医学中心”。每个级别包含基本条件、组织管理、早产儿救治单元设置要求、服务能力 4 个部分,为综合性妇幼专科医院尤其是基层妇幼机构围产医学中心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Ⅰ级围产医学中心”是指具有健全的医院管理制度、坚实的多学科诊疗基础和明显的专业学科优势的医疗中心和教学基地,具备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能够承担复杂、少见、特殊的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诊疗、医学人才培养及医学科学研究等工作。“Ⅱ级围产医学中心”是指能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标准化诊疗服务的区域性医疗中心,能够进行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的救治,同时具备向“Ⅰ级围产医学中心”进行胎儿宫内转运、新生儿救治转运以及新生儿出院后随访管理的能力。“Ⅲ级围产医学中心”是指能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基本的、标准化的诊疗服务,拥有产科、儿科专业人员,配备基础设施设备的医疗机构。

2.2.2 突出国际合作交流,引进先进理念和技术,全面提升围产医学中心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围产医学起源于德国,20 世纪 80 年代初被引入中国。在制订《标准》时,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德国围产医学中心建设标准,采用了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做法。在《标准》起草期间,该院与德国密切合作,携手共同举办了“长江-莱茵河”新生儿围产期医学论坛,并将德国围产诊疗技术、护理理念、感控管理等新技术新理念加入《标准》中。同时派员分批到德国围产医学中心进行访问与交流,深入实地进行考察和学习,以确保《标准》的权威性和适用性,从而提升围产医学中心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的作用。 Z1e60qjRNjj18ZOFlN580ljTmm5dTimb/JzCFzVlA1IKp1v5VjWttMnkLoxU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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